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好制度和好的法律具有那些屬性和特征呢?
一、民主制定,程序正當。該特征說明了良制良法的來源和產生過程。人民主權已經成為國際共識,制度和法律應該來自民主。在憲政民主國家,民主選舉的議
會是立法機構,一般制度和法律由議會制定,特別重要的由全民公決產生。越是重要的制度和法律,民主的程度越高。而制度和法律產生的程序,包括議公權力部門
或公民提議、專家論證、在全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議會辯論和表決通過等。如此產生出來的制度和法律,一般具有很高的合法性、正當性、合理性和科學性。惡制惡
法、劣制劣法雖然有的也經過了表面上的民主程序,但實質上是少數人鼓搗出來的,是為少數人服務的,甚至有的專制者赤裸裸地宣稱,老子就是王法!
二、限制權力,保障權利。該特征說明了良制、良法的宗旨。權力可以為善,也可以作惡,行善可行大善,作惡就是大惡。執政者受民眾委托治理社會,為防范
其作惡,必須對其進行監督和制約,同時制度和法律還要保障公民的權利和自由。良制良法要具有這樣的功能和宗旨。惡制惡法、劣制劣法則是為維護專制者或少數
人的利益服務的,目的是管制壓制民眾,剝奪民眾自由和權利,維護特權和專制統治。
三、順應人性,兼利公私。自利是人的本性,每個人都有善惡兩方面的本能;在不同的制度、法律約束下和不同的情境中,人們為了自己的利益,會表現出或善
或惡兩種截然不同的行為來。良制良法應該最大限度地誘導、發掘、挖潛、激勵人性中善良的一面,阻遏、抑制其惡的一面;應該充分順應人的本性,將個人私欲與
社會利益、公共利益有機地結合起來;也即越是追求自利,就越能促進社會利益,就越會善良講道德。制度和法律的這個作用,主要是通過人的自發、自覺而實現
的,是自我內在激勵的,而不完全是強制的、被迫的。僅靠強迫和被迫是靠不住的,會造成陽奉陰違,害處甚大甚多。比如市場制度就是這樣的好制度。為了更好地
實現個人利益,你必須不斷地提高產品質量、開發更好的產品、降低消耗和成本、講求誠信和聲譽。競爭機制擇優汰劣,市場競爭使其不得不然。人們在追求個人利
益的同時,也增進了社會利益和公共利益。而惡制惡法、劣制劣法則違背人性,副作用甚多甚大。比如計劃經濟就不是好制度。按說這個制度的倡導者老馬先生的用
意也不能說不好,想克服市場經濟的缺陷,更好、更合理、更協調地安排經濟和生產,更好地實現社會公平和正義。但這個制度忽視了計劃者的理性和才智的有限
性,忽視了當權者的自私和貪婪,忽視了對當權者的監督和制約,特別是忽視了人的自利本性,忽視了人們積極性和創造性的來源,從而造成了普遍的懶惰和懈怠;
它不僅未能實現公平正義,反而破壞了社會正義;不但未能更好地發展經濟,反而造成了普遍的貧窮,造成了腐敗的泛濫,給民眾、社會帶來了巨大傷痛和災難。
四、普遍采用,舉世公認。一個觀點能解釋、覆蓋的層次、方面越多,越是經過了長時期的實踐檢驗并具有預見性,就越能接近真理。一般來說,凡是被人普遍
承認、采用的東西,都是經過更大時空實踐檢驗之后而得出的普遍結論,其中必有真善品格。共識往往是真理和公共利益最重要的認定依據。凡是眾多國家采用的制
度和法律,一般都是良制和良法,個別國家采用的則多是惡制惡法或劣制劣法。比如當今世界普遍采用的民主制度就是良制,專制制度就是惡制。為了迷惑民眾,有
的專制國家也不得不采用了民主的某些“形式要素”,穿上了民主的外套。
五、貴在治本,著眼長遠。制度和法律都是用來解決問題的。解決問題的方法有兩類,,即治標類和治本類。治標類措施是緩解顯性癥狀的,著眼于當前,屬于
救急措施;其關聯顯見,見效較快,所以往往被人們所青睞。懶政者、急功近利者、目光短淺者多喜好治標性措施。當問題表面癥狀比較嚴重,情勢比較緊迫,為防
止問題進一步惡化,社會秩序崩潰,就需要采取治標性措施。治標類措施一般要慎用,它有一個嚴重隱患或重大缺陷,就是可能在短期內有一定效果,但長期看不僅
不能解決問題,反而會造成問題的積累和加重,給問題的徹底解決設置更多的路障,同時還會不斷加重對治標措施的依賴,事倍功半,造成行政資源的極大浪費。所
謂治本,就是針對問題的癥結、引發問題的深層原因,采取釜底抽薪式的辦法和措施。但問題的癥結往往比較隱蔽,與顯性癥狀的關系較為間接,不經過深入思考較
難發現;并且治本措施一般起效較慢,遠水不解近渴,所以往往被人們所忽視。治本性措施屬于有遠見的、長期性的措施,能起到預防、治療的雙重作用,從根本
上、長久性地解決問題,產生良好的社會效益。良制良法一般都是治本類措施。比如反腐敗的治本之策就是民主競選、權力制衡、嚴格法治、言論自由、陽光行政
等。不在治本上下功夫,腐敗分子就會越來越快活,腐敗的毒瘤就會越長越大。而每到春節期間就發一個關于廉政過節的規定,或者每遇到一種新的腐敗現象或形
式,就發出一個“不準”的通知或規定,就不能算好的規定。還有就業問題,治本之策是改善創業環境,包括消減政府管制,消除創業禁區,消解行政壟斷,降低稅
負和創業門檻,鼓勵民間金融業發展,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扶植中小企業發展,規范工商、稅務部門行為等等。不在這些地方用真勁,而只是下發通知、召開
會議、宣傳發動、輿論呼吁,會收效甚微,就業難的問題會日益嚴峻。
六、懲惡揚善、擇優汰劣。好的制度和法律能懲惡揚善、擇優汰劣;惡制惡法、劣制劣法則相反。比如民主競選制度就是好制度。通過競爭性民主選舉,就能選
擇好的領導人。是騾子是馬拉出來溜溜,就能在其中發現真正的千里馬。民眾的選票決定執政者的去留,他們在民眾面前就會很卑微,會自發自覺地遵循民意,努力
為民眾服務,不敢胡作非為。所以人們都說民主是個好東西。與民主選舉相比,伯樂相馬就不算好制度,因為很不牢靠。一旦伯樂犯渾,或者被某個馬給了好處,伯
老先生就會偏心而胡亂加封。任命制逼迫人們買官賣官、溜須拍馬、拉關系找靠山;任命制產生的官員,眼睛是朝上的,他們只會看上頭眼色行事;即便一再強調為
民服務,他們也會心不在焉。
七、好處較多,弊端較少。這句話好似廢話,其實不然。沒有完美的制度和法律,任何制度和法律皆有其利弊;不過實施良制良法的好處較多、并能采取眾多補
救措施盡可能克服其缺陷而已。比如新聞自由,筆者曾歸納出新聞自由的十大好處,即有利于保障公民知情權,有利于增強民眾理性和政治素質,能促進科學發展和
思想進步,有利于社會穩定,有利于正確科學決策,有利于對外開放、融入國際社會和學習外界經驗,有利于提升社會道德水準,有利于對權力實行有效監督和制
約,有利于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深化,有利于世界和平等等。當然新聞自由也有弊端。林子大了什么鳥都有。新聞自由了,也可能被少數壞家伙所濫用,比如宣揚暴力
了,誹謗別人了、煽動推翻合憲政府了,傳播淫穢言行了,散布虛假言論了,損害他人名譽權了、侵犯他人隱私權了,煽動種族或民族仇恨了,泄露國家機密了,危
害國家安全了等等,不一而足。新聞自由的好處是必然的、長久的、整體的、深遠的,而其害處則是偶然的、個別的、暫時的、淺顯的。新聞自由是利大于弊的好
事,人類社會長期實踐也證明了這個結論。所以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實行了新聞言論自由制度,只有少數專制國家對新聞進行嚴格控制。新聞自由與否,已成為
衡量當今社會文明、進步程度的重要標準。而惡制惡法、劣制劣法的好處甚少而弊端很多。比如嚴重限制新聞自由的制度和法律。
八、促進公平,保障和諧。這是良制良法的必要內涵和重要功能。它能做到制度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公民的合法權利,創造公平均等的競爭機會,從而促
進社會公平正義和社會的和諧穩定。比如有效的、普遍的社會保障機制,義務教育、扶助弱勢群體、公平公正的稅收制度和法律等,都是良制良法。惡制惡法、劣制
劣法是強化等級制的,是維護特權、制造兩級分化、破壞公平競爭和社會和諧的。比如戶籍制、雙軌制多軌制、特供制、世襲制等都不算好制度。
九、體系完整、嚴謹完善。好的制度和法律,在總體上能盡可能做到任何事情、任何方面皆有法可依,都有規范可循,真正做到依法治國;某項具體法律能做到
嚴謹完善,漏洞極少。惡制惡法、劣制劣法則有意制造漏洞,或者留有空白、或者彈性過大,從而為暗箱操作提供了機會和方便條件。憲政民主國家的制度、法律多
如牛毛,體系完備,具體制度和法律相當嚴謹、完善。而專制國家的法制很不健全,不少方面是空卻;個別制度法律則相當原則抽象,漏洞和缺陷極大極多,能讓人
一抓一大把。
十、風險較小,能夠糾錯。好的制度和法律也不是沒有瑕疵,只是風險較小、并能自動糾錯而已。比如民主選舉制度,臺灣就把陳水扁這樣的家伙選成了總統。
好在民主制度還能把他選下來,并能及時、公正追究他的法律責任。民主制度下也可能產生惡法和劣法,但它能及時發現問題糾正問題,不斷進行自我完善。專制制
度則不然。專制制度是人治,雖然也可能產生比民主制度更好的治理效果,但這種可能性極小,風險極大。況且專制制度是制造逆淘汰的制度,它沒有糾錯能力,只
能一條道走到黑,直到完蛋為止,最后對社會造成嚴重震蕩和破壞。
十一、權威性高,執行順暢。好制度好法律,能得到民眾的理解和尊重,在民眾內心樹立強大的權威;官員、民眾都能自覺執行和遵循,執行成本低廉,效能發
揮充分。而惡制惡法、劣制劣法則不得人心,基本上依靠強制、強迫和恐嚇,民眾在內心會逆反和抵制,因而執行成本巨大,且績效不盡人意;專制社會在執行惡制
惡法過程中不惜代價,嚴重浪費了社會資源,極大地增加了民眾的負擔,加上胡亂揮霍、浪費和折騰,往往導致民不聊生,怨聲載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