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廳發〔2009〕69號
部機關各司局,中國地質調查局及部其他直屬單位,各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
《國土資源部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已經部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二○○九年八月四日
國土資源部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推進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部政府信息,促進依法行政,充分發揮部政府信息對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服務作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政府信息,是部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在國務院辦公廳的指導下,在部政務公開領導小組領導下,由部政務公開領導小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負責推進、指導、協調和監督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部政務公開領導小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由辦公廳、政策法規司、監察局、信息中心、中國國土資源報社、中國土地礦產法律事務中心組成,辦公廳主要負責人兼任辦公室主任。信息中心負責部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包括:部門戶網站的建設和維護,及時登錄部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組織編制部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公開目錄以及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組織研究制定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設立部政府信息公開查詢電話,管理部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電子郵箱;受理并協調辦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部提出的獲得政府信息的申請。
部機關各司局確定一名工作人員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聯絡人,具體負責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開展、協調和落實。
第四條 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按照“誰產生、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開展。部機關各司局和直屬單位以適當方式及時、準確公開本單位產生(制作或獲取)的政府信息。
建立健全部政府信息公開協調機制,保證部公開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司局和單位的,由本單位與有關司局和單位進行溝通、確認;擬公開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由政務公開領導小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與有行政機關溝通、確認。
公開政府信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的,未經批準不得公開。
第五條 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應當遵循依法、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
第六條 部政府信息公開應當及時、準確。政府信息公開部門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部政務公開領導小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協調有關司局和單位,在職責范圍內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條 部政府信息公開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第八條 部機關各司局和直屬單位負責本單位產生的政府信息的主動公開工作;部政務大廳負責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部提出的獲取有關政府信息的申請,按照《國土資源部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暫行規定》辦理。
第二章 公開的范圍
第九條 根據《條例》規定和部職責職能,對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部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部機關機構設置、職責職能等情況;干部任免和公務員招考、錄用情況;國土資源管理業務的辦事部門、辦事程序、辦事時間、地點和聯系方式等;
(四)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五)國土資源管理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需要提交材料的目錄以及行政審批結果等;
(六)國土資源管理業務工作的進展、完成情況、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和土地督察情況、土地市場動態監測情況;
(七)國土資源管理有關規劃、計劃及其完成情況,有關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的統計數據;
(八)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以及其他與國土資源管理有關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地質災害預報預警信息等;
(九)部制定政策、部門規章,編制規劃、計劃、方案,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重大利益的,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或者需要廣大公眾廣泛參與的,在制定過程中,應當將草案向社會公開,充分聽取公眾意見。
(十)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上述事項的公開權限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辦理。
第十條 2008年5月1日后產生的政府信息,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要求及時予以公開;2008年5月1日前已經產生、現在仍然有效的政府信息,檔案管理部門配合有關各司局和單位,依照有關檔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其它有關規定,對符合公開要求的,逐步予以公開。
第十一條 下列政府信息不得公開: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業秘密的;
(三)涉及個人隱私的。
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按照規定程序予以公開。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能夠區分處理的,應當公開可以公開的內容。
第十二條 除第九條、第十條規定之外,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其他部政府信息,原則上納入依申請公開范圍。
第十三條 建立部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
保密審查按照“誰公開誰審查”的原則,由辦理機關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規進行保密審查;辦理機關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的,提交部保密委員會辦公室審查確定。
第十四條 在部發文稿紙中設置“主動公開、不予公開、依申請公開”選項,由擬稿人提出意見,簽發人審定。聯合發文的公開事宜,由主辦單位與其他會辦單位商定。
第三章 主動公開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條 應當主動公開的部政府信息,根據內容和需要,采用以下方式公開:
(一)國土資源部門戶網站和部屬各專業網站;
(二)中國國土資源報、國土資源通訊等部主管的報刊;
(三)國土資源法規匯編或者其他正式出版物;
(四)新聞發布會及其他便于公眾及時準確獲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應當主動公開的部政府信息,可以采用一種或多種形式公開。
第十六條 部政務大廳設立政府信息查閱室,配備相應設施,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應及時向信息查閱室提供有關文本;各司局和單位可根據需要,設立政府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發放資料,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十七條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動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第十五條規定的形式予以公開。
部政府信息本身有明確產生時間的,以該時間為信息產生的時間;本身沒有明確產生時間的,以最后簽發的時間為政府信息產生時間。
第十八條 部政府信息公開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政府信息產生單位按本辦法或有關領導指示、決定,提出信息公開要求;
(二)政府信息公開部門對擬公開的內容進行核實;
(三)依照保密規定進行保密審查;
(四)根據政府信息內容和職責權限提交本單位領導、部政務領導小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或部領導批準;
(五)采用適當形式公開。
第四章 依申請公開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九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求部向其提供與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的,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文件,向部提交書面申請,由部政務大廳受理。書面申請應當包括對所需政府信息內容的描述,并簽名或者蓋章。
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部門代為填寫申請。
第二十條 部政務大廳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應當進行登記,并根據下列情況給予答復:
(一)能夠當場答復的,當場予以答復;
(二)無法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接到申請后15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需要轉交有關部門答復的,應當于2個工作日內轉交,承辦單位應當于13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三)已經向社會公眾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四)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應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五)不屬于部掌握范圍的政府信息,應當告知申請人;能夠確定該信息掌握機關的,應當告知聯系方式。
第二十一條 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原則上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復印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第二十二條 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答復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經部政務公開領導小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同意,可以將答復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的理由;延長答復或者提供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第二十三條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答復申請人或者向申請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消除后,期限恢復計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復,承辦單位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四條 依申請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政府信息,受理部門可以收取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檢索、復制、郵寄、遞送等成本費用,不得以有償服務或者變相有償服務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
申請人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部政務公開領導小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審核同意,可以減免有關費用。
第二十五條 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殘疾人、文盲等申請人,受理部門應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五章 監督和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條 部政務公開領導小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負責建立國土資源部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社會評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定期對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評議。
第二十七條 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考核,應當納入年度工作目標考核管理。
第二十八條 各司局及有關直屬單位應當于每年1月31日之前向部政務公開領導小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提交各自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工作報告。
部政務公開領導小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應當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公布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二)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和不予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三)政府信息公開的收費及減免情況;
(四)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
(六)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二十九條 各司局和直屬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部政務公開領導小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主動公開義務、不及時更新主動公開內容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及時更新部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有關內容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隱瞞或者不提供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四)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五)違反規定收費的。
第三十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部出現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行為,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上級行政機關舉報。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部政府信息公開的經費應當納入年度預算,保障政府信息公開活動的正常進行。
第三十二條 授權承擔行政職能的部直屬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