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快新興產業創投計劃實施,加強資金管理,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近日印發《新興產業創投計劃參股創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明確中央財政資金 將通過直接投資創業企業、參股創業投資基金等方式,培育和促進新興產業發展。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就辦法的具體內容進行了詳細解讀。
中央財政資金、地方財政資金、社會資本共同發起設立,按照市場化方式獨立運作
參股創業投資基金,是指中央財政從產業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等專項資金中安排資金與地方政府資金、社會資本共同發起設立的創業投資基金,或通過增資方式參與的 現有創業投資基金。參股基金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共同組織實施,參股基金管理遵循“政府引導、規范管理、市場運作、鼓勵創新”原則,其發起設立或增 資、投資管理、業績獎勵等按照市場化方式獨立運作,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中央財政出資資金委托受托管理機構管理,政府部門及其受托管理機構不干預參股基金日常的經營和管理。
不得投資于已上市企業;不得從事房地產;不得投資于股票、期貨
辦法規定,每支參股基金應集中投資于以下具體領域:節能環保、信息、生物與新醫藥、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海洋、先進裝備制造、新能源汽車、高技術服務 業(包括信息技術、生物技術、研發設計、檢驗檢測、科技成果轉化服務等)等戰略性新興產業和高新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領域。
參股基金重點投向具備原始創新、集成創新或消化吸收再創新屬性、且處于初創期或早中期的創新型企業,投資此類企業的資金比例不低于基金注冊資本或承諾出資額的60%。
初創期創新型企業是指符合如下條件的企業:成立時間不超過5年,職工人數不超過300人,直接從事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20%以上,資產總額不超 過3000萬元人民幣,年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00萬元人民幣。早中期創新型企業是指符合如下條件的企業,即:職工人數不超過500人,資產總額不超 過2億元人民幣,年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2億元人民幣。
參股基金不得投資于已上市企業;不得從事擔保、抵押、委托貸款、房地產(包括購買自用房地產)等業務;不得投資于股票、期貨、企業債券、信托產品、理財產品、保險計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等。
新基金申請中央財政出資的,募集資金總額不低于2.5億元人民幣
新設立創業投資基金,申請中央財政資金出資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主要發起人、參股基金管理機構、托管銀行已基本確定,并草簽發起人協議、參股基金章程、委托管理協議、資金托管協議;其他出資人已落實,并保證資金按約定及時足額到位。
每支參股基金募集資金總額不低于2.5億元人民幣;主要發起人的注冊資本或凈資產不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地方政府出資額不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除中 央財政和地方政府外的其他出資人出資額合計不低于1.5億元人民幣,其中除參股基金管理機構外的單個出資人出資額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除政府出資人 外的其他出資人數量一般多于3個(含),不超過15個(含)。
每支參股基金,原則上中央財政出資不超過20%,存續期限不超過10年
中央財政對每支參股基金的出資,原則上不超過參股基金注冊資本或承諾出資額的20%,且與地方政府資金同進同出。對投資于初創期項目資金比例超過參股基金注 冊資本或承諾出資額70%的參股基金,可適當放寬中央財政出資資金參股比例限制。參股基金的存續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0年,一般通過到期清算、社會股東回 購、股權轉讓等方式實現退出。
參股基金的管理架構包括參股基金企業、參股基金管理機構、托管銀行三方,三方按約定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參股基金管理機構由參股基金企業確定,接受參股基金企業委托并簽訂委托管理協議,按照協議約定負責參股基金日常的投資和管理。
除對參股基金管理機構支付管理費外,參股基金企業還要對參股基金管理機構實施業績獎勵。業績獎勵采取“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則,原則上將參股基金增值 收益(回收資金扣減參股基金出資)的20%獎勵參股基金管理機構,剩余部分由中央財政、地方政府和其他出資人按照出資比例進行分配。對投資于初創期創新型 企業的資金比例超過基金注冊資本或承諾出資額70%的參股基金,中央財政資金可給予更大的讓利幅度。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負責對參股基金運行情況進行監督,視工作需要委托專業機構進行審計,定期對參股基金的政策目標、政策效果及投資運行情況進行績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