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來我國環境和生態形勢呈愈來愈嚴峻之勢。在城市化、工業化快速推進的同時,水污染、大氣污染、固體廢棄物污染、海洋污染和礦山環境問題日 漸突出,因而開征環境稅的呼聲也越來越高。人們寄希望于開征環境稅來增加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的成本,起到遏制環境污染、生態破壞行為的效能。在有些人看 來,保護環境和生態似乎,環境稅“一征就靈”。
其實不然。環境稅只能作為一種政策導向,在治理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上或能起到一定的宏觀調控、微觀調節作用,但并不能產生“立竿見影”、“一稅 就靈”的成效。嚴格說來,我國現在并非沒有環境稅,以環保為基本目標、具有稅收特征的一些有關環境生態保護的行政規費,及現行的資源稅、耕地占用稅、車船 稅、燃油稅,還有以環保為取向的增值稅、消費稅優惠政策等等,無不具有環境稅意義,只是沒有專門設立環境稅這一獨立稅種而已。
應該說,自2005年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提出加快建設“兩型社會”以來,開征專門的環境稅的研究工作就提上了議事日程,只是由于這期間我國經濟 遭遇國際金融危機、歐債危機的沖擊,再加之近年來國內中小企業出現資金供給緊張、融資成本上漲導致的資金壓力和債務問題、原材料和用工價格普漲導致的生產 經營成本上升并進而面臨生存與發展困境等種種原因,若立馬開征環境稅會加重企業負擔,導致稅負轉嫁而推高物價,既不利于企業脫危解困,也不利于民生減壓, 故而“難產”。
筆者注意到,有關專家在對“十二五”期間啟動環境稅的表述上,仍然是“從研究的角度”提出來的,這就意味著“十二五”期間能否開征單獨的環境稅 還存在不確定性,還應審時度勢。從專家透露的信息看,如果開征專門的環境稅,不僅要降低企業所得稅,還有可能降低營業稅,而且必然要將前述一些具有環境稅 意義的稅費全面整合,以求整體稅負的適度與平衡。如此看來,即使開征環境稅,也是一個費改稅的轉變和稅費整合過程,不僅不會給企業增加很大的環境污染和生 態破壞代價(成本),反而還會通過其他途徑減輕其稅費負擔。
再說,并不是國家收取了環境稅就等于治理了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如何使環境稅通過財政運行真正使用到環境生態保護與治理中,這也需要立法來約 束、規范和保障。還應該看到,環境稅的開征與否與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的遏制,并無直接的因果關系。如何有效解決工業化、城市化快速推進中出現的環境污染、 生態破壞問題顯然更值得關注和探索。而在治理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上,還是別太高估了環境稅的效能;目前最應該做的是,進一步加大環保執法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