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 家 旅 游 局
公 安 部 令
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
《國家旅游局、公安部、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關于修改<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游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國家旅游局、公安部、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國家旅游局局長 邵琪偉
公安部部長 孟建柱
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主任 王毅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國家旅游局 公安部 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
關于修改《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游管理辦法》的決定
國家旅游局、公安部和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決定對《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游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一條、第十五條中的“《旅行社管理條例》”修改為“《旅行社條例》”。
二、將第二條修改為:“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游(以下簡稱赴臺旅游),可采取團隊旅游或個人旅游兩種形式。”
“大陸居民赴臺團隊旅游須由指定經營大陸居民赴臺旅游業務的旅行社(以下簡稱組團社)組織,以團隊形式整團往返。旅游團成員在臺灣期間須集體活動。”
“大陸居民赴臺個人旅游可自行前往臺灣地區,在臺灣期間可自行活動。”
三、將第五條中的“赴臺旅游”修改為“赴臺團隊旅游”。
四、將第八條修改為:“大陸居民赴臺旅游期間,不得從事或參與涉及賭博、色情、毒品等內容及有損兩岸關系的活動。”
“組團社不得組織旅游團成員參與前款活動,并應要求接待社不得引導或組織旅游團成員參與前款活動。”
五、將第九條中的“參游人員”修改為“旅游團成員”。
六、將第十條修改為:“大陸居民赴臺旅游應持有效的《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并根據其采取的旅游形式,辦理團隊旅游簽注或個人旅游簽注。”
七、將第十一條修改為:“大陸居民赴臺旅游應向其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及相應簽注;參加團隊旅游的,應事先在組團社登記報名。”
八、將第十四條修改為:“赴臺旅游的大陸居民應按期返回,不得非法滯留。當發生旅游團成員非法滯留時,組團社須及時向公安機關及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協助做好有關滯留者的遣返和審查工作。”
九、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五條:“對在臺灣地區非法滯留情節嚴重者,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自其被遣返回大陸之日起,六個月至三年以內不批準其再次出境。”
此外,對條文的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游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