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民日報》發表《從熟人社會到陌生人社會》一文,指出互不信任增加了社會運行的成本,也讓人的情緒變得負面,從傳統的熟人社會向陌生人社會轉型,必須處理好重構社會信任這一課題。
“熟人社會”,最早是費孝通先生提出的一個社會學的概念。指人與人之間有著一種私人關系,人與人通過這種關系聯系起來,構成一張張關系網。與之相對應的一個概念,就是“陌生人社會”,又稱為“契約社會”或“法制社會”,人與人的聯系脫離的血緣和地緣的限制,處于開放中,社會靠契約、制度和法律 來維系。
中國長期以來處于熟人社會中,不管是自給自足的傳統社會,還是“單位辦社會”的計劃經濟時期,人們處于一個個相對封閉的共同體中,“抬頭不見低頭見”,必須得注意自己的言行舉止,整個社會也因此形成了尊老敬賢、不尚訟斗、路不拾遺的淳樸民風。
在我國進入市場經濟后,社會流動頻繁、人們自由遷徙,大多數的社會交往發生在了素昧平生的陌生人之間,人們的身份制逐漸瓦解,整個社會從“熟人社會”轉向“陌生人社會”。
社會進入“陌生人社會”,這意味著人員流動的增強、經濟規模的擴大、法律制度的逐漸完善和公共服務的社會化程度提高,這是經濟發展后一個必然、客觀的社會階段,也是社會進步的一種表現。
陌生人社會避免了人情和“關系”引起的社會不公,人與人之間通過規則和制度,建立起彼此間的信任關系。然而,在陌生人社會中,基于陌生人間的不信任,道德“他律”作用的減弱,“事不關己高高掛起”已成了一些人的處事方式,整個社會也顯得越來越冷漠。
然而,“冷漠”并非是陌生人社會的必然特征。早前“武漢一位老人跌倒無人敢扶”的新聞,就引起了輿論的強烈反彈,輿論惋惜這類與基本良知和道德有所沖突的觀念,并希望能借此呼喚互助互愛的社會美德。這些沖突與爭論,其實也是人們對陌生人社會中“冷漠現象”的一種反思。
陌生人社會是一個由法制和制度構建的社會,法律能給社會穿上一件保護衣,明示人們什么該做、什么不該做,對侵害他人的不法行為給以懲戒。但社會中出現的人情冷漠、缺乏道德的現象,又無法憑借法制來解決。正如法律無法規定必須對陌生人微笑、必須見義勇為一樣,社會的溫情與冷峻的法律永遠都無法完全對等的連接。
一個溫情的社會,需要喚起人們共同的情感,它要求人們相互信任、互利互愛、善于妥協,構建溫馨、文明、和諧的社會,這是一個社會可以發展下去的不言自明的邏輯,也是“陌生人社會”中不容缺失、需要長期建立的一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