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日前召開常務會議部署制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這是在黨的十七屆六中全會《決定》提出要“把誠信建設擺在突出位置,在全社會廣泛形成守信光榮、失信可恥的氛圍”之后,也是在當下廣東佛山發生“小悅悅事件”引起社會廣泛追問“社會道德良知在何處”的質疑氛圍之中,由政府層面開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一次重要回應,特別引人關注和深思。
良好社會信用是經濟社會健康發展前提 當前我國社會信用失范、商業行為不端、道德標準偏失,以及伴隨的行政執法軟弱、行政不作為和司法不嚴厲等問題,已經嚴重影響經濟的健康發展和和諧社會的建設,破壞了市場和社會正常秩序,極大地抬高了社會交易成本。政府再不拿出切實可行的辦法和措施,對作假失信者嚴加懲戒,對誠實守信者保護弘揚,物質財富的增加都會被精神道德的空心化所稀釋,社會發展終將偏離其正常的軌道。
良好的社會信用是經濟社會健康發展的前提,是每個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成員立足于社會的必要條件,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本質要求。
改革開放30年來,我國基本建立了市場經濟體制的基本框架,經濟總量越來越大,經濟邊界越來越廣,但契合于市場經濟的契約精神始終未得以很好塑立。一件件商業欺詐、制假售假的惡性事件,一個個失卻道德良知的救助冷漠,不斷拷問著我們人格的底線,質疑著社會運行的基本準繩。人們一再嘆問:一個物質逐漸豐裕起來的社會,為何越來越喪失人與人之間的基本信任和社會關系的基本規范,這本不是一個有著幾千年“信、仁、義、禮、智”道德遺產積淀的傳統社會走向現代文明應該有的歷史歸途。
當務之急是制度的重構和信譽的建立 當然,面對今天從經濟到社會巨大結構轉型帶來的種種剜骨療傷式的陣痛,我們要的不只是解讀,當務之急還是制度的重構和信譽的建立。
國務院常務會議重提“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并按照六中全會提出的“大力推進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和司法公信建設,抓緊建立健全覆蓋全社會的征信系統”的要求,勾畫出“十二五”時期要構建的誠信體系六大工作重點,比起2007年國務院辦公廳曾發布的《關于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若干意見》已是站位更高、視角更寬、部署更實。簡言概之,就是“一個覆蓋全社會征信系統,四大誠信建設支柱和一個誠信教育環境”。其中,特別是把“加強政務誠信建設”放在突出位置,強調“政府及其部門在社會誠信和信用體系建設中要起示范帶頭作用,堅持依法行政,推進政務公開,提高決策透明度,自覺接受社會
監督,不斷提升公信力”。這可謂抓住了問題的要害。
執政者必須為社會樹立誠信的楷模 有專家分析,如果把當前出現的許多社會問題歸結于誠信缺失,那么造成失信的原因背后不少都有權力的影子,因為只有權力才有能力強制違背契約精神;如果政務不講誠信,就會動搖普通社會成員的誠信意識。的確,要強化社會秩序,匡扶社會公正,制衡權力張狂,執政者必須為社會樹立誠信的楷模,擔當社會誠信的保障。政府在建構社會信用體系中必須有更大作為。
政府是誠信社會的引導者。人無信不立,國無信則衰。在一個良性治理社會中,政府、社會、個人形成完整誠信鏈條,政府作為一種正式組織和公共權力機構,如果其部門和公職人員因為貪腐或者權力壟斷、司法不公正、政務不透明、假話盛行、行為失信于民,不能真正做到“權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就會給政府施政行為造成極大困難和障礙,進而就會引起馬克斯·韋伯所說的“合法性”危機。一個獲得民眾信任和認可的信用政府毫無疑問是一個符合“合法性”要求的政府,而政治合法性是一個國家和政府存續、穩定和發展的基礎。美國學者奧斯本·蓋布勒就把信任作為當今各國政府行政改革起支持作用的重要動力和目標。所以,首先加強政務誠信建設,是誠信建設的基礎工程和先導工程。如果政府不講誠信,企業誠信就難以做到,個人誠信更無從談起。
政府是誠信社會的執行者。建立健全覆蓋全社會的征信系統,要以社會成員信用信息的記錄、整合和應用為重點,特別是推進行業、部門和地方信用信息整合,建立健全信用檔案,形成統一平臺,實現對失信行為的協同監管。在信息化手段日益發達的今天,以構筑信用暢通的全國征信系統已無障礙,這也是政府力推誠信社會建設的重要抓手。如果僅僅陷于部門和地區利益增加社會信用信息交易成本和搜索成本;囿于部門規制讓分散的消費者權益受損而無法及時表達利益訴求,無疑會使社會正常制度失靈,對非正常制度產生非理性預期。像美國以組織機構代碼和身份證號碼等為基礎建立實名制信息共享平臺和公民誠信檔案,對失信者“一處失信,寸步難行”的聯合懲戒機制很容易為我所用。
政府是誠信社會的監管者。加大對失信者和失信行為的監管,一靠系統立法,二靠嚴刑峻法,三靠社會訓誡。誠信社會需要正向激勵,既要通過完善法律法規,加強執法監督和查處力度,強化外部懲治和社會威懾,大大抬高失信和欺詐成本;也要構建有效的內生性激勵機制,讓說真話、辦老實事、做老實人作為社會公民自覺自利的行為選擇。政府還要特別放開權力,讓公民社會建設有更大空間。
制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無疑是未來一個時期我國信用社會建設的行動綱領,也是一個系統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但我們必須要有時間表,在立法層面、技術層面、運轉層面、監管層面強力推進。道德誠信建設與物質社會建設游離得越遠,未來我們付出的代價就會越大。
(作者系國家行政學院研究室經濟學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