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城市災害預警
時間:2011-07-14 09:31:47
西方一些國家排水系統的建設早在19世紀中期就開始了,上世紀70年代后,一些發達國家率先進入暴雨雨水的管理階段,許多大城市的排水系統都在不同程度上進行實時控制,建設標準高,體系完善,有些大城市至今用的仍是一兩百年前建成的排水系統,盡管城市規模與當時相比已天壤之別,但排水系統仍運轉自如。
在城市建設上,國外還運用一些生態方法改善雨水系統條件,如采用透水磚鋪裝人行道,增加透水層,減少硬質鋪裝等。德國在城市排澇方面就做得很好,因為極高的綠化率減少了雨水徑流,加速排澇,相比之下我國城市中60%以上為不透水或基本不透水的地面。
為防范城市內澇。國外的城市排水標準普遍比國內要高,美國紐約是“十至十五年一遇”(一年一遇是每小時可排36毫米雨量)標準。日本東京是“五至十年一遇”標準。法國巴黎是“五年一遇”標準。而在我國,北京市是“三年一遇”至“五年一遇”標準,特殊地區“十年一遇”標準。廣州市是一般地區“一年至二年一遇”標準。
在城市排澇方面,西方國家從上世紀70年代開展雨洪調蓄有機結合的模式。例如德國漢堡等城市有容量很大的地下調蓄庫,洪水期有很強的調度水量的能力,消減洪水,既保證汛期排水通暢,又實現了雨水的合理利用。而日本政府規定,在城市中每開發一公頃土地,應附設500立方米的雨洪調蓄池。在城市中廣泛利用公共場所,甚至住宅院落、地下室、地下隧洞等一切可利用的空間調蓄雨洪,減免城市內澇災害。利用停車場、廣場,鋪設透水路面或碎石路面,并建有滲水井,使雨水盡快滲入地下。在運動場下修建大型地下水庫,并利用高層建筑的地下室作為水庫調蓄雨洪。甚至動員有院落的住戶修建3立方米的水池將本戶雨水貯留,作為庭院綠化和清洗用水。在東京、大阪等特大城市還建設地下河,直徑十余米,長度數十公里,將低洼地區雨水導入地下河,排入海中。
此外,國外很多國家早已把防城市內澇上升到法律的高度。美國早已有強制性防城市內澇的法律,其多個州都立法規定,城市新開發區域必須實行強制的“就地滯洪蓄水”,,對城市內澇防范、治理措施以及問責手段,也規定得相當詳盡。日本的《下水道法》對下水道的排水能力和各項技術指標都有嚴格規定,對日本城市的防洪起到了重要作用。此外,法國巴黎城市的排水法律體系相當完善,專門制定《城市防洪法》,圍繞城市內澇預防、規劃以及政府責任,進行全方位的立法。
不僅如此,洪水保險也是國外保障公民受災的重要舉措,美國在1968年創立了全美洪水保險制度(NFIP),1970年通過緊急程序,執行全國統一的保險費率,大幅度放寬保險額,如住宅可達25萬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