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現《政府采購法》的立法初衷,不能只依靠政府采購部門的道德自覺,還需要強化公眾監督,更需要制度不斷改進和健全。 前不久,
湖南長沙一企業總經理舉報湖南省相關部門在一起政府采購中,招標過程有貓膩,其內定山寨雜牌中標,原本1500萬元可以完成的采購,最后卻以3000萬元高價成交。相關官員則回應稱,設定價格下限是為“花完預算”,為了確保采購的質量。
應該說,采購時設定價格下限并不違法,因為法律法規對此并無任何禁止性規定。但不違法只是底線,湖南這起采購案之所以備受質疑,不僅在于它只買貴的,還在于它特地設定價格下限。透視這起采購案,有不少疑點亟須厘清。
一方面,企業老總舉報的相關內容是否屬實?比如,該老總稱,“一些大型生產廠家的名優產品紛紛被淘汰,一些村辦個體小廠的雜牌產品反而受寵并最后中標”
“原本僅需要1500萬左右的采購項目,最后的成交價居然達3000萬元。”當然,一分錢一分貨,但政府花大價錢買假貨或次品貨,已經不是一次兩次。因此
針對企業老總的舉報,有關部門不妨積極介入,調查其中有無貓膩。
另一方面,即便這些產品質量過硬,也不意味著政府花錢就可無所節制。
政府采購花的錢是老百姓的納稅錢,一分一毛都應該珍惜,不該花的一分都不能亂花、不能多花。正如學者所稱,“政府采購實際上是對公共資金的使用,在具體操
作中,應遵循政府采購法體現的對公共資金有效、合理使用的原則”。不買對的只買貴的,崽賣爺田不心疼。
此外,對這起采購案還需進行制
度性反思。相關官員表示,設價格下限是為“花完預算”,以免“影響第二年的預算編制”。《預算法》規定,各級預算支出的編制,應當貫徹厲行節約、勤儉建國
的方針。預算本來沒花完,但為了不被收回,就匆匆花完,這種不講質量、不論效率的突擊花錢,顯然與《預算法》相牴牾。其實,突擊亂花錢現象不是孤例。
上海市政協委員駱新曾透露,由于年終將至,某部門為了用光全年的預算,將好好的路面挖開再填起來。理由就是:用不光這筆預算,明年的預算可能就會減少。
遏制“不買對的,只買貴的”“集中采購變成集中腐敗”等采購亂象,實現《政府采購法》“規范政府采購行為,提高政府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立法初衷,不能只依靠政府采購部門的道德自覺,還需要強化公眾監督,更需要制度不斷改進和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