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法治強調處理問題只有一個標準,即“法”的標準。如果不按“法”來解決問題,領導說一句這樣辦,更大的領導再說一句那樣辦,不同的人按照不同的標準來處理問題,就難免有不公正之嫌,而且是水漲船高,沒完沒了。因此一定要用“法”來處理問題,只有一個標準,才能做到公平,使大家心服口服。
其次,法治要求有糾紛就應該有解決途徑。現在的問題是解決糾紛的體系不完善。比如說過去村里有德高望重的老者可以解決家族和村里的矛盾。現在,傳統的糾紛解決途徑沒有了,又沒有建立起新的解決途徑,一點小事就可能鬧得不可開交,然后官司一直打上去,把糾紛和矛盾都壓到法院來。我的意見是,首先,從基層開始就有一套解決糾紛的制度,使得許多小的糾紛都能在基層解決;其次,行政機關構建解決糾紛的制度,比如我國的行政復議、行政裁決、行政仲裁等,行政機關解決糾紛具有力量完備、專業技術強、快捷、廉價等優點,再不服到法院去。
再次,法治要求解決糾紛的制度是公正的。公正問題不解決,社會矛盾糾紛就永遠解決不了。解決糾紛的機構和人應當是中立的第三者,不能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自己解決自己的問題。比如英國的行政裁判所,是政府自己想的辦法。因為政府事情多,專業性強,就得建立一套專門的糾紛解決機制。現在國外很多地方的做法更進一步,把行政法官從原來供職的機構中分離出來,專門成立行政法官辦公室或者行政聽證局,這就更加公正了。我曾到加利福尼亞參觀行政法官辦公室,覺得這樣不就成了第二法院了?跟國外一個專家探討這個制度,他回答說:不管是第二法院,還是第三法院,反正能解決糾紛就行。英國的行政裁判所以前是行政的,改革后是司法的。其實,無論是司法的,還是行政的,最終能公正解決糾紛,將大部分矛盾化解就行。
最后,要有一個公正的法院做出最終判決。
(應松年 作者為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