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校車安全條例草案十大焦點
新華網北京12月10日電(記者陳菲)超載嚴重、質量堪憂、監管不力……在校車安全備受關注和質疑聲中,中國政府迎難而上,針對校車安全的突出問題和主要環節,迅速制定法規“力保”校車安全。
由國務院法制辦牽頭起草的校車安全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將于11日正式全文公布,廣納民意。這個草案回應了哪些焦點問題?能否成為破解校車安全問題的良善之法?記者就此采訪了有關部門和專家。
焦點一:校車資金誰來承擔?
校車資金到底應該由誰來承擔是一個備受關注的話題。因為,資金投入不足是當前校車發展面臨的一個主要問題,沒有充足的資金就難以保障校車的質量和運行。
據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介紹,草案經過反復征求部門、地方、專家的意見,形成了保障就近入學,大力發展公交,重點支持農村校車服務的總體思路。
在這一思路主導下,草案對資金問題做出了這樣的規定:國家通過財政資助、稅收優惠、鼓勵社會捐贈等多種方式,支持農村地區為居住分散的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提供校車服務。發展校車服務所需的財政支持資金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擔,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北京理工大學教授楊東平坦言:“在校車服務問題上,政府的功能和服務能力也是有限的。草案確立了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發展思路,這是正確的,也是符合我國國情和現實情況的。”
中國政法大學(微博)教授王敬波表示,隨著地方公共服務能力的提高,校車服務也可能演變為一種公共服務,但一定要和國家整體的財政能力相匹配。
中國行政管理學會教授沈榮華提出:“近年來,國家一直強調加大教育資金的投入和比重,有關方面應以校車安全為契機,通過立法確保校車安全的財政資金來源和可持續性。”
焦點二:校車安全誰來監管?
校車安全涉及諸多管理部門,教育、公安、質監等等。越是多頭管理越容易導致權限不清,責任不明。針對這一弊端和焦點問題,草案在責任劃分上予以較為詳細的規定:
首先明確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對校車安全管理負“總責”。此外,教育部門負責審核校車使用申請,查處學校違規行為等。
公安部門主要負責審查校車安全技術條件,辦理注冊登記并核發校車標牌,審核校車駕駛人資格,查處取締上路行駛的非法校車等。
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產品質量監督、安全生產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別負責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工作。
草案還指明了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公安部門以及有關部門的職責,要求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校車安全管理工作。
對于這些職責劃分,北師大教育學部教授袁桂林表示:“我國各地區之間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不一,工作重心下移,明晰地方政府責任符合我國國情。在賦予縣級政府權責的同時,要求各個部門協同做好工作,思路是很好的。”
焦點三:安全責任誰來保障?
校車安全到底誰該負責?草案明確,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單位保障校車安全的責任。
“校車是流動的校舍,學校應當對乘車學生的安全負責。并且配備校車的學校和為學校提供校車服務的單位是保證校車安全的主體,應當對校車的安全性負責。”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說。
草案為此做出了詳細規定,要求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校車的安全維護,簽訂責任書,派人隨車全程照管學生等等。
對于這些規定,王敬波教授有一定的擔憂,她說:“我注意到草案出于安全考慮,把很多安全責任給了學校。學校是一個義務教育機構,能夠承擔多少在公關交通領域的責任?即使想承擔,有沒有這個能力也是一個要考量的問題,否則實施過程中容易出現一些阻力。”
焦點四:質量標準如何設定?
在網絡上,一幅照片被很多人轉載:美國一輛悍馬撞上校車后,悍馬半個車體粉碎、校車安然無恙。這和我國一些地方尤其農村地區運送學生的車輛質量形成鮮明對比。那么,我們國家的校車到底應該按照什么樣的質量標準來打造呢?
據介紹,草案規定,國家建立健全作為強制性技術規范的校車安全標準體系,并對校車安全標準的制定部門和制定、修訂的原則作了規定;要求校車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產品質量保證體系,保證生產、改裝的校車符合校車安全標準;不符合標準的不得出廠銷售。
2010年7月1日,國家標準委員會發布的《專用小學生校車安全技術條件》開始執行,基本實現了與國際接軌,根據小學生的實際情況進行了很多改造設計,比如為了防止小學生在車輛行駛時將頭或四肢伸出窗外,車窗的下部采用了封閉式設計。
除此之外,據悉目前有關部門正在抓緊制定專用于幼兒的校車安全國家標準。這些標準的制定,將有望進一步提升校車的安全系數和質量。
焦點五:什么樣的車可做校車?
校車的安全性能是保障行駛安全的基礎。實踐中,造成嚴重安全隱患以至釀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往往是將安全性能不符合規定的車輛作為校車使用。
對此,草案規定:只有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等安全保障條件,審查合格,取得校車標牌的7座以上載客汽車,方可作為校車使用。
草案還要求,校車要裝備停車指示牌,噴涂統一的外觀標識,投保交強險和乘客責任險等等。
有關專家表示,這些要求的設置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國外的經驗和做法。但在制定我國的標準時,應根據教育事業的實際情況和發展需求。
焦點六:駕駛人要具備什么資格?
駕駛人的安全駕駛是保障校車安全的關鍵。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說,鑒于校車乘坐對象的特殊性,草案對校車駕駛人規定了比一般車輛駕駛人更為嚴格的資格條件。
草案規定,校車駕駛人應有相應準駕車型3年以上資格,年齡不超過60周歲,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滿分記錄,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責任 事故,無飲酒及醉酒后駕駛記錄、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無犯罪記錄,未因違反治安管理受過拘留處罰,身體健康,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無傳染性疾病,無 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病史。
這位負責人透露,有些人建議要設置更嚴格的標準。“但經過反復研究校車駕駛這個職業,如果規定太嚴,司機就不好找。但并不意味著可以降低要求。校車駕駛員必須具備駕駛客車的條件,而且要比這些條件更加嚴格一些才行。”這位負責人說。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余凌云也認為不能對校車駕駛員過高要求,否則實踐中不好操作。他認為可以通過建立信用制來解決問題。
袁桂林教授則建議,應強調駕駛人應該熱愛教育事業而且品行端正。“因為校車不僅僅是一個交通工具,還是一個流動教室,是一個教育場所,駕駛員有義務和責任為兒童樹立良好的榜樣。”他說。
焦點七:校車享受哪些“特權”?
為保障校車通行和停靠安全,草案對校車賦予了三項優先權:校車運載學生時,交通警察應當指揮疏導校車優先通行;校車可以在公交專用車道以及其他禁止社會車輛通行但允許公交車輛通行的路段行駛;校車需在道路上停車上下學生時,后方車輛應當停車等待、禁止超越等。
為校車設置一定的優先權在國外也是通行的做法,有利于保障校車的安全。
焦點八:乘車安全怎么保障?
乘車安全是校車安全的一個重要環節。草案規定,學校應當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并應定期對隨車照管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組織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安全防范和急救知識。
草案對隨車照管人員的職責予以了詳細規定。比如,發現駕駛人飲酒、超載要制止校車開行;確保學生安全落座;制止離開座位;發生交通事故立即報警,設置警示標志,及時把學生撤離到安全區域等等。
“乘坐校車的都是未成年人,很多還是年幼的孩子。他們天生愛動,免不了打打鬧鬧。因此在乘車過程中,需要有專人全程照管。”袁桂林教授說。
他還建議,老師最好也能夠允許乘坐校車,這樣不僅給老師上下班提供了便利,老師在乘坐過程中,也能承擔起照管責任,可以對孩子的打鬧、走動等危險行為進行勸導或者教育。
焦點九:法律責任怎么設定?
只有設置相應的法律責任,才能確保法律法規各項規定得到嚴格執行。
此次草案對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校車的,使用拼裝、擅自改裝的機動車接送學生或者以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作為校車使用的,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 供單位不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的,隨車照管人員不履行本條例規定職責的,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校車超速、超載的,以及教育、公安、交通運輸等負 有校車安全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等,分別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包括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草案還規定,對違反本條例,造成校車安全事故的,依照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處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從重處罰。
焦點十:過渡期怎么辦?
在草案“附則”中有這樣一項關于“過渡期”的規定:自條例施行起,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規定不超過3年的過渡期,在該期限內,用于接送幼兒、小學生的專用校車不能滿足需求的,可以使用其他取得校車標牌的載客汽車。但條例的其他各項規定在過渡期內都應執行。
“考慮到我國的專用小學生校車國家標準實施不久,幼兒專用校車標準正在抓緊制定,在一段時間內,專用校車的生產、改裝還不能滿足需求。所以根據實際情況,做出了一個過渡期的規定。”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說。
設置過渡期,余凌云教授對此表示贊同。但他強調不管是專用校車還是其他載客汽車,首先一定要合格,這是個紅線不能放開。此外,他還建議可以適當 對駕駛員資質的審核設置一個過渡期。“過渡期非常好,但怎么過渡確實需要進一步研究,應制定詳細的計劃,盡量減少新政可能帶來的不利影響。”余凌云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