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孫乾)中央政府提出今年要完成開工建設1000萬套保障房的任務,努力改善群眾住房條件,如今距年底還有3個月的時間。昨天,國務院辦 公廳在中國政府網發布關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明確提出,完不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任務的城市,一律不得興建和購置政府辦公用房。
指導意見提出,要把住房保障作為政府公共服務的重要內容。該意見明確,嚴禁改變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用途,擅自改變用途的,要依法從嚴處理。同時,政 府要增加投入。地方政府要在財政預算安排中將保障性安居工程放在優先位置,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 租賃住房建設。完不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任務的城市,一律不得興建和購置政府辦公用房。
住建部等有關部門要制定具體考核辦法。住建部、監察部等有關部門要建立約談和問責機制,對項目資金土地不落實、政策措施不到位、建設進度緩慢地區的政府負責人進行約談。對沒有完成年度目標任務的地區,要視情況對其政府負責人進行問責。
此外,指導意見提出,要盡快明確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任務、投資計劃、用地計劃、資金來源渠道等。市縣人民政府要向社會公布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計劃、項目開工和竣工情況,以及項目名稱、建設地址、建設方式和建設總套數等。
規定
>>管理
利用虛假資料騙購、騙租保障房的,一經查實應立即糾正,并取消其在5年內再次申請購買或租賃保障性住房的資格。
配售明確政府個人資產份額
嚴禁以任何形式向不符合住房困難標準的家庭供應保障性住房。
廉租房租賃補貼應當按月或季度及時發放,確保當年12月25日前全部發放到位。
公租房租賃合同期限一般為3至5年。租賃合同期滿后承租人仍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續租。
經適房和限價房購買不滿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經適房配售時,要明確界定政府與購買人的資產份額,并按照政府回購、適當兼顧保障對象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經適房出售所得價款的分配比例。
>>退出
不再符合相應的住房保障條件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騰退。
再獲住房應退經適房或補錢
意見還對保障房的退出機制做出要求,其中,廉租房、公租房承租人經濟狀況改善,或通過購置、繼承、受贈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應的住房保障條件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騰退;逾期不騰退的,應當按市場價格交納租金。
經適房購房人通過購置、繼承、受贈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經適房保障條件的,應當退出經適房,或者通過補交土地收益等價款取得完全產權。對拒 不服從退出管理的,可以依照規定或合同約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而根據此前住建部的《關于加強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 家庭,再購買其他住房的才需退房或補交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