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政市容委,天津市建設交通委,河北、山西、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山東、河南、陜西、甘肅、寧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為貫徹國務院《關于印發“十二五”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11]26號),按照2011年北方采暖地區供熱計量改革工作會議的要求,我部決定開展供熱計量收費專項監督檢查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檢查內容
(一)貫徹國務院《關于印發“十二五”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11]26號)精神,落實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質檢總局《關于進一步推進供熱計量改革工作的意見》(建城[2010]14號)以及2011年北方采暖地區供熱計量改革工作會議要求的進展情況。
1.新建居住建筑按用熱量計價收費工作情況。
2.既有居住建筑實行供熱計量改造并實行按用熱量計價收費工作情況。
3.獲得中國人居環境獎、國家園林城市及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示范的城市(以下簡稱“獲獎城市”)居住建筑供熱計量收費工作情況。
(二)貫徹執行《建筑節能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供熱計量技術規程》中有關供熱計量強制性條款情況。
1.執行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的節能改造必須安裝熱計量裝置情況;
2.執行新建和改擴建的居住建筑室內供暖系統應安裝自動溫度控制閥進行室溫調控情況。
(三)貫徹執行《城市供熱價格管理暫行辦法》(發改價格[2007]1195號)情況。
1.兩部制熱價制定及基本熱價按30%執行情況;
2.熱計量收費辦法制定及執行情況。
(四)貫徹執行《民用建筑供熱計量管理辦法》(建城[2008]106號)進展情況。
1.供熱單位負責計量裝置的選型、采購、管理工作落實情況。
2.計量裝置的質量監管及使用情況。
3.實行按用熱量計價收費的集中供熱居住建筑面積占集中供熱居住建筑總面積的比例。
二、檢查時間及方式
(一)檢查時間
2011年10月—12月。
(二)檢查方式
本次檢查采取自查與抽查相結合的方式。
1.自查階段。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供熱)主管部門組織本地區城市按上述檢查內容開展自查,11月30日前完成自查并匯總情況書面報我部。
2.抽查階段。12月由我部對省、自治區及部分城市供熱計量收費情況進行抽查,具體時間另行通知。
三、有關要求
(一)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供熱)主管部門要切實組織好本地區城市自查工作,并按時將匯總的書面報告及填寫好的附件1、2的表格報我部。
(二)直轄市、地級以上城市及獲獎城市住房城鄉建設(供熱)主管部門要按照檢查內容認真組織填寫附件3、4、5、6的表格,并將自查報告按時報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供熱)主管部門。
(三)獲獎城市中,2011年10月前實行按用熱量計價收費的集中供熱居住建筑面積占集中供熱居住建筑總面積的比例達不到30%的,要提出限期整改的專題報告,報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供熱)主管部門。
四、檢查結果處理
(一)自查結果處理
各級地方住房城鄉建設(供熱)主管部門負責處理本地區城市自查階段發現的問題。要求明確整改措施、整改時間,查明原因,落實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并跟蹤督導。處理結果由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供熱)主管部門匯總后報我部。
(二)抽查結果處理
1.對違反《節約能源法》、《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等法律法規及有關標準中強制性條文的熱計量工程項目下發執法告知書。
2.對具備供熱計量收費條件拒不按照用熱量計價收費的供熱企業將公布城市和企業名單,進行通報。
3.對違反供熱單位采購、安裝計量裝置規定的開發建設單位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4.北方采暖地區2011年采暖期實行按用熱量計價收費的集中供熱居住建筑面積占集中供熱居住建筑總面積的比例達不到30%的城市,不受理其中國人居環境獎、國家園林城市及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示范城市等獎項申報。已獲得上述獎項的城市,如實行按用熱量計價收費的集中供熱居住建筑面積占集中供熱居住建筑總面積的比例達不到30%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城市,要取消已獲得的獎項,同時追回中央獎勵資金。
五、聯系方式
吳 濤 電話:010-58933981(兼傳真)
李振起 電話:010-58933567
傳 真:010-58933577
電子郵箱:lizhenqi10@sina.com
地 址:北京市海淀區三里河路9號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城市建設司
郵 編:100835
附件:1.省、自治區供熱計量收費專項檢查匯總表
2.省、自治區供熱價格匯總表
3.城市(含直轄市及獲獎城市)供熱計量收費專項檢查表
4.截止2011年10月份居住建筑實行供熱計量收費項目統計表
5.截止2011年10月份新建居住建筑未實行供熱計量收費項目統計表
6.截止2011年10月份既有居住建筑節能改造未實行供熱計量收費項目統計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