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國土資源部網站掛出題為《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推進依法行政實現國土資源管理法治化的意見》(下稱《意見》),提出“進一步完善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制度,逐步擴大范圍、規范程序”。
《意見》共分30條,顯示的發布時間為2011年11月18日,“從發文之日起,本意見的有效期為10年”。
其中第14條寫道,“要深入治理土地交易過程中串標、設定限制條件和門檻、商業關聯交易等違法違規問題”,積極推進建設用地使用權網上交易和網上監管。
人為門檻
可見的是,在有些城市的土地出讓過程中,出讓方會人為設置門檻。
“前一個星期,出讓地塊的底價還不知道,前三天才公布,根本來不及準備。所以貓膩也多。”朗詩集團投資部經理黃曉鈴說。
一位上市房企高管還提到,如果是內定的話,開發商報名直接就被勸退,要么就在招標文件上動手腳,讓你來不及報名。
此番國土資源部網站掛出的《意見》還特別提到,要“推進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建設用地使用權和新設礦業權,深化土地和礦業權審批制度改革,嚴格實行審批接辦分離、網上報批、聯網審查、集體會審、限時辦結、結果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黃曉鈴昨日稱,目前上海、杭州、南京等大城市的土地出讓制度相對比較規范,而部分中西部城市則不太規范。
黃曉鈴舉例稱,山西某市相關部門辦事效率比較低,從拿地到開盤要三年,有些項目等不及,可能沒拿到預售許可證就開始出售。拿到預售許可證后,價格可以再升回來。
黃曉鈴還提到,到部分城市拿地,開發商前期就要介入,要付錢辦好拆遷,因為很多出讓地塊都不是凈地,“有的定向給你,有的不拍給你,另外補一塊地作為拆遷費償還給你。”
出讓后監管收緊
不僅僅是出讓前,對于土地出讓后的監管,此番《意見》也有提及:“建設用地出讓后,必須依法管控,不得擅自調整修改容積率指標等土地出讓條件;依法改變土地用途和調整容積率指標的,應依法按照市場價格補繳土地出讓價款。”
據黃曉鈴介紹,在部分城市出現的土地出讓違規行為中,改變出讓用途較為常見。比如,工業園區的用地開發出大量的住宅。
“地方政府自己的地盤自己說了算。”一位開發商說。
此前,部分城市土地出讓中,更改容積率也并不少見。“和當地規土局說一句就好了。比如某公司曾拿到一塊動遷安置房地塊,但實在沒錢開發,政府就把安置房改成商品房,然后拿出售款付安置費。”前述上市房企高管說。
銀億集團營銷總監王士章昨日稱,上海幾乎沒發生過擅自更改容積率的事,原則上更改要以樓板價補償。
“沒有提到具體處罰措施的法規就是虛的。”有開發商這樣評價《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