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財政部網站發布了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日前印發《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辦法提出,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對補助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嚴禁將補助資金用于平衡預算、償還債務、支付利息等支出。地方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及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使用補助資金,嚴禁挪作他用,不得從補助資金中提取工作經費或管理經費。
附件
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預算管理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補助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安排用于支持符合條件的城鎮居民保障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居住條件的共同財政事權轉移支付資金。
第三條 補助資金由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按職責分工管理。
財政部負責編制補助資金年度預算,提出三年支出規劃建議,確定補助資金分配方案、下達補助資金預算,對補助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和績效管理。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按照工作職責和財政部要求,對補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加強屬地監管。
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住房保障計劃編制,提供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計劃數據,督促指導地方開展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組織做好績效目標制定、績效監控和評價等。
省級財政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明確省級及以下各級財政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在資金分配、住房保障計劃編制、績效管理等方面的責任,切實加強資金管理。
第四條 補助資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突出重點、注重績效、強化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補助資金實施期限至2025年,期滿后,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及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形勢需要,評估確定是否繼續實施和延續期限。其中,中央財政支持住房租賃市場發展試點政策執行至2022年12月31日。
第二章 支持范圍和資金分配
第六條 補助資金支持范圍包括:
(一)租賃住房保障。主要用于支持公租房、保障性租賃住房等租賃住房的籌集,向符合條件的在市場租賃住房的城鎮住房保障對象發放租賃補貼等相關支出。其中,中央財政支持住房租賃市場發展試點資金主要用于支持試點城市多渠道籌集租賃住房房源、建設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等與住房租賃市場發展相關的支出。
(二)城鎮老舊小區改造。主要用于小區內水電路氣等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改造,小區內房屋公共區域修繕、建筑節能改造,支持有條件的加裝電梯等支出。
(三)城市棚戶區改造。主要用于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中的征收補償、安置房建設(購買)和相關配套基礎設施建設等支出,不得用于城市棚戶區改造中安置房之外的住房開發、配套建設的商業和服務業等經營性設施建設支出。
年度租賃住房保障、城鎮老舊小區改造、城市棚戶區改造資金規模由財政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根據財政收支形勢、年度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務狀況等因素確定。
第七條 租賃住房保障資金采取因素法,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含兵團,以下統稱省)年度租賃住房籌集套數、租賃補貼戶數等因素以及相應權重分配,并通過績效評價結果、財政困難程度進行調節。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分配給某省的租賃住房保障資金=〔(該省租賃補貼戶數×該省財政困難程度系數×年度績效評價調節系數)÷∑(各省租賃補貼戶數×相應省財政困難程度系數×年度績效評價調節系數)×相應權重+(該省租賃住房籌集套數×該省財政困難程度系數×年度績效評價調節系數)÷∑(各省租賃住房籌集套數×相應省財政困難程度系數×年度績效評價調節系數)×相應權重〕×年度租賃住房保障資金
租賃補貼戶數、租賃住房籌集套數由住房城鄉建設部根據各地申報數提供。其中,租賃住房包括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補貼和租賃住房籌集的相應權重,由財政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根據年度租賃補貼和租賃住房籌集計劃情況確定。
第八條 城鎮老舊小區改造資金采取因素法,按照各省年度老舊小區改造面積、改造戶數、改造樓棟數、改造小區個數等因素以及相應權重分配,并通過績效評價結果、財政困難程度進行調節。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分配給某省的老舊小區改造資金=〔(該省老舊小區改造面積×該省財政困難程度系數×年度績效評價調節系數)÷∑(各省老舊小區改造面積×相應省財政困難程度系數×年度績效評價調節系數)×相應權重+(該省老舊小區改造戶數×該省財政困難程度系數×年度績效評價調節系數)÷∑(各省老舊小區改造戶數×相應省財政困難程度系數×年度績效評價調節系數)×相應權重+(該省老舊小區改造樓棟數×該省財政困難程度系數×年度績效評價調節系數)÷∑(各省老舊小區改造樓棟數×相應省財政困難程度系數×年度績效評價調節系數)×相應權重+(該省老舊小區改造個數×該省財政困難程度系數×年度績效評價調節系數)÷∑(各省老舊小區改造個數×相應省財政困難程度系數×年度績效評價調節系數)×相應權重〕×年度老舊小區改造資金
老舊小區改造面積、改造戶數、改造樓棟數、改造小區個數因素權重分別為40%、40%、10%、10%。老舊小區改造面積、改造戶數、改造樓棟數、改造小區個數由住房城鄉建設部根據各地申報數提供。
第九條 城市棚戶區改造資金采取因素法,按照各省城市棚戶區改造套數因素分配,并通過績效評價結果、財政困難程度進行調節。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分配給某省的城市棚戶區改造資金=(該省城市棚戶區改造套數×該省財政困難程度系數×年度績效評價調節系數)÷∑(各省城市棚戶區改造套數×相應省財政困難程度系數×年度績效評價調節系數)×年度城市棚戶區改造資金
城市棚戶區改造套數由住房城鄉建設部根據各地申報數提供。
第十條 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中年度績效評價調節系數,由財政部在經財政部各地監管局審核認定的績效評價結果基礎上設置。年度績效評價審核結果在90分(含)以上的,績效評價調節系數為1;年度績效評價審核結果在80分(含)至90分之間的,績效評價調節系數0.95;年度績效評價審核結果在60分(含)至80分之間的,績效評價調節系數為0.9;年度績效評價審核結果在60分以下的,績效評價調節系數為0.85。
第十一條 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和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新形勢、新情況等,適時調整完善相關分配因素、權重、計算公式、調節系數等。
第十二條 對于發生重大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的省,以及黨中央、國務院確定需要重點支持和激勵的省和項目,財政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按程序報批后在補助資金分配時予以適當傾斜。
第三章 資金預算下達
第十三條 財政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在全國人大審查批準中央預算后30內,將補助資金預算分配下達省級財政部門,并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每年10月31日前,提前下達下一年度補助資金預計數。
第十四條 省級財政部門在接到補助資金預算后,應當會同同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在30日內,按照預算級次合理分配、及時下達本行政區域縣級以上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并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
市縣財政部門接到補助資金預算后,應當會同同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及時將資金預算分解或明確到具體項目,并將分配結果報上級財政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備案。在分配補助資金時,應當結合本地區年度重點工作加大中央、省、市縣財政安排相關資金的統籌力度,要做好與發展改革部門安排基本建設項目等各渠道資金的統籌和對接,防止資金、項目安排重復交叉或缺位。
第十五條 各地要切實做好項目前期準備工作,強化項目管理,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督促項目實施單位加快項目進度,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結轉結余的資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其他有關結轉結余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四章 資金管理和監督
第十六條 補助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屬于政府采購管理范圍的,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補助資金根據支持內容不同,可以采取投資補助、項目資本金注入、貸款貼息等方式,發揮財政資金引導作用,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資建設和運營管理。
第十八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對補助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嚴禁將補助資金用于平衡預算、償還債務、支付利息等支出。地方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及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使用補助資金,嚴禁挪作他用,不得從補助資金中提取工作經費或管理經費。
第十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申報使用補助資金的單位及個人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責令改正并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五章 績效管理
第二十條 各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有關規定,強化績效目標管理,嚴格審核績效目標,做好績效運行監控和績效評價,并加強績效評價結果應用。以預算年度為周期開展績效評價,在年度績效評價的基礎上,適時開展中期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的內容包括:決策情況、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相關管理制度辦法的健全性及執行情況、實現的產出情況、取得的效益情況、其他相關內容以及評價指標體系。
省級評價指標由財政部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設置,市縣績效評價指標由省級財政部門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參考省級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結合實際情況設置。
第二十一條 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財政部門負責組織開展本地區績效評價工作,指導督促市縣開展績效評價工作,加強績效評價結果運用,按規定向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報送本地區上年度績效評價報告和自評表。市縣財政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具體實施市縣績效評價工作,加強績效評價結果應用,按規定向省級財政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報送本市縣績效評價報告。
省級以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財政部門對所提供的績效評價相關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各地區可以根據需要,委托專家、中介機構等第三方參與績效評價工作。
第二十二條 年度績效評價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將本地區上年度績效評價報告、自評表(逐項說明評分理由),附帶能夠佐證績效評價結果的相關材料,于每年2月28日前將評價報告及附件加蓋兩部門印章后報送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和財政部當地監管局;對于無故不按時提交績效評價自評表及相關證明材料的省,該省績效評價得分按零分認定。
(二)財政部各地監管局對地方報送的上年度績效評價報告、自評表及相關證明材料進行審核和實地抽查后,于每年3月20日之前將審核總結報告和審核意見表報送財政部,抄送住房城鄉建設部和省級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其中,實地抽查審核比例原則上不少于3個地級市(含省直管縣),抽查各項數據所占資金比例原則上不低于該地區申報資金的20%。
第二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將績效評價結果及有關問題整改情況作為分配補助資金、制定調整相關政策以及加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運營管理的參考依據。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備案。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財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19〕31號)、《財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財政資金績效評價辦法>的通知》(財綜〔2020〕19號)同時廢止。
附件:1.租賃住房保障績效評價指標表
2.城鎮老舊小區改造績效評價指標表
3.城市棚戶區改造績效評價指標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