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民航各地區管理局,各運輸航空公司:
為適應航空煤油價格形成機制改革變化,合理疏導國內航空煤油價格變動對航空運輸成本的影響,保護旅客合法權益,決定調整完善民航國內航線旅客運輸燃油附加與航空煤油價格聯動機制。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國內航空煤油綜合采購成本累計變化幅度超過每噸250元時,燃油附加最高標準方可按聯動機制有關規定進行調整。當綜合采購成本調整影響燃油附加最高標準提高時,航空公司如決定上調燃油附加,應在綜合采購成本調整執行5日后(含第5日)出臺;降低時,仍應在綜合采購成本調整5日內相應下調或停止收取燃油附加。具體調整計收燃油附加標準時間以旅客實際購票日期為準。
減半計算兒童、革命傷殘軍人、因公致殘的人民警察等特殊旅客群體燃油附加標準時,如個位尾數不足10元按舍去尾數計收。
以上自2011年11月1日起實行。民航國內航線旅客運輸燃油附加其他有關規定,仍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民航局關于建立民航國內航線旅客運輸燃油附加與航空煤油價格聯動機制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9]2879號)執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民 航 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