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市政府網站發布了《西安市城市更新辦法》,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辦法》提出,城市更新工作以內涵集約、綠色低碳發展為路徑,嚴防大拆大建,加強修繕改造,補齊城市短板,注重提升功能,增強城市活力,延續歷史文化傳承,推進城市持續有機更新,促進高質量發展、高品質生活和高效能治理。
成立市城市更新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審議全市城市更新重大政策措施和城市更新專項規劃,審定城市更新年度實施計劃,統籌協調城市更新中的重大問題。區縣人民政府對本轄區城市更新工作承擔主體責任,負責統籌推進本轄區內的城市更新工作。開發區范圍內的城市更新工作,由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負責統籌推進,并承擔主體責任。
組織實施城市更新,應當采取“留改拆”并舉、保留利用提升為主的方式。對用地效率低、人居環境差、管理服務機制不健全等區域,采取局部修繕加固、功能轉換、質量提升、建筑節能改造、環境綜合整治、完善基礎設施配套和公共服務設施等方式進行整治提升;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現有土地用途、產業結構、建筑物使用功能明顯不符合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嚴重影響城市規劃實施的區域,可以依法按照新的規劃和用地條件進行建設。
城市更新片區需要改變土地權屬和房屋所有權的,應當依法通過征收、房屋買賣、資產劃轉、股份合作等方式取得,并按程序辦理不動產登記。不涉及土地權屬和房屋所有權變動的,應當通過市場租賃等方式取得原建筑物的使用權。既不涉及土地權屬和房屋所有權變動,也不需要取得原建筑物使用權的,經充分征求原建筑權利人意見后依法實施。
西安市城市更新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改善人居環境,推動產業轉型升級、完善城市功能,加快城市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城市建成區范圍內的城市更新活動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章對城市更新活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市更新,是指根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依法對城市空間形態和功能進行整治、改善、優化的活動,以實現城市功能完善、品質提升、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城市更新工作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科學規劃、多方參與、量力而行、成果共享、防范風險的原則,優先保護生態環境和城市特色文化,順應城市發展規律,統籌兼顧各方利益,以內涵集約、綠色低碳發展為路徑,嚴防大拆大建,加強修繕改造,補齊城市短板,注重提升功能,增強城市活力,延續歷史文化傳承,推進城市持續有機更新,促進高質量發展、高品質生活和高效能治理。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加強城市更新工作的組織領導,成立市城市更新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審議全市城市更新重大政策措施和城市更新專項規劃,審定城市更新年度實施計劃,統籌協調城市更新中的重大問題。
市城市更新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城中村(棚戶區)改造事務中心,負責市城市更新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統籌協調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指導區縣、開發區城市更新工作,并對全市城市更新工作進行考核。
住建、發改、資源規劃、教育、工信、公安、民政、財政、人社、生態環境、城管、交通、農業農村、商務、文化旅游、衛生健康、國資、體育、信訪、行政審批、大數據、金融工作、文物等相關職能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更新工作。
第六條區縣人民政府對本轄區城市更新工作承擔主體責任,負責統籌推進本轄區內的城市更新工作。區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更新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組織實施本轄區內的城市更新工作。
開發區范圍內的城市更新工作,由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負責統籌推進,并承擔主體責任。涉及區縣人民政府職責的,相關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配合。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區縣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的安排做好城市更新相關具體工作。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區縣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做好城市更新相關具體工作。
第七條城市更新工作應當堅持區域統籌、因地制宜、連片更新,優化生活空間、生態空間、生產空間以及社會治理空間,實現城市保護、修復、提升與有機更新協調發展。
城市更新工作應當科學確定產業定位和發展方向,推進產業聚集化和現代服務業發展,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
第八條組織實施城市更新,應當采取“留改拆”并舉、保留利用提升為主的方式。對用地效率低、人居環境差、管理服務機制不健全等區域,采取局部修繕加固、功能轉換、質量提升、建筑節能改造、環境綜合整治、完善基礎設施配套和公共服務設施等方式進行整治提升;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現有土地用途、產業結構、建筑物使用功能明顯不符合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嚴重影響城市規劃實施的區域,可以依法按照新的規劃和用地條件進行建設。
第九條已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或者登記為不可移動文物的建筑物、構筑物等,在城市更新活動中應嚴格按照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保護。
城市更新范圍內涉及優秀近現代建筑和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的,城市更新工作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保護規劃的要求,不得損害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不得對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構成破壞性影響。
第二章 城市更新專項規劃
第十條區縣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關于城市體檢的相關規定,圍繞城市更新片區范圍內生態宜居、健康舒適、風貌特色、多元包容等方面的指標體系開展片區調查評估工作,形成調查評估報告,作為劃定城市更新片區的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市資源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城中村(棚戶區)改造事務中心,組織發改、住建、文物等部門,以及區縣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編制本市城市更新專項規劃,經市城市更新工作領導小組審議后,按照法定程序批準實施。
第十二條編制城市更新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識別城市更新區域,明確更新目標、功能結構、空間管控、規劃布局、生態和文化保護、控規指標、風貌特色營造、公共設施完善等內容。
第十三條城市更新專項規劃編制過程中,編制部門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并廣泛征求公眾和利益相關人的意見。
第十四條經批準的城市更新專項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批準程序進行變更。
第十五條區縣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根據城市更新專項規劃和城市更新片區調查評估報告,編制更新片區策劃方案,明確片區發展目標、產業定位、更新方式、實施計劃、功能完善、保護傳承等內容。片區策劃方案應征求利益相關人、社會公眾的意見并組織專家論證。
第三章 城市更新年度實施計劃
第十六條區縣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以城市更新專項規劃和片區策劃方案為基礎,在廣泛征求公眾意見,充分尊重民意的基礎上,提出下一年度城市更新實施計劃建議,報市城中村(棚戶區)改造事務中心。
第十七條市城中村(棚戶區)改造事務中心應當組織市城市更新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對城市更新年度實施計劃建議進行論證,擬訂城市更新年度實施計劃,報市城市更新工作領導小組審定。
年度實施計劃應當包括更新片區、更新范圍、投資規模、時間安排等內容。
第十八條納入年度實施計劃的城市更新片區,按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當年計劃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未完成的,按照原批準程序進行審批后,可以順延到下一年度繼續實施。確需變更城市更新年度實施計劃的,應當按照原批準程序進行變更。
第四章 城市更新片區項目實施
第十九條納入年度實施計劃的城市更新片區,由所在區縣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組織制定實施方案。
第二十條實施方案應當包括基本情況、實施主體、可行性分析報告、規劃設計方案、產業定位、建設運營方案與實施計劃、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及資金來源等內容。
涉及文物保護單位、不可移動文物及其他各類歷史文化遺產類建筑、優秀近現代建筑、工業遺產保護類建筑,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的,實施方案還應包括保護方案與實施計劃。
第二十一條編制實施方案應當經組織專家論證、征求意見、公眾參與、部門協調。
第五章 相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城市更新片區需要改變土地權屬和房屋所有權的,應當依法通過征收、房屋買賣、資產劃轉、股份合作等方式取得,并按程序辦理不動產登記。
城市更新片區不涉及土地權屬和房屋所有權變動的,應當通過市場租賃等方式取得原建筑物的使用權。
城市更新片區既不涉及土地權屬和房屋所有權變動,也不需要取得原建筑物使用權的,經充分征求原建筑權利人意見后依法實施。
第二十三條城市更新片區項目涉及土地出讓的,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采取公開招拍掛方式辦理供地手續,可以在土地出讓公告中明確片區項目履約相關內容。
區縣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會同相關部門編制《國有建設用地項目履約協議書》,對片區項目的產業定位、運營管理等內容以及違約責任予以明確。
第二十四條鼓勵引導社會資本通過公開、公平、公正方式參與城市更新。
第二十五條本市設立城市更新專家委員會,為城市更新活動提供全程咨詢和服務。
第二十六條市級相關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在各自職能范圍內,制定立項、土地、規劃、建設、財稅、文物及其他與城市更新相關的配套政策。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