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6月16日,茂名水文站為補充經費不足、改善職工生活,根據國家政策搞創收,由林宏彬代表茂名水文站與高州水庫簽訂協議,為高州水庫 用水單位茂名市熱電廠用水進行流量測報工作,測流設備由高州水庫出資建造。而茂名水文分局及茂名水文站則指派本單位干部職工,并雇用臨時工和退休干部,利 用工作時間或業余時間,為高州水庫提供測流服務,從1994年11月至1998年1月間,共收取有償服務費2019480元。根據1994年11月茂名水 文分站制訂的《茂名水文分站增收分配辦法》中的規定:增收扣除各種成本后,純收入的50%留分站作改善工作條件,20%作全分站集體福利,30%作參加者 的酬金,茂名水文局及茂名水文站將969764.51元(包括利息)作為單位職工、干部的補助和福利進行分配。
省高院認為,根據政策規定,當時茂名水文站、分站可以在完成本職任務的前提下對外開展有償服務,其所獲報酬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國有資產,性質屬于 集體共有的公共財產,可以為集體共同使用;茂名水文站、分站在分配該公共財產時體現了集體意志、范圍具有集體性且分配比例沒有超出《茂名水文站增收分配辦 法》的規定,故其行為沒有侵犯國有資產的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