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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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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中醫藥服務能力提升工程“十四五”行動計劃出爐
時間:2022-03-31 15:57:17  來源:城市化網 
  3月30日,國家中醫藥局網站發布了10個部門日前聯合制定的《基層中醫藥服務能力提升工程“十四五”行動計劃》。行動計劃提出的具體目標是,到2025年,基層中醫藥實現五個“全覆蓋”:縣辦中醫醫療機構(醫院、門診部、診所)基本實現全覆蓋,80%以上的縣級中醫醫院達到“二級甲等中醫醫院”水平;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鄉鎮衛生院中醫館實現全覆蓋,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對15%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鄉鎮衛生院中醫館完成服務內涵建設;基層中醫藥服務提供基本實現全覆蓋,100%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能夠規范開展10項以上中醫藥適宜技術,100%社區衛生服務站、80%以上村衛生室能夠規范開展6項以上中醫藥適宜技術;基層中醫藥人才配備基本實現全覆蓋,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鄉鎮衛生院中醫類別醫師占同類機構醫師總數比例超過25%,100%社區衛生服務站、80%以上的村衛生室至少配備1名能夠提供中醫藥服務的醫務人員;基層中醫藥健康宣教實現全覆蓋,所有縣級區域依托縣級醫院設置中醫健康宣教基地,推動中醫藥健康知識普及。

基層中醫藥服務能力提升工程“十四五”行動計劃

  基層中醫藥(含少數民族醫藥,下同)服務是中醫藥發展的根基,是維護人民群眾健康的基礎保障。“十三五”時期,在黨中央、國務院堅強領導下,各地區、各部門全面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全面落實中央關于促進中醫藥發展的各項政策要求,加大基層中醫藥工作力度,基層中醫藥服務能力明顯提升,人民群眾看中醫的公平性、可及性和便利性得到明顯改善。截至2020年底,99%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98%的鄉鎮衛生院、90.6%的社區衛生服務站、74.5%的村衛生室能夠提供中醫藥服務,85.38%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80.14%的鄉鎮衛生院設立中醫綜合服務區,中醫藥為緩解群眾看病就醫問題發揮了重要作用。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促進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的意見》《“健康中國2030”規劃綱要》《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快中醫藥特色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實現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意見》,持續推進基層中醫藥高質量發展,持續提升基層中醫藥服務能力,在總結“十三五”基層中醫藥服務能力提升工程實施情況的基礎上,編制本行動計劃。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以及習近平總書記關于中醫藥工作的重要論述,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基層中醫藥事業高質量發展。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落實新時期衛生健康工作方針,補短板、強弱項、固根基,著力健全基層中醫藥服務網絡,全面提升基層中醫藥在治未病、醫療、康復、公共衛生、健康教育等領域的服務能力,持續提高基層中醫藥服務的可及性、便捷性、公平性,為健康中國建設和鄉村振興做出新貢獻。

  (二)主要目標

  到2025年,融預防保健、疾病治療和康復于一體的基層中醫藥服務網絡更加健全,服務設施設備更加完善,人員配備更加合理,管理更加規范,提供覆蓋全民和全生命周期的中醫藥服務,中醫藥服務能力有較大提升,較好地滿足城鄉居民對中醫藥服務的需求,為實現“一般病在市縣解決,日常疾病在基層解決”提供中醫藥保障。

  具體目標是,到2025年,基層中醫藥實現五個“全覆蓋”:

  ——縣辦中醫醫療機構(醫院、門診部、診所)基本實現全覆蓋,80%以上的縣級中醫醫院達到“二級甲等中醫醫院”水平;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鄉鎮衛生院中醫館實現全覆蓋,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對15%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鄉鎮衛生院中醫館完成服務內涵建設;

  ——基層中醫藥服務提供基本實現全覆蓋,100%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能夠規范開展10項以上中醫藥適宜技術,100%社區衛生服務站、80%以上村衛生室能夠規范開展6項以上中醫藥適宜技術;

  ——基層中醫藥人才配備基本實現全覆蓋,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鄉鎮衛生院中醫類別醫師占同類機構醫師總數比例超過25%,100%社區衛生服務站、80%以上的村衛生室至少配備1名能夠提供中醫藥服務的醫務人員;

  ——基層中醫藥健康宣教實現全覆蓋,所有縣級區域依托縣級醫院設置中醫健康宣教基地,推動中醫藥健康知識普及。

  二、重點任務

  (一)完善基層中醫藥服務網絡

  1.發揮縣級中醫醫院龍頭帶動作用。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促進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的意見》要求,原則上每個縣辦好一所縣級中醫類醫院,有效承擔縣域居民常見病、多發病中醫診療和急危重癥搶救與疑難病轉診任務。支持縣級中醫醫院能力建設,提升縣級綜合醫院、專科醫院、婦幼保健機構中醫藥服務設施配置,中醫臨床科室、中藥房、煎藥室設置達到醫院中藥房、醫療機構中藥煎藥室等國家標準,鼓勵縣級婦幼保健機構設置中醫婦科、中醫兒科。

  2.改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中醫藥服務條件。推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中醫館建設,提升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中醫藥綜合服務區(中醫館)綜合服務能力。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鄉鎮衛生院全部設置符合標準中醫館的基礎上,對部分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鄉鎮衛生院中醫館開展服務內涵建設,重點加強中醫藥人員配備、中醫藥技術服務提供和中醫設備配備。改善社區衛生服務站、村衛生室中醫藥服務條件,在全部社區衛生服務站和80%以上的村衛生室具備提供中醫藥服務條件的基礎上,探索在部分社區衛生服務站和村衛生室設置“中醫閣”,打造區域相對獨立、中醫服務更加豐富的中醫藥服務場所。

  3.鼓勵社會力量在基層辦中醫。鼓勵社會力量在縣域舉辦中醫類別醫療機構,發展具有中醫特色的康復醫院、護理院(站),支持社會力量舉辦以中醫特色為主的醫養結合機構,鼓勵中醫醫院舉辦互聯網醫院,支持名老中醫舉辦診所,支持企業舉辦連鎖中醫醫療機構,保證社會辦非營利性中醫醫療機構和政府辦中醫醫療機構在準入、執業等方面享有同等權利。

專欄1  基層中醫藥服務體系建設

  名醫堂建設:以中國中醫科學院等優勢中醫機構和團隊為依托,創新政策措施,發揮示范帶動作用,分層級規劃布局建設一批名醫堂,推動名醫團隊入駐,服務廣大基層群眾。
  縣級中醫醫院建設:圍繞脫貧地區、易地搬遷安置點、原中央蘇區等地區支持縣級中醫醫院加強基本建設,改善業務用房條件,更新換代醫療設備。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中醫館建設:推進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中醫館設置全覆蓋,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對15%的中醫館完成服務內涵建設。
  社區衛生服務站、村衛生室中醫閣建設:開展“中醫閣”建設,完善中醫藥場地、中醫藥診療服務設施,10%的社區衛生服務站、村衛生室設置“中醫閣”。

  (二)推進基層中醫藥人才建設

  4.擴大基層中醫藥人才有效供給。根據需求合理確定本科層次中醫專業農村訂單定向免費醫學生培養規模,持續開展中醫類別全科醫生規范化培訓、助理全科醫生培訓、轉崗培訓等,鼓勵開展專科層次農村訂單定向免費醫學生培養,為基層培養一批高素質中醫藥人才。開展基層西醫學習中醫人才培養和培訓,鼓勵西學中人員開展中醫藥服務。對現有基層中醫藥人員通過崗位培訓、外出進修、跟師學習等方式,提高崗位技能和服務能力。鼓勵退休中醫醫師和中醫醫術確有專長醫師到基層執業服務。

  5.暢通基層中醫藥人才使用途徑。完善基層中醫藥人才配置和崗位標準,優化基層中醫藥人才招聘、使用機制,在全科醫生特設崗位計劃中積極招收中醫醫師,吸引一批中醫藥人才服務基層。暢通基層中醫藥人才流動途徑,推廣“縣管鄉用”“鄉管村用”等人才管理模式,建立完善縣域內中醫藥人才流動機制。實施基層中醫臨床優秀人才研修項目,為縣級及以下醫療機構培養一批能看病、看好病的中醫臨床優秀人才。到2025年,基本實現城鄉每萬居民有0.6-0.8名合格的中醫類別全科醫生,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鄉鎮衛生院中醫類別醫師占同類機構醫師總數比例超過25%,社區衛生服務站至少配備1名中醫類別醫師或能夠提供中醫藥服務的臨床類別醫師,80%以上的村衛生室至少配備1名能夠提供中醫藥服務的醫務人員。鼓勵中醫臨床人才到醫養結合機構執業。

  6.改善基層中醫藥人員發展環境。在職稱晉升、薪酬待遇、進修學習等方面給予優惠政策,提升基層中醫藥崗位吸引力。落實“兩個允許”,建立有利于中醫藥服務供給提升的績效分配機制,激發中醫藥人員提供中醫藥服務動力。縣級及以下醫療機構聘用衛生技術人員應包括一定比例基層中醫藥人員。

專欄2  基層中醫藥人才建設

  開展基層中醫藥人才培養培訓:招錄7500名中醫專業農村免費訂單定向醫學生,對1.25萬名左右中醫類別全科醫生開展規范化培訓、轉崗培訓,培訓一批基層中醫臨床優秀人才、基層中醫館骨干人才。
  革命老區中醫藥人才振興項目:在原中央蘇區等革命老區及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加大中醫專業農村訂單定向免費醫學生培養力度,建設一批全國基層名老中醫藥專家傳承工作室,培養一批中醫館骨干人才。支持全國名老中醫藥專家傳承工作室通過對口幫扶形式建設傳承工作站,培養一批骨干人才。

  (三)推廣基層中醫藥適宜技術

  7.加強中醫藥適宜技術推廣平臺建設。完善省級中醫醫院中醫藥適宜技術推廣中心設置,提升原縣級常見病多發病中醫藥適宜技術推廣基地能力,建成縣域中醫藥適宜技術推廣中心,省、縣兩級中心應具備符合規范要求的師資、設施、設備,設置有符合標準的適宜技術示教和實訓場地,具備遠程培訓示教能力。全面完善適宜技術推廣工作機制,各中心要落實適宜技術推廣責任制,按要求配置適宜技術推廣人員,負責縣域、鄉鎮、村級衛生機構適宜技術推廣,做到人員相對固定。到2025年,原則上所有縣域均應設置符合標準的中醫藥適宜技術推廣中心。

  8.加大適宜技術推廣力度和考核力度。每個省級中醫藥適宜技術推廣中心推廣10類60項以上中醫藥適宜技術,為每個縣培訓至少15名縣級師資,每人掌握8類以上中醫藥適宜技術;每個縣級中醫藥適宜技術中心能夠按照中醫藥技術操作規范開展45項以上中醫藥適宜技術。各縣依托縣級中心5年內面向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推廣10類40項以上中醫藥適宜技術,每個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能夠按照中醫藥技術操作規范開展6類10項以上中醫藥適宜技術,每個社區衛生服務站、80%以上村衛生室能夠按照中醫藥技術操作規范熟練開展4類6項以上中醫藥適宜技術。在醫養結合機構積極推廣中醫藥適宜技術。各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應建立中心考核和管理制度,完善中心設置、管理和考核標準;中醫藥行業學會(協會)應主動參與中醫藥適宜技術推廣,完善相關專業學術組織,提升中醫藥適宜技術學術水平。

專欄3  中醫藥適宜技術推廣

  省域中醫藥適宜技術發掘與推廣:各省中醫藥主管部門依托省級中醫藥適宜技術推廣中心,深入研究,發掘和推廣省域內的中醫藥適宜技術。
  縣級中醫藥適宜技術推廣中心建設:每個縣建設1個中醫藥適宜技術推廣中心,提升培訓、實訓、實習能力,指導、規范、優化基層中醫藥服務提供。
  中醫藥適宜技術師資培訓:整理完善常見病多發病中醫藥適宜技術篩選,推動開展中醫藥適宜技術師資人員培訓。

  (四)提升基層中醫藥服務能力

  9.加強縣級醫療機構中醫醫療服務能力建設。開展縣級中醫醫院“兩專科一中心”建設,即每個縣級中醫醫院建成2個中醫特色優勢專科和1個縣域中醫藥適宜技術推廣中心。加強縣級中醫醫院臨床薄弱專科、醫技科室建設,提高醫院綜合服務能力。加強基層名老中醫藥專家傳承工作室建設,培養基層中醫藥人才。提升基層中醫醫療機構傳染病防治能力,縣級中醫醫院設置符合規范的發熱門診,具備規范的預檢分診能力。加強縣級中醫醫院基層指導科建設,負責全縣中醫藥技術指導和業務培訓。推進中西醫協同診療服務,提升綜合醫院、婦幼保健機構中醫藥綜合服務能力和專科診療能力。到2025年,全部縣級中醫醫院達到《縣級中醫醫院醫療服務能力基本標準》。

  10.提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中醫藥診療能力。提升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中藥飲片、中醫非藥物療法診療能力,擴大中醫藥服務規模。推動社區衛生服務站、村衛生室應用中醫藥適宜技術開展醫療服務。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中醫診療量在“十四五”期間穩步提升。

  11.發展基層中醫治未病服務和中醫康復服務。加強縣級中醫醫院治未病科規范化建設和科學管理,提高中醫治未病服務水平和能力,強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中醫館中醫治未病服務。加強二級以上中醫醫院老年病科與康復科建設,提高中醫康復和老年健康服務能力。到2025年,60%的二級以上縣級中醫醫院設置老年病科,70%的二級以上縣級中醫醫院設置康復科,鼓勵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鄉鎮衛生院設置中醫康復診室和康復治療區。

  12.完善中醫藥公共衛生服務能力。優化中醫藥健康管理服務,加強中醫藥健康管理服務規范和技術規范培訓和指導,圍繞兒童、老人、慢病管理等提升中醫藥健康管理服務能力,提高中醫藥健康管理率,擴大目標人群覆蓋面。加強簽約團隊中醫藥人員配置和中醫藥服務能力建設,制定推廣適宜的中醫藥簽約服務包,提高中醫藥簽約服務的數量與質量,提供全生命周期的中醫藥簽約服務。在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中,針對高血壓、糖尿病等慢性病強化醫防融合,優化中醫藥健康管理服務內容。到2025年,老年人和兒童中醫藥健康管理率分別達到75%和85%。

  13.切實做好中醫藥城鄉對口幫扶工作。嚴格落實過渡期“四個不摘”要求,按照鄉村振興政策要求,三級中醫醫院繼續做好對口幫扶工作,繼續采取駐點幫扶、人員培訓、技術指導、巡回醫療、學科建設、合作管理等方式,加強脫貧地區政府舉辦的中醫醫院能力建設,提高受援單位中醫藥服務能力、綜合服務能力及管理水平并達到國家考核標準。

專欄4  中醫藥服務能力提升

  縣級中醫醫院服務能力建設:每個縣級中醫醫院建成2個中醫特色優勢專科,提升肺病、腦病、心病、骨傷、皮科、腫瘤等專科專病能力。新增建設一批全國基層名老中醫藥專家傳承工作室。
  提升基層中醫藥康復能力:完善縣級中醫醫院康復科設置,加強基層醫療機構中醫康復技術培訓和推廣,提升中醫康復技術應用比重。
  縣級中醫醫院應急和救治能力建設:加強縣級中醫醫院感染性疾病科等科室特別是發熱門診建設,加強院感防控管理,提高縣級中醫醫院對傳染病的篩查、預警和防控能力及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能力。
  對口幫扶工作:實施對口幫扶提升項目建設,加強被幫扶單位人才培養、重點專科、遠程診療、人才培訓、管理能力等建設,提升被幫扶單位綜合診療能力。開展國家中醫醫療隊巡回醫療,深入巡回地區基層送醫下鄉。

  (五)加強基層中醫藥管理能力

  14.加強基層中醫藥服務管理和質量監管。推進縣級中醫藥行政管理機構規范設置,綜合醫院、專科醫院、婦幼保健機構應當有院領導相對固定分管中醫藥工作,督促中醫藥政策措施的落實,并在醫療管理部門中明確責任人員,負責中醫藥各方面管理。提升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中醫藥管理能力。

  加強基層中醫藥服務質量的評估和監管,完善有關規章制度,重點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執行中醫藥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合理用藥、落實核心制度等進行監督檢查,提高服務質量,保證醫療安全。

  15.加快基層中醫醫療服務信息化建設。落實《全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化建設標準與規范》和《全國醫院信息化建設標準與規范》要求,提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中醫藥信息化水平,推進以電子病歷和醫院管理為重點的信息系統建設,支撐縣級中醫醫院、基層中醫館、村衛生室實現信息共享和遠程支持,豐富中醫館健康信息平臺服務種類,擴大平臺涵蓋范圍。鼓勵三級中醫醫院牽頭組建互聯網醫共體,為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中醫館中醫藥服務提供信息化支持。2025年,所有中醫館接入中醫館健康信息平臺,實現縣級中醫醫院牽頭的醫共體內信息互通和管理信息共享。

專欄5  中醫藥管理能力建設

  基層中醫藥信息化建設:升級改造中醫館健康信息平臺,擴大中醫館聯通范圍。以縣級中醫醫院為重點,提升基層中醫藥機構信息化水平。

  (六)深化基層中醫藥健康宣教和文化建設

  16.廣泛推動中醫藥健康知識普及。所有縣級區域依托縣級醫院設置中醫健康宣教基地,將中醫藥科普知識和《中國公民中醫養生保健素養》作為健康教育重要內容加以推廣。充分利用網絡化、智能化、數字化等方式,擴大中醫藥優質科普內容的覆蓋面。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社區居委會、鄉村群眾活動場所等,建設中醫藥健康文化知識角。鼓勵支持優秀中醫藥科普圖書、展覽、新媒體產品等的創作。推動基層醫療機構通過電子屏、海報、宣傳欄等經常性展示科普內容,開展健康講座等科普活動。加強中醫藥科普專家隊伍建設,鼓勵中醫藥醫務人員、科研人員面向社會開展科普服務。

專欄6  廣泛推動中醫藥健康知識普及

  中醫藥健康文化知識角建設:推動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基層中醫館、社區居委會、鄉村群眾活動場所等,建設一批中醫藥健康文化知識角,幫助群眾更加經常接觸到規范的中醫藥養生保健知識。
  制作中醫藥科普產品:制作推出一批易于傳播推廣的中醫藥科普微視頻等新媒體產品,支持優秀中醫藥科普圖書等的創作,編寫若干種針對不同受眾的中醫藥讀物。
  建設中醫藥科普專家隊伍:持續開展中醫藥文化科普巡講專家遴選,培訓一批中醫藥科普人才,組織開展線上線下等多種形式的中醫藥科普巡講、健康講座。

  (七)穩步推進基層中醫藥改革

  17.做好中醫醫院牽頭的縣域緊密型醫共體建設。落實國家醫改政策要求,在全國基層中醫藥工作示范市(縣)地區,政府舉辦的縣級中醫醫院全部牽頭組建緊密型醫共體,在開展縣域醫共體建設的其他地區,鼓勵政府舉辦的縣級中醫醫院牽頭組建緊密型醫共體,中醫醫院牽頭的醫共體覆蓋人口原則上不低于縣域人口的30%。建立醫共體內中醫藥服務標準、服務質量評價和督查標準,推進不同醫共體內中醫藥服務提供的質量和比重持續提升。探索符合縣域特點、有利于中醫藥優勢發揮的總額付費和補償機制,引導醫共體向以健康為中心的服務方式轉變。

  18.開展全國基層中醫藥工作示范市(縣)建設。制定全國基層中醫藥工作示范市(縣)管理辦法和建設標準,完善創建程序,在有序銜接全國基層中醫藥工作先進單位評審工作的基礎上,創建一批全國基層中醫藥工作示范市(縣)。充分發揮典型示范和帶動作用,推動基層中醫藥工作實現新發展。

  19.加大醫保對基層中醫藥服務的政策支持。建立健全中醫藥質量和治療優勢的評價體系,發布權威評價結果,為落實相關支持政策提供技術依據。建立符合基層中醫藥診療特點的醫保支付模式。各省(區、市)均遴選發布中醫優勢病種,開展支付方式改革。鼓勵實行中西醫同病同效同價。通過對部分慢性病病種等實行按人頭付費、完善相關技術規范等方式,鼓勵引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提供適宜的中醫藥服務。積極將適宜的中醫醫療服務項目和中藥按規定納入醫保范圍。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提升工程行動計劃是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促進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的意見》重要舉措,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地方各級中醫藥工作領導小組要加強組織領導,統籌協調衛生健康、中醫藥管理、發展改革、教育、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文化和旅游、醫療保障、藥品監督管理和軍隊衛生部門,將其作為重要任務納入本部門工作總體安排,要定期聽取提升工程行動計劃推進落實情況,加強對實施工作的宏觀指導和督促檢查,研究協調解決實施過程中的困難和問題。地方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根據提升工程行動計劃考核評價指標協同同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加強對轄區內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考核。

  (二)明確責任分工

  在各級中醫藥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分工協作、密切配合,合力推進提升工程行動計劃實施。

  ——中醫藥主管部門要把提升工程行動計劃作為一把手工程抓細抓實抓好,指定專門的處室和人員負責工作任務的落實和組織協調工作,對各項工作目標和任務進行細化分解,明確任務分工和責任人。加強對實施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將提升工程行動計劃納入衛生健康各項管理評價指標,統籌規劃、醫改、基層衛生、醫政、婦幼健康、應急、宣傳等領域,抓好中醫藥建設任務的落實。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將提升工程行動計劃納入所在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對中醫醫院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支持,將中醫醫院基礎建設、環境改造、重大業務建設納入項目支持范圍給與重點支持。

  ——教育部門負責支持符合條件的普通高校、職業院校設置中醫藥專業,加強中醫藥人才培養。

  ——財政部門要按規定落實政府投入政策,圍繞提升工程行動計劃明確的重點任務和國家實施的建設項目,合理安排資金投入,確保各項工作任務順利完成。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落實職稱評聘、人才招聘、薪酬待遇的政策。

  ——文化和旅游部門要鼓勵支持中醫藥文化作品和產品制作、中醫藥文化基地建設、傳統醫藥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醫藥健康旅游發展,提升中醫藥傳統文化自信和影響力。

  ——醫療保障部門要將符合條件的中藥(含中藥飲片、中成藥、中藥制劑)和中醫診療項目按規定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制定和推廣適合中醫特點的支付政策,開展中醫優勢病種按病種付費等。

  ——藥品監管部門會同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加強醫療機構中藥制劑監督管理、優化完善醫療機構中藥制劑調劑使用的政策措施,保證中藥質量,確保用藥安全。

  提升工程行動計劃納入地方各級中醫藥工作領導小組績效考核目標,實行領導小組組長負責制,對各地提升工程行動計劃落實負總責,各部門負責人對部門責任分工分別負責。軍隊系統實施提升工程“十四五”行動計劃相關任務由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衛生局組織實施。

  (三)強化考核督查

  各地要將提升工程行動計劃納入本地區“十四五”發展規劃和年度醫改重點任務,將其重點指標納入地方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的年度責任目標考核。

  各省(區、市)要圍繞提升工程行動計劃確定的主要目標和重點任務以及考核評價指標進行“對賬盤點”,加強督促檢查,5年內省級督查覆蓋轄區內所有的市(地)和60%的縣(市、區),市級督查覆蓋轄區內所有的縣(市、區)和60%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國家衛生健康委將協同各部門適時對各省(區、市)提升工程行動計劃實施情況進行督查。軍隊系統督查工作由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衛生局組織實施。

  (四)強化宣傳引導

  加強提升工程行動計劃的正面宣傳和典型宣傳,增強社會對中醫藥工作的普遍認知,大力宣傳中醫藥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改革發展成效,動員各部門、社會各界、廣大群眾參與和支持,營造有利于中醫藥事業振興發展的良好輿論氛圍和社會環境。

  附件


基層中醫藥服務能力提升工程
行動計劃考核評價指標

序號 分  類 指標內容
1 基層中醫藥服務覆蓋面 100%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能夠按照中醫藥技術操作規范開展6類10項以上中醫藥適宜技術。
2 100%社區衛生服務站、80%以上村衛生室能夠按照中醫藥技術操作規范熟練開展4類6項以上中醫藥適宜技術。
3 100%的社區衛生服務站和80%以上的村衛生室能夠提供中醫藥服務。
4 基層中醫藥服務能力建設 基本實現縣辦中醫醫療機構全覆蓋。
5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鄉鎮衛生院全部設置中醫館、配備中醫醫師。
6 所有縣級區域依托縣級醫院設置中醫健康宣教基地。
7 80%以上的縣級中醫醫院達到“二級甲等中醫醫院”水平,縣級中醫醫院均達到《縣級中醫醫院醫療服務能力基本標準》。
8 15%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鄉鎮衛生院的中醫館完成服務內涵建設。
9 10%的社區衛生服務站和村衛生室設置“中醫閣”。
10 70%的二級以上縣級中醫醫院設置康復科。
11 60%的二級以上縣級中醫醫院設置老年病科。
12 各縣(市、區)老年人和兒童中醫藥健康管理率分別達到75%和85%。
13 基層中醫藥人才隊伍建設 基本實現城鄉每萬居民有0.6-0.8名合格的中醫類別全科醫生。
14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鄉鎮衛生院中醫類別醫師占同類機構醫師總數比例達到25%以上。
15 社區衛生服務站至少配備1名中醫類別醫師或能夠提供中醫藥服務的臨床類別醫師。
16 80%以上的村衛生室至少配備1名能夠提供中醫藥服務的醫務人員。
17 基層中醫藥管理能力建設 所有中醫館全部接入中醫館健康信息平臺,實現縣級中醫醫院牽頭的醫共體內信息互通和管理信息共享。
18 縣域緊密型醫共體建設 鼓勵政府舉辦的縣級中醫醫院牽頭組建緊密型醫共體,中醫醫院牽頭的醫共體覆蓋人口原則上不低于縣域人口的30%。

備注:除特別說明外,完成指標要求的截止時間均為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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