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新學年伊始,對擇校問題的關注再掀波瀾。動輒幾萬元、十幾萬元、幾十萬元的高額擇校費,讓人困惑萬分。
有誰到商場購買任何的商品而支付選擇費了嗎?我們的社會,商品已極其豐富,包括可以購買的服務也是多種多樣。同一種商品、服務的質量也可有多個檔次,但沒有人因為選擇購買更高質量的商品、服務而支付選擇費。人們無論購買何種高低不同質量的商品、服務,正常情況下所付的費用,只是與那種商品、服務本身的質量、價值相對應的價錢罷了。
而選擇公辦的義務教育階段的小學、初中,則要交擇校費!有人說,這不叫擇校費,而叫“贊助費”、“建設費”,而且是“自愿”交的。那為什么一般只有選擇就讀這所學校的部分學生的家長才交這筆費用?真正的單位、個人贊助能是這種形式和性質嗎?無論叫什么,擇校費的實質無法改變。
義務教育階段產生擇校費,根子在入學政策!多少年來,我國小學、初中入學實行的都是“就近入學”政策,一旦跨出“就近”的片區入學,就屬于擇校。“就近”所化就的“片兒”,就如同高校的提檔線一樣,成了不同小學、初中的入學門檻、標準。在沒有“就近”之外的其他入學規范,且“不準考試”的情況下,讓不就近入學的“違反政策者”交擇校費,幾乎成了一種理所當然的選擇。
就連教育部等七部委連年打壓各種形式的教育亂收費,也沒有把擇校費怎么樣,甚至反而使擇校費的存在更加隱蔽、扎實。
擇校費可以打壓,但擇校的需求永遠無法被打壓下去,因為擇校是人們客觀存在的一種普遍愿望,甚至是本能,就如同人們進超市選擇適合自己需要的商品一樣自然!規定“就近入學”所體現的計劃體制思維或有其歷史合理性,但最終,讀哪所學校應是家長、孩子選擇的結果——入學標準當然需要有,而且“就近”也可以考慮作為標準之一,但它不能作為唯一標準而徹底毀滅人們選擇的機會。
需要看到,“就近入學”政策并無法律依據,而是一種過于強調效率而嚴重忽視公平的、簡單化的、計劃體制思維下的教育管理行為。無論是1986年的《義務教育法》還是2006年修訂的《義務教育法》都強調的是,地方政府應努力創造條件保障適齡兒童就近入學,而不是在地方教育條件不具備,或政府沒有很好地履行保障責任的情況下,兒童都要無可選擇地就近入學。而讓同一學校和班級的學生,“片兒”內的不交費而“片兒”外的要交費,更是典型的亂收費。
時下,國家正在大力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以縮小區域內學校間的差距,緩解擇校亂象。但有兩方面的問題需要正視:一是,國家、地方試圖縮小學校間差距的行動,永遠追不上億萬家長選擇學校的愿望,而且,學校間的差異,乃至差距是不可能真正消除的;二是,即使學校間差距極大地縮小了,政府也不能包辦代替家長選擇學校,“就近入學”、“要擇校,找民辦”,都不應當成為一種政策性的規定。
要辦人民滿意的教育,辦適合學生的素質教育,辦在入學起點上公平的教育,就要逐步創造條件,盡快建立公平合理的各級各類教育的入學規范,而不是一再依賴計劃體制思維時代產物的“就近入學”。創造條件讓人民群眾自主、有序地選擇適合的學校,是教育取得實質進步的重要象征。
(作者系國家教育行政學院副教授,有刪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