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何種原則進行社會財富分配,并實現效率與公平的兼顧,這是長期困擾社會分配方式選擇的根本性問題。一些學者認為,應選擇按貢獻分配,而按勞分配就是按勞動貢獻分配,按要素分配就是按要素貢獻分配;按貢獻分配既是按勞分配的創新,又可作為按要素分配的依據之一;按貢獻分配是按勞分配與按要素分配的結合,可作為社會分配的統一原則,是“社會主義分配的最高理念”。那么,按貢獻分配能成為社會分配的主體原則嗎?社會如果要施行按貢獻分配,就必須解決貢獻的界定、度量及分配主體和途徑等一系列問題。但是,從社會分配的歷史和實踐看,要在全社會實行按貢獻分配是無法辦到的。
一、按貢獻分配存在界定與度量困難
要實行按貢獻分配,首先必須明確什么是貢獻。雖然一些學者主張按貢獻分配,但他們并沒有對“貢獻”一詞做過充分分析。對于貢獻,當前主要有三種理解:第一種觀點認為,社會應按照各要素在價值創造中的作用(貢獻)分配社會財富。而在何種要素創造價值的問題上,既存在單要素(勞動)創造價值說,也有多要素共同創造價值說,即生產要素創造價值或參與價值創造。第二種觀點強調,生產要素生產或參與生產了社會財富(使用價值),社會應按其在生產中發揮的作用(貢獻)對財富進行分配。[2]第三種觀點認為,對組織或國家(社會)的存在與發展起到推動作用的行為都是貢獻,社會應按這種貢獻的大小進行財富分配。由此看來,人們對貢獻的理解并不統一。如果只從生產或經濟角度研究和界定貢獻,則對貢獻的理解就存在局限性。人們對他人或社會的貢獻不僅包括財富生產與價值創造中所發揮的作用,流通、交換和社會關系的協調與管理等環節也需要人的參與,這些領域中對社會有意義的活動都可以稱之為貢獻。此外,人不僅有物質方面的需要,還有精神方面的需要;不僅有個人需要,還有社會需要。如果將滿足社會各種需要的努力與付出都稱為貢獻,那么對貢獻的理解就會隨著人們關注的角度不同而不同。同時,貢獻不僅能從實際效果的角度來理解,也能從貢獻者的付出角度來認識。對貢獻者來說,貢獻并不是沒有代價的,他們付出的可能是體力,也可能是腦力、金錢乃至生命,所以貢獻是一種“貢”與“獻”的結合。而對接受者來說,貢獻者的付出必須對接受者有益,有助于接受方完成其目標或功能,這樣才能體現貢獻的價值。因此,貢獻也不是單方面決定的問題,而是體現了貢獻雙方的相互關系。不能只從一方考慮貢獻大小,要從不同角度、不同層次對投入和產出的價值進行評價,而這將導致對貢獻大小的理解更加不一致。可見,只有明確界定貢獻的內涵,才能對貢獻進行有效的度量。而從何種角度、以何種標準來評價貢獻的大小,這是按貢獻分配要解決的核心問題。如果貢獻無法度量,那么按貢獻分配就只能停留在概念上,而無法在現實中得到實現。如果將按貢獻分配作為社會分配的普遍原則,那么不同的人在不同領域和條件下所作出的貢獻就必須要有一個基本的衡量標準。因為人的收入要用貨幣進行計量與比較,如果貢獻沒有基本的衡量標準,貢獻大小就無法比較,人們對按貢獻分配產生的收入差別就會表示懷疑。只有存在一個科學的貢獻度量標準,并且通過這一標準能對不同人的付出和貢獻進行量化計算,才能形成社會普遍接受的合理的分配體系。
對貢獻進行度量,就是要度量某種因素對事物的存在與發展所產生作用的大小。可根據其與經濟活動的關聯程度,將人類活動分為兩類,分別探討貢獻的度量問題。第一類是與生產經營直接相關的活動。生產經營活動一般都能通過貨幣進行計量,因此,可用貨幣數據對貢獻進行測算。當前,這一領域常用的方法是邊際生產力分配法。這種方法是在假設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通過計算某單位投入要素所帶來的收益增減量來確定該要素的貢獻,以此作為按要素貢獻分配的依據。邊際生產力分配法從理論上看似乎邏輯嚴密,但這種方法只是一種理論手段,在實踐中還無法應用。因為在生產中,不可能區分單個勞動力和每臺設備的邊際貢獻,更不可能把管理工作與整個組織成員的工作加以區分。生產活動一般都有基本的規模要求。在這一規模內,各要素之間相互聯系且不可分割。如果分割要素,則其基本功能將無法實現。生產中各要素不可任意分割和增減的特征,決定了以各要素單位量對生產經營活動產生的影響來計量其貢獻是無法實現的。以資本要素為例,在理論上可假設資本(此時一般是指價值資本或貨幣資本)能無限分割以計量每一單位資本的邊際收益,但現實中的資本(此時指的是資本品,即生產中廠房、設備等物的投入)通常無法進行無限分割,也就不能計量單位資本的邊際貢獻。西方主流經濟學運用邊際生產力分配論,最終想解決的問題實際上正是資本收益問題,用資本量的變化與經營收益的變化關系來計量資本對生產的貢獻。這是將生產過程“暗箱化”,只是從投入與產出的角度抽象分析資本投入與經營收益的關系。這種方法將生產活動自然化,把生產中的分工合作、管理、技術創新等非“資本品”的作用也歸為資本的作用,沒有找到資本在生產中發揮作用的真正內容。邊際生產力分配論忽視了資本與勞動者之間存在的社會制度因素,既否認了資本是物,也否認了資本是代表一定社會關系的本質規定。從現實的分配看,工人工資不是工人勞動的報酬,更不是由工人勞動的邊際生產力決定的,而是工人勞動力價值的貨幣表現。此外,一個企業能獲得多少收益不僅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也與整個市場競爭環境和社會需求有關。將企業的經營收益都歸屬于企業內部要素作用的結果,沒有充分考慮企業外部市場環境和社會制度影響,這種方法沒有從根本上了解企業獲利的來源。因此,邊際生產力方法對說明生產要素收益來源于貢獻所得是不科學的。第二類是與經濟活動沒有直接關系、無法用貨幣形式進行度量的社會活動。如,政府人員的社會管理活動一般有助于減少社會交易費用,但它與生產經營活動有著根本區別,其價值是體現在社會整體效益上,政府人員的個人貢獻無法單獨計量,依據個人貢獻制訂相應的收入分配標準也難以做到。現實中,政府成員的收入分配并不遵循貢獻分配原則,而是通過報送預算,由上級政府或領導決定的,這是一種權力分配模式。政府權力分配模式可強化權力的支配地位,使下級更好地完成各種計劃任務,這也是政府機構管理模式的主要特征。社會上從事社會公益性事業的人,如,教育家、道德家、科學家與藝術家等,他們對社會的貢獻和價值更難以用勞動付出或經濟貢獻來衡量。科學家研究成果的社會價值有的需要等到若干年后才能為社會所認識,而其工作不僅會對國家有貢獻,甚至可能對整個人類社會的發展都有所貢獻,可這種貢獻是無法定量測算的。道德家、教育家和藝術家的工作往往與市場沒有直接聯系,或市場不能充分反映其價值。他們的工作具有不可比性和不可替代性,其價值與貢獻更多地體現在精神和社會領域,如何衡量這些人的貢獻才是按貢獻分配中的最大難題。
二、按貢獻分配缺乏合理的分配主體與分配途徑
即便有明確的貢獻定義和度量方法,按貢獻分配還存在著由誰分配和如何分配的問題。沒有統一的主體將社會財富通過有效途徑進行分配,社會各主體自行其是,分配原則不能在社會得到統一貫徹,這種分配原則就難以全面執行。因此,需要研究清楚按貢獻分配需要什么樣的分配主體和分配途徑,按貢獻分配才能有效地施行。就目前我國現狀看,存在三種分配主體與分配途徑的實現方式,但這三種方式也都存在難以解決的問題。
第一種,由國家按統一的貢獻標準,通過行政手段進行分配。傳統的按勞分配就是設想由國家按勞動貢獻進行分配的一種模式,這種分配模式中有明確的分配主體即國家,由國家根據勞動的量與質(即貢獻)進行分配。但由于信息不對稱,國家不可能充分掌握勞動者勞動付出的社會貢獻,只能由國家根據崗位和勞動時間進行分配,最終卻演變為權力分配和平均主義。因此,在生產資料國家統一分配,生產、交換和消費活動都實行行政計劃的體制下,實現按勞動貢獻分配的困難巨大。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要實現由國家通過行政手段進行按貢獻分配更加困難。由于不同勞動者在不同崗位上從事不同工作,雖然他們的工作時間有可比性,但工作的實際付出和產生的效果很難統一衡量,在全國對所有工作都按統一的貢獻衡量標準進行分配就更是難以實現了。因此,不僅國家按勞動貢獻進行分配無法實現,按其他生產要素貢獻進行分配同樣存在實現困難。要想使社會成員按對國家的貢獻來分配財富,尤其是要用行政手段實現廣大企業按同一貢獻標準進行分配,這只能是一廂情愿。
第二種,由各級組織或企業根據自身標準進行分配。各級組織和企業如果要按生產要素對企業效益的貢獻進行分配,首先必須要明確要素與企業效益之間的關系,之后才能做出分配的決定。對企業來說,土地、借貸資本和生產資料購入或使用時所形成的分配關系都是由外部市場決定的,只是一種費用支出,企業主觀上并沒有按這些要素貢獻進行分配的意愿和可能。企業能決定的分配對象只有勞動者與企業投資者,也只有這二者參與企業收益的分配。從企業控制權的角度看,企業分配的決定權掌握在企業所有者手中,企業所有者為保證投資安全和持續獲利,首先要留有充足的應對風險處置和未來發展的保障費用,其次還要保證企業所有者的投資收益,只有最后的部分才能在各勞動成員之間進行分配。因此,最后用于分配的財物很難與組織中每個勞動成員的創造或貢獻相對應,甚至可供分配的部分只是其創造出產品很小的一部分,而這一部分也不能通過計算每個人的貢獻量按比例進行分配。組織的許多工作都是合作完成的,每個人都是組織不可或缺的成員,他們都在組織中發揮了作用。因此,既不可能把組織或企業的所有收入都看作是所有成員貢獻或創造出來的,也不能把所有收入都與每個人的業績完全掛鉤后在成員間進行分配。當然,在分配過程中,企業所有者會考慮到每個勞動成員的付出對企業收益的貢獻。為鼓勵成員多付出,成員間必然存在一定的收入差距,但這在很大程度上不過是一種企業管理的激勵措施。企業薪酬體系會根據多種因素進行設計,如,根據學歷、資歷、能力、時間、工作風險、激勵、市場情況等,而不是單純地細化計量每個人工作與企業效益的關系。企業會把生產或經營領域中員工的表現與其收入掛鉤,更是直接將營銷人員的收入與其銷售額掛鉤,仿佛收入是其貢獻的報酬。而事實上,這種工資薪酬標準只是一種計件工資的方式,與勞動貢獻并不完全對應。企業可宣傳說這種與效益掛鉤的收入差距是按貢獻分配,但這些措施的具體實施并不取決于組織成員,而是企業經營者為了企業獲利的需要而制訂出來的激勵手段,不是分配的決定因素和根本動力。如果把收入與產出掛鉤就能稱作按貢獻分配的話,那么計件工資或計時工資都將是按貢獻分配的有效形式。而不管因此而獲得的收入是勞動收入還是資本等非勞動要素的收入,哪怕采用邊際方法分配,體現的也只是一種投入產出形式的關系,并沒有揭示收入格局的決定因素。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這些要素收入的決定因素是市場分配,而不是所得即其所出。
第三種,由市場通過交換進行分配。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主體的收益是通過交換獲得的。市場并不是分配的主體,只是商品交易的平臺。市場交易雙方是博弈雙方,資源稀缺性、信息掌握度、資源控制力和競爭對手的多少等因素都會影響雙方收益,市場形成的分配格局是多樣和多變的。這種分配模式是市場配置資源、組織生產和引導價格信息后的必然結果,有一定的規律性,并不為其他原則所決定。只要采用市場配置資源的方式,市場就不僅是一個交易平臺,也將是一個分配平臺。各種市場主體在交換中實現了分配,但這一過程不是由主體對市場的貢獻決定的,而是市場主體博弈的結果。市場博弈中起決定作用的是所有權,所有權決定了博弈的形成和結果的走向。但博弈過程不是由所有權單一決定的,它還要受到市場諸多因素的影響,不僅生產方式會決定分配方式,而且流通和交換也會影響分配格局。由于市場并非分配主體,市場中也沒有一個超越所有市場主體的分配主體對市場主體的貢獻進行統一度量,因此,由市場通過交換實現按貢獻分配難以成為社會遵循的統一分配原則。
三、社會發展實踐證明按貢獻分配并沒有成為主體分配原則
社會如果真的能實現按貢獻分配,這當然是件好事。勞動者可根據自身勞動的社會貢獻而獲得收入,資本、技術或管理要素也能根據其作用和貢獻的大小獲得收入,各種主體、要素都能在一個合理的標準下實現公平分配,創造財富的各種源泉都能充分涌流出來。但按貢獻分配在歷史中沒有施行過,在實踐中也無法執行,用這一原則作為社會分配的統一標準只是人們的一種理想而已。從人類社會歷史看,沒有哪個時期的分配方式是按貢獻分配。按貢獻分配之所以沒有在歷史上真正得到實施,不是這一原則得不到社會認可,而是貢獻理解的模糊性使貢獻的衡量標準無法確定。原始社會生產力極其低下,社會只能實行以維持族群生存的“原始共產主義”式分配原則。在這種歷史條件下,要拉開分配差距十分困難。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的主導分配方式是以暴力為特征的財富分配方式。雖然也有市場交換和對暴力占有財富中“有功人士”的獎勵分配,但基本分配方式仍是由暴力主導的。在資本主義社會初期,資本也曾借助暴力掠奪他人財富,之后才逐漸轉入市場分配為主。但是,即使在市場分配中,國家和資本權力對社會分配的影響依舊存在,勞動者與資本家之間不對等的權力關系也仍影響著市場分配格局,社會分配并不是由市場中的邊際生產力決定的,而是由市場的權力結構決定的。歷史證明,原始社會及私有制社會從來沒有施行過以貢獻標準為主導的社會分配模式。社會主義傳統計劃產品經濟體制下的按勞分配是實踐中曾嘗試過的一種按貢獻分配模式。按勞分配理論正是要求社會分配要以勞動的數量與質量即貢獻進行分配,多勞多得,少勞少得,不勞不得。但在實踐中,具體勞動的多樣性使社會分配最后只能通過勞動時間來衡量勞動貢獻。而把勞動時間作為按勞分配的標準后,只會造成“磨洋工”和“大鍋飯”等現象。由于勞動的社會貢獻無法衡量,不同具體勞動之間又無法比較,最終使這種分配方式難以維系。如果要在整個社會施行按貢獻分配,必然涉及把各種因素都與社會存在和發展相掛鉤,用統一標準對社會成員的貢獻進行計量,然后把社會財富依據這一標準進行分配。由于影響整個社會的各種因素過于復雜,各種因素不僅性質不同,而且難以量化,其貢獻在不同領域中無法找到統一標準,因此,在實踐中貫徹按貢獻分配這一原則是行不通的。
分配的歷史和實踐說明,把按貢獻分配作為社會分配的主體方式只是一種主觀設想。現實社會中根本不可能存在任何統一的分配模式,因為現實社會中根本不存在一個超越的主宰者可以對社會財富和收入按某一原則進行孤立的分配。分配是社會成員利益斗爭的產物,是社會生產、交換、消費和分配四個相互聯系環節中的一個環節。一個社會的分配方式取決于生產方式,某個歷史階段的生產方式即生產力水平和生產組織方式是決定分配方式的根本內容。但一定歷史階段的生產方式也不是單一的,在主導性生產方式之外,還存在非主導性生產方式,社會成員中也有許多人與生產活動沒有直接聯系,這些人也會通過各種方式從社會中獲得收入,這些收入分配方式并不是簡單地由社會主導的生產方式所決定的。因此,不能只想用一種分配原則來概括整個社會復雜的分配活動。人類社會在任何歷史階段都不可能只存在一種分配方式,豐富的生產和社會活動決定了人與人之間分配關系的豐富性與復雜性。人們不能直接或完全地脫離生產活動來決定分配,但在分配問題上,人們可通過各種方式爭取自己的利益。在資本主義制度下,雇傭工人不可能從根本上擺脫雇傭地位,無法去除其工資是勞動力商品價值的貨幣表現這一被剝削與被壓迫的本質內涵。工人只能通過結社組成工會的方式進行經濟與政治斗爭,從而爭取改善自己生活的權利。有學者認為,可由政府或道德觀念來主宰社會分配。[3]這種想法是不現實的。由道德與政府的力量形成的社會分配只能是社會基本分配的部分補充,而不能成為社會分配的決定力量。人們在道德理念的要求下可以通過慈善捐贈等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促進社會財富的再分配,這種再分配對改善社會貧富差距是有幫助的,但這種道德分配方式不可能真正解決貧富差距問題。國家在社會分配中的作用越來越大,但國家也不可能成為完全超越個體和社會生產的決定一切的分配力量。國家不是萬能的,作為社會成員的委托機構,它也面臨著信息缺乏和資源手段有限等問題。社會不存在一個超然的主宰者,當然就不可能只由某一種原則來決定社會分配。分配不過是社會成員利益斗爭的產物,脫離社會成員利益斗爭來談論分配就是脫離了歷史唯物主義。
因此,按貢獻分配雖然在道德層面上有重要意義,但也不過是限于理念上的東西,是不可能成為現實的,也不可能成為社會分配的統一原則。按貢獻分配理論存在的最大問題是試圖將這種分配原則上升為社會分配的基本原則,成為解釋各種分配合理性的根本依據。現實的社會分配既有客觀性也有價值判斷。客觀性就是這種分配依據是社會生產決定的一種分配,而不是人為設想的分配模式。而價值判斷就是分配體現了人們對公平的理解,體現了人們對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乃至分配關系的理解。人們對公平的理解是歷史的、具體的,不可能形成一個超越時空的統一理解。因此,我們認為,按貢獻分配不宜成為主體分配原則。當然,社會雖然不能真正實現按貢獻分配,但在分配中努力體現貢獻的作用是應該的,按貢獻分配作為社會分配的一種補充方式是必要的,但具體的實施方法還需要進一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