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8月24日電(記者楊維漢、崔清新)“對于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潛逃,在通緝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
這是在24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的特別程序中,專門新增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東解釋說,在司法實踐中,常常出現腐敗案件、恐怖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死亡后,其犯罪所得巨額財產長期無法追繳的情況。由于這些財產是犯罪行為所得,因此對這些財產的追繳必須通過刑事訴訟程序。由于我國不允許缺席審判,因此,當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死亡而無法到案時,訴訟程序就無法啟動,使得犯罪分子的財產長期無法得到追繳。
修正案草案規定,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應當列明財產的種類、數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凍結的情況,并附有相關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申請沒收的財產。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汪建成說:“現在貪污賄賂分子的活動能量很大,轉移財產的能力也很強。境內的財產好追繳,按照現有的法律,一般的犯罪所得追繳程序,就可以完全追繳。如果這些財產流到境外,在請求司法協助過程中,外方會索要需要追繳財產的法律文書。所以有必要通過修改刑事訴訟法作出程序性的規定。”
對于追繳違法所得的程序,修正案草案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申請,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人民法院受理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后,應當發出公告。公告期為六個月。
草案還規定,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滿后對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進行審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和其他利害關系人有權申請參加訴訟,也可以委托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利害關系人對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有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
陳衛東介紹說,不定罪的財產沒收程序,是一個特別程序,可以有針對性地解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到案,又能追繳其犯罪所得的問題。“有這樣追繳違法所得的規定,我們向境外追繳財產就有依據,向其他國家請求司法協助就有了依據。這是為了更好地保護我們國家的利益。”汪建成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