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集中開展限制生產銷售使用塑料購物袋
專項行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省會城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物價局、工信廳、環保廳(局)、商務廳、工商局、質量技術監督局,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限制生產銷售使用塑料購物袋的通知》(國辦發[2007]72號)被國內外媒體稱為中國的“限塑令”,自2008年6月1日起實施。三年來,各地各部門積極貫徹落實,加強組織協調,出臺配套政策,廣泛開展宣傳,部署專項檢查,確保“限塑令”實施取得階段性成果。為全面總結“限塑令”實施情況,深入推動限塑工作,重點解決突出問題,進一步鞏固限塑成果,定于7月至8月在全國集中開展限制生產銷售使用塑料購物袋專項行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認真總結“限塑令”實施的良好效果
(一)“限塑令”的實施既有利于節約資源,又有利于治理白色污染,各地各部門要充分認識“限塑令”的重要意義,把限制生產銷售使用塑料購物袋工作作為“節能減排 全民行動”的一項重要內容,認真抓好落實。
(二)各地發展改革部門要切實承擔牽頭責任,協調有關部門對本地區執行“限塑令”取得的積極成效進行認真調查分析,全面總結本地區“限塑令”實施在減少塑料消耗、節約石油資源、減少環境污染,促進節能減排及改變社會消費習慣等方面的積極作用。
二、加大宣傳教育力度,營造良好限塑氛圍
(一)各地商務部門會同發展改革、工商等部門加大在商品零售場所特別是集貿市場的宣傳力度,通過電子展板、公告欄、橫幅等多種形式,提示經營者和消費者有償提供、合理使用合格塑料購物袋,引導市場開辦者在市場內設立專營(或兼營)塑料購物袋經營攤位,實行塑料購物袋統一采購、銷售。
(二)各地環保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大力宣傳超薄塑料袋帶來的環境問題,使消費者認清超薄塑料購物袋的危害,自覺少用、不用塑料袋。
三、加強聯動執法,強化源頭治理
(一)各地質監部門要在專項行動期間,在塑料購物袋生產集中的重點地區,加大執法人力和物力的投入,進行專項執法檢查。對生產塑料購物袋及同類產品的企業和場所進行認真排查,依照法律法規和GB21660-2008《塑料購物袋的環保、安全和標識通用技術要求》等標準規定,對生產超薄等不合格塑料購物袋的違法行為進行嚴厲查處。
(二)各地工商、價格部門要繼續加大對集貿市場的檢查力度,嚴厲查處屢禁不止、不履行管理責任的市場開辦者,督促落實集貿市場開辦者管理責任。
(三)各地工信部門要加強對生產企業的引導,督促企業嚴格按照國家標準組織生產,保證塑料購物袋的質量,杜絕超薄塑料購物袋的生產,積極支持塑料生產企業進行技術升級改造,生產高附加值產品。
四、加大處罰力度,嚴格落實《商品零售場所塑料購物袋有償使用管理辦法》
(一)各地價格、工商部門要依照《商品零售場所塑料購物袋有償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違反規定的商品零售場所經營者,特別是集貿市場開辦者給予嚴厲處罰,禁止無償或變相無償提供塑料購物袋,在專項行動期間集中查處一批違規案件,形成震懾和警示作用。
(二)對于集貿市場經營戶銷售超薄塑料購物袋的,由工商部門依據《辦法》第十三條、第十七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對市場開辦者予以處罰。
(三)對于集貿市場經營戶不標明價格或不按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標明價格銷售塑料購物袋的,由價格部門依據《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責令市場開辦者改正,并視情節依法予以處罰。
五、有關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視此項工作,要密切配合、明確分工,形成發展改革部門牽頭、工信、環保、商務、價格、工商、質監等各部門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的長效機制。要借本次專項行動契機,不斷加大監督檢查和宣傳教育力度,切實推進集貿市場限塑工作,使“限塑令”的積極效果得到全面體現。
(二)各地發展改革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認真總結此次專項行動中好的經驗做法、取得的成效以及存在的突出問題,于8月底前將專項行動情況總結連同附表一、附表二,聯合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司)、工業和信息化部(節能司)、環境保護部(污防司)、商務部(流通業發展司)、工商總局(市場司)、質檢總局(執法督查司)。
(三)結合各地工作情況,國家有關部門將組成聯合檢查組,對各地限制生產銷售使用塑料購物袋工作進行重點督查,具體事項另行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環 境 保 護 部
商 務 部
工 商 總 局
質 檢 總 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