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們通常認為,農民進城務工后,多數人會愿意定居在城市。但是據筆者調查,農民工希望定居在城市的比例為41%,僅略高于比例為35%的定居意愿不明確的模糊態度者。新生代農民工被認為具有較強的城市定居意愿,原因在于新生代農民工不僅具有人力資本上的優勢,而且與之父輩不同,他們不再和農村社會有緊密聯系,不再有很強的土地情結。但筆者的調查發現,新生代農民工在定居意愿上并沒有表現出明顯高于第一代農民工的特征,他們對融入城市的狀況并不樂觀,甚至他們對城市生活幸福的感受還要略低于第一代農民工。
經濟能力低是農民工定居城市的主要障礙
對于進城務工的億萬農民來說,定居城市是人生中的重要決策,這個意愿的形成主要受三個因素影響:第一是制度因素,城鄉分割的二元社會體制是其就業和定居城市的制度性障礙,包括戶籍制度及與之相關聯的勞動用工制度、社會保障制度和教育制度等。第二是文化心理因素,指農民工的文化心理以及他們對城市或農村生活的主觀感受,比如鄉土觀念、親緣觀念、對農村生活方式的偏好和城市生活的壓力感等。第三是市場因素,指與農民工市場能力相關的經濟因素,主要是農民工的職業獲得和收入水平。
在三類影響因素中,戶籍制度受到學界廣泛討論,其阻礙勞動力優化配置的影響幾無疑義,甚至被認作是農民工市民化最主要障礙。但是,筆者調查發現,大多數農民工不愿定居城市的理由首先是市場因素,其次是文化心理因素,而制度因素(主要是指戶籍)被絕大多數農民工所忽視。
市場因素的凸顯與我國社會的改革進程密切關聯。自住房、教育、醫療等領域市場化改革以來,與戶籍相關聯的很多社會福利逐漸被剝離出來,國家力圖在市場化基礎上建立一套新保障體系,相應地,人們就需要通過市場化的方式、憑借自身市場能力來獲得生存和發展的條件和保障。在當今社會,良好經濟收入成為大多數人最直接的追求目標。農民工的整體職業地位較低,當他們面對市場化條件下城市生活的沉重壓力時,收入成為其最為關注的問題,市場因素就毫無疑義地成為他們繼續在城市居留的首要障礙,在戶籍制度發揮作用之前,市場已經將農民工屏蔽于城市生活之外。
筆者認為,在市場因素重要性凸顯、戶籍制度重要性降低的同時,不能忽視制度因素的作用。近幾年,雖然傳統上與戶籍制度聯系比較緊密的農民工社會保障、子女教育等問題有所改善,但戶籍制度在大中型城市中仍有很強的限制性。在我國經濟社會高速發展的情況下,城市農民工并未獲得與市民一體化的安全網絡,市場因素對農民工定居城市的阻礙不僅沒有減少,反而越來越強,這是因為在市場因素背后,仍存在制度因素的強大作用。比如勞動用工制度,目前在很多企業尤其是一些大型國有企業,農民工的用工形式大多采用勞務派遣方式,這種用工方式使農民工獲得的經濟收入和保障水平遠遠低于正式職工。在一些沿海城市,企業在用工方式、工資待遇等方面,基本以兩個標準對待本地居民和農民工。不合理的制度安排,是農民工市場能力和經濟地位較低的重要原因。
推進戶籍制度變革同時提高農民工市場地位
對于農民工來說,他們首先感知的是具有外顯性的市場因素。農民工的社會經濟地位整體上屬于底層,難以獲得長期穩定的工作,其工資水平通常徘徊在最低工資標準線附近,其內部分化更多表現為一種“有限高度”下的分層特征。這一現實使農民工在城市,更多是為賺錢而不涉及城市定居。由于農民工群體的整體同質性,導致新生代農民工盡管具有很多優勢,但是在現有的制度條件下,其整體的經濟獲得能力并不比年老一代農民工強。他們的消費觀念前衛,但沒有相應的經濟支撐,因而在他們身上會感受到更高的相對剝奪感。
基于上述討論,筆者認為推進農民工市民化進程,關鍵或許不再是戶籍變化,而是在推進戶籍制度變革的同時,致力于提高農民工的市場地位和經濟能力,以及改變與此相關的不合理的制度安排。在很多大中型城市,生活成本高漲已使一般白領階層備感生活沉重,更不用說農民工群體。如果僅允許農民工落戶,是無法使他們獲得體面勞動的,即使可定居下來,也難免產生貧民窟現象。
實現農民工市場地位的提升,須在更廣泛的制度層次上從兩個維度進行思考:一是提高農民工的收入水平。這需要國家從整個社會人力資源規劃發展的角度,加強農民工職業培訓,提高勞動力素質;同時改革不合理用工制度,保證就業領域基本公平。二是降低農民工的生活成本。這需要將城市社會保障的“安全網”公平地覆蓋到農民工群體。比如目前在個別城市中,公租房的建設狀況不錯,農民工也可申請,使這一群體獲得廉價居住條件成為可能,勢必會大大推進城市化的健康發展。
從目前經驗來看,農民工選擇家鄉所在地的小城市、集鎮定居比較普遍。很多農民工的婚姻,都是以在家鄉當地的城鎮購買房屋為條件。這種方式或許是當前農民工實現市民化的一種有效途徑,但這種方式也會伴生相應問題。如此類城市定居的農民工,其職業場所與生活居住場所是分離的,甚至跨越了不同省區,這對農民工將來的就業、保障和子女教育等問題提出了挑戰,而目前政府并未在此問題上有所準備,這將是需要繼續關注和探討的新問題。
(作者單位:中國勞動關系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