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在中國,家庭暴力案多是“不告不受理”,如果麗娜華本人不正式尋求法律保護,則“虐妻”一事便會不了了之。這種“不告不受理”的做法,需要改變。
筆者住在加拿大的素里市,有一次因兒子淘氣,我用中文大聲訓斥了妻子幾句,不到20分鐘,便有兩名警察半夜登門,調查“家暴”嫌疑。原來,隔壁老太太聽不懂漢語,誤以為我和妻子的大聲說話是“爭吵”,繼而把我給兒子洗澡的聲音當做“家暴實施中”,便報了警。一場誤會在認真解釋和證據呈明后,才有驚無險地度過。
這并非人家神經過敏。在素里市,“主動介入”、“一切以保護婦女兒童為第一”,是當地社會處理“家務事”約定俗成的慣例,相關法律也支持此種行為。只要有人報案,且警察登門后發現證據確鑿,施暴者將被帶走,并可能提起公訴,而被害人則會受到嚴密保護,法官如認為施暴者今后仍可能傷害被害人,還可在判決中追加“禁止與受害人接觸”的條款。
從這個角度說,李陽“虐妻”事件已不僅僅是家務事,而正在成為公眾話題,其真相究竟如何,有關方面可以“主動介入”。而且,社會也需要改變“不告不受理”的習慣,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保護婦女、兒童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