今后,如果開發商被認定為“囤地”,在該土地未處置完畢前,開發商將不允許再次拿地。昨天,國土部公布了《閑置土地處置辦法》修訂草案,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其中對于閑置土地的認定、處置和處罰等環節,做出了詳細的規定。辦法擬規定,在《閑置土地認定通知書》下達后,國土部門應當與土地使用者協商,共同擬訂閑置土地處置方案,報本級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1 閑置土地將責令限期開工
新修訂辦法在閑置土地處置環節和程序進行了完善。
首先,構成閑置土地的,國土部門將下達一份通知書,督促土地使用者要在3個月內動工開發建設。
目前,對于土地閑置的理由,很多開發商推托是政府原因造成的,在新辦法中,對于政府行為造成的動工延遲,首次明確認定標準,包括政府調整規劃、政府未按合同時間交付土地、政府供應土地存在權利不清等。
新辦法擬規定,如果土地使用者未在規定期限內動工糾正,或是未提出政府原因造成閑置的證明材料,國土部門將認定其為閑置土地。在此前的《辦法》中,沒有責令限期動工這一環節。
2 土地閑置滿2年將無償收回
閑置土地的處置方案可以由國土部門與土地使用者協商擬定,這在此前的辦法中也是沒有的。中國土地勘測規劃院副總工程師鄒曉云認為,盡管開發商違規閑置土地,但其還是土地使用權人,因此處置時還是需要與之協商。而且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公布10多年,全國收回的閑置土地很少的重要原因,是有些閑置土地是地方政府默許的。
辦法擬規定,如果協商未能就處置方式達成一致,政府將采取強硬措施。土地閑置滿1年的,將按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土地價款的20%,向土地使用者征繳土地閑置費;未動工開發建設,土地閑置滿2年的,將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3 閑置土地 開發商貸款受限
新辦法對于防止土地閑置,提出幾項新的強力措施。
對于閑置土地,國土部門將通過門戶網站等形式公開閑置土地位置、使用者名稱、閑置時間等。閑置土地在沒有合理利用或者收回前,相關信息還會長期公示。
國土部門還應將土地使用者閑置土地信息抄送金融部門,納入信用信息數據庫。
在閑置土地處置完畢前,國土部門不得受理該土地使用者新的用地申請和被認定為閑置土地的轉讓、出租申請。這意味著,如果閑置土地沒有得到解決,該開發商將沒有再拿地的資格。
閑置土地5種處置方案
●延長動工開發建設期限,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改變土地用途,按新用途重新辦理相關用地手續
●安排臨時使用,待原項目具備開發建設條件,土地使用者重新開發建設,臨時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
●協議有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對已繳清土地價款、落實項目資金,且因規劃調整造成閑置的,可為土地使用者置換用地開發建設
名詞解釋 閑置土地
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后,未經原批準用地的政府批準,超過約定、規定的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國有建設用地。已動工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總面積不足1/3,或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原批準用地的政府批準,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1年的,也可認定為閑置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