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耀桐:克服官僚化是個嚴峻問題
時間:2011-10-10 11:21:29
來源:北京日報
90年來黨的發展歷程告訴我們,來自人民、植根人民、服務人民,是我們黨永遠立于不敗之地的根本,胡錦濤同志在“七一”講話中指出:“全黨同志必須牢記,密切聯系群眾是我們黨的最大政治優勢,脫離群眾是我們黨執政后的最大危險。”深入學習貫徹“七一”講話中的這一精神,必須反官僚主義,防止脫離群眾這個“最大危險”。
我黨在領導革命、建設、改革的各個時期,始終堅定不移地開展了反對官僚主義的斗爭。但是,反對官僚主義是一項艱巨的任務,它遠沒有結束,當前,反官僚主義的重點是特別要注意克服官僚化和行政化。
一、黨要克服官僚化
早在上世紀30年代初期,我黨就提出要防止和反對官僚化。1931年11月通過的《蘇區黨第一次代表大會關于黨的建設問題決議案》專門在“建設工作的中心任務”之下列出了12項,其中第7項是“嚴緊黨的紀律”,包含要“反對官僚腐化現象”,強調共產黨員“真正成為群眾中的模范者,防止一切腐化官僚化貪污等現象的產生”。毛澤東1933年8月在《必須注意經濟工作》的報告中說:“動員群眾的方式,不應該是官僚主義的。官僚主義的領導方式,是任何革命工作所不應有的,經濟建設工作同樣來不得官僚主義。要把官僚主義這個極壞的家伙拋到糞缸里去,因為沒有一個同志喜歡它。每一個同志喜歡的應該是群眾化的方式,即是每一個工人、農民所喜歡接受的方式。”由此可見,官僚化是和官僚主義聯系在一起的,官僚化是指官僚主義現象已十分流行了,成為一種工作習慣了。實際上,官僚化就是官僚主義的普遍化。因此,為了克服官僚化,毛澤東針鋒相對地提出了解決的辦法,就是必須群眾化。
那么,哪些是官僚主義呢?抑或說官僚主義有哪些表現呢?當年毛澤東曾經列舉了兩種官僚主義的表現:一種是不理不睬或敷衍塞責的怠工現象;另一種是命令主義。“命令主義者表面上不怠工,好像在那里努力干。實際上,命令主義……暫時在形式上發展了,也是不能鞏固的。結果是失去信用”。1963年,周恩來對官僚主義作出了系統的分析,總共分析了20種官僚主義:“脫離領導、脫離群眾的官僚主義”,“強迫命令式的官僚主義,無頭腦的、迷失方向的、事務主義的官僚主義”,“老爺式的官僚主義”,“不老實的官僚主義”,“不負責任的官僚主義”,“做官混飯吃的官僚主義”,“文牘主義和形式主義的官僚主義”,“特殊化的官僚主義”,“擺官架子的官僚主義”, “自私自利的官僚主義”,“爭名奪利的官僚主義”,“鬧不團結的官僚主義”,“宗派性的官僚主義”,“蛻化變質的官僚主義”,“助長歪風邪氣、縱容壞人壞事、打擊報復、違法亂紀、壓制民主、欺凌群眾、直至敵我不分、害黨害國走上非常危險道路的官僚主義”,等等。周恩來特別把“脫離群眾的官僚主義”列為第一種,是因為它暴露了官僚主義的實質,它的致命要害是“把黨和群眾隔開了”。
進入改革開放新時期后,鄧小平也具體地列舉了官僚主義24種的主要表現和危害: “高高在上、濫用權力、脫離實際、脫離群眾、好擺門面、好說官話、思想僵化、墨守成規、機構臃腫、人浮于事、辦事拖拉、不講效率、不負責任、不守信用、公文旅行、互相推諉、以至官氣十足、動輒訓人、打擊報復、壓制民主、瞞上欺下、專橫跋扈、徇私行賄、貪贓枉法, 等等。”鄧小平指出,這些官僚主義無論在我們的內部事務中, 或是在國際交往中, 現在都已達到無法容忍的地步。
2009年,《中共中央關于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黨的建設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指出:當前我黨尤其要注重克服“脫離群眾、脫離實際,不講原則、不負責任,言行不一、弄虛作假,鋪張浪費、奢靡享樂,個人主義、形式主義”等10種官僚主義。
由上可見,克服官僚化,就是要注意不斷克服以上種種官僚主義的普遍化。應該看到,無論是已經過去的革命時期,還是現在所處的改革和建設時期,上述分析列舉的種種官僚主義在當前一些地方仍然可以見到并經常地發生著。為此,黨必須堅持群眾路線,運用群眾化的工作方式和方法,堅決反對和克服官僚化。
二、黨要克服行政化
與官僚化不同的是,行政化并非就是一個貶義詞。如果是在行政領域,在政府部門,依據行政原理、行政方法、行政規章、行政程序辦事,從而構成行政化,或者說行政流程化,這正是行政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的基本要求,本身當然無可厚非,更無須克服什么行政化。但是,我們這里所講的克服行政化,則是指在非行政領域、非政府部門而強制性地推行和運用了行政管理的一整套目標、程序、方式、方法等,從而造成了行政化,確實就成為人們所詬病的東西了。現在,在不是行政部門的中國共產黨內,也存在著不少行政化的現象,這就有必要提出,黨要克服行政化。
有的人可能會不同意這樣的提法,以為中國共產黨作為執政黨,掌握著執政的權力,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黨的組織自然就是行政組織,黨的機關自然就是行政機關,還有必要克服行政化嗎?應該指出,這樣的觀點是不對的。
中國共產黨是執政黨,但執政黨是政治組織,不等于是行政組織,因此,絕對不能把黨等同于國家、等同于政府。早在十月革命勝利后不久,列寧就提出黨和國家、黨同政府職能不同的觀點。他說,黨的職能和蘇維埃的職能不同,二者絕不能混淆,要明確加以劃分。國家“是實行強制的領域……采用‘行政手段’和以行政人員的身分來處理問題”,而黨只對黨員“開除黨籍而不實行強制”。
為什么黨政職能會有這樣的不同,歸根到底在于黨政性質不同。黨不是政權組織,正如列寧所指出的,它不能使用行政、司法等強制手段,它所擁有的權力是對自己的黨員采取組織、宣傳、教育的方式,對于不合格的黨員可以采取處分乃至開除出黨的手段,但不能進行行政處罰或直接送上法庭。
黨對國家的領導屬于政黨的政治權威。政治權威是一種使人們自愿服從的力量,以政治號召力、說服力和政治影響力為特征,以人民的自愿服從和自覺擁戴為實現標志。只有國家才是政權,可以使用行政、司法手段實施強制。國家政權行使的國家權力是一種強制服從的力量,以對全體社會成員的普遍管轄和強制服從為實現標志。黨對國家政權的領導是通過政治權威影響國家政權,但不能強制支配國家政權的運行。雖然黨和國家政權之間是一種領導和被領導的關系,但這種領導關系不是上下級之間的隸屬關系,不是命令與服從、支配與被支配的直接關系,而是通過黨員介入、思想溝通、路線指導、政策說服、法律支持等環節獲得轉化的間接關系。
在明確了黨不是行政組織之后,黨不要把政治權力的行使當做行政權力的行使。黨不應對黨組織自身、對黨的干部、對黨員和黨內生活,采取行政管理的方式方法,而要致力于克服行政化。例如,政府公務員可以理所當然地在機關里進行行政事務工作,而從事黨的工作的各級干部則無須像行政機關那樣從事黨務,應該更多地走到黨員群眾中去,從事思想政治工作。再如,行政公務需要嚴格地按照行政層級,進行逐級申報、批準方能辦理,而黨的工作則應更多地轉向發展黨內民主,更好地實行民主集中制,通過采取民主討論的方法,取得大家的共識。(作者為國家行政學院科研部主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