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住建部網站發布了《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國家文物局關于加強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專項評估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依據文物保護、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等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堅持目標導向、問題導向和結果導向,全面準確評估名城保護工作情況、保護對象的保護狀況,及時發現和解決歷史文化遺產屢遭破壞、拆除等突出問題,充分運用評估成果,推進落實保護責任,推動經驗推廣、問責問效、問題整改,切實提高名城保護能力和水平。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國家文物局
關于加強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專項評估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廳/局),海南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直轄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局)、住房和城鄉建設(管)委、文物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文物局:
為進一步加強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以下簡稱名城)保護專項評估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在城鄉建設中加強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的意見》精神,依據文物保護、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等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堅持目標導向、問題導向和結果導向,全面準確評估名城保護工作情況、保護對象的保護狀況,及時發現和解決歷史文化遺產屢遭破壞、拆除等突出問題,充分運用評估成果,推進落實保護責任,推動經驗推廣、問責問效、問題整改,切實提高名城保護能力和水平。
二、評估內容
(一)歷史文化資源調查評估和認定情況。對各時期歷史文化資源開展普查、調查和評估,推進空間全覆蓋、要素全囊括等情況。名城內的名鎮、名村(傳統村落)、街區和歷史地段、歷史建筑等認定公布、設立標志牌、開展數字化信息采集和測繪建檔,推進應保盡保、應掛盡掛等情況;文物保護單位核定公布情況,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登記公布、掛牌保護、建立并動態更新記錄檔案情況,地下文物埋藏區劃定情況;工業遺產、農業文化遺產、灌溉工程遺產、非物質文化遺產、地名文化遺產等認定公布情況。
(二)保護管理責任落實情況。名城保護管理地方性法規、管理規定和保護規則、技術標準等制定和執行情況。名城保護日常巡查管理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名城、名鎮、名村、街區等相關保護規劃編制審批備案情況,保護名錄建立、各類保護對象的保護范圍和必要的建設控制地帶劃定,以及保護要求落實、保護責任劃分等情況。
文物具體保護措施依法公告施行并納入相關規劃情況;文物保護單位“四有”工作完成及動態更新情況,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規劃和市(縣)域文物保護專項規劃編制、審批、公布和實施情況;市域范圍內,特別是歷史城區考古工作開展情況,以及基本建設工程考古前置制度的落實情況。
(三)保護利用工作成效。歷史建筑保護利用情況,包括留而不修、修后未用等空置狀況。具有保護價值的老建筑、古民居加固修繕、消除安全隱患、活化利用等情況。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地段的保護修繕進展以及環境整治、公共服務設施提升、基礎設施改造等情況。城鎮格局、自然景觀、人文環境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等保護情況,包括歷史風貌破壞問題及整改情況。
文物本體保存狀況,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影響文物保護單位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情況,以及已有的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情況;文物保護修繕工程(含安防消防防雷)情況;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日常保養情況;文物安全責任落實和安全管理情況;文物使用和開放利用的整體情況,文物對公眾開放及開放狀態情況。
三、評估組織
(一)年度自評估。自2022年開始,各名城每年應開展一次自評估工作,對歷史文化保護工作情況進行總結,實事求是梳理經驗、查找問題,形成數據翔實、直面問題的年度自評估報告,并附相關證明材料。自評估報告應于每年12月底前報送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名城保護)、文物部門,北京、上海、天津、重慶4市的自評估報告報送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文物局。
(二)定期評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文物局每五年組織第三方機構對所有名城開展全覆蓋調研評估,全面了解制度政策落實、保護工作成效、典型經驗做法、存在問題等情況。各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名城保護)部門應會同文物部門結合名城自評估工作,每年對本省(自治區)所有名城開展一輪評估,形成省級評估報告。省級評估報告應提出名城保護的基本情況、主要經驗和問題清單。省級評估情況應及時報送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文物局。
(三)重點評估。對特定區域、流域的名城保護情況,名城內特定時期歷史文化資源保護工作開展情況,或者問題頻發的名城保護管理情況,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文物局以及相關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名城保護)部門、文物部門,及時組織開展重點評估。
四、成果運用
(一)總結推廣經驗。對專項評估發現的可復制、可推廣的好經驗、好案例、好做法,各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名城保護)部門、文物部門應采取調研、專家評價、群眾滿意度調查等方式進行核實評估,予以肯定并宣傳推廣;對保護工作成效顯著、群眾普遍反映良好的名城,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將會同國家文物局進行通報表揚。對在保護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可報請有關部門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二)開展處罰問責。對專項評估或群眾舉報發現突出問題的名城,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將會同國家文物局約談名城所在地方人民政府。對問題嚴重的名城,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將會同國家文物局在進行必要復核論證的基礎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對照《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不力處理標準(試行)》(詳見附件),按規定要求和程序作出處理。需通報批評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會同國家文物局給予通報批評;需列入瀕危名單或撤銷其名城稱號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會同國家文物局報請國務院將其列入瀕危名單或撤銷其名城稱號。各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名城保護)部門、文物部門應積極配合紀檢監察、檢察機關對負有責任的領導干部依規依紀依法作出處理。
(三)推進問題整改。對專項評估發現的問題,相關名城應制定整改方案,及時進行整改。整改方案要具有針對性,明確時間表、路線圖、責任人。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名城保護)部門應會同文物部門對整改工作進行跟蹤督導,特別是督促被約談和處理的名城所在地方人民政府做好后續整改落實工作,并根據評估結果,指導各地統籌謀劃名城保護中長期工作安排,及時修訂名城保護管理規定,修編保護規劃,按要求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文物局報告整改落實情況。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名城保護)部門應會同文物部門認真抓好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名城專項評估工作的組織實施,推動實現名城保護評估工作常態化、制度化。名城所在市(縣)應依法落實保護工作屬地責任,發揮組織領導和綜合協調作用,加強工作保障,做好宣傳引導。
(二)創新技術手段。各地應積極采用云計算、大數據、“互聯網+”等新信息技術手段,加強對名城工作的動態管理,提高名城評估的效率和質量。鼓勵有條件的地區結合專項評估工作需要,推動歷史文化保護數據庫、中華文化數據庫建設,并做好與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礎平臺和城市體檢評估信息平臺的銜接。
(三)鼓勵公眾參與。各地在名城評估工作中,要深入社區、街區調研,加強與群眾溝通,廣泛征求和聽取專家學者、社會團體的意見。鼓勵各地專業機構和專業人士參與名城評估工作。加強輿情監測,及時解決在歷史文化保護中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以及群眾集中反映的突出問題。
省級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專項評估工作可參照本通知執行。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國家文物局
2021年11月16日
附件:
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不力處理標準(試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及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在城鄉建設中加強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的意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文件,制定本標準。
一、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進行通報批評
(一)對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和文物保護利用重大決策部署落實不力的。
(二)未按規定認定公布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傳統村落)、街區和歷史地段、歷史建筑等,或者未按規定核定或登記公布不可移動文物,并且達到一定數量的;或者未能依法依規落實上述保護對象各項保護要求和措施的。
(三)保護歷史文化名城以及名城內的名鎮、名村(傳統村落)、街區和歷史地段、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及相關城鎮格局、自然景觀、人文環境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不力的。
(四)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地段及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長期缺乏修繕、存在安全隱患,或者相關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不完善,建設工程沒有處理好與歷史建筑的關系,群眾反映強烈甚至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發生重大文物違法行為、重大文物安全事故,或者連續多次發生文物違法行為,或者對文物違法問題和安全事故隱瞞不報、遲報謊報、查處不力的。
(六)未按要求制定出臺、執行落實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和文物保護的相關管理規定、保護規劃、技術導則,造成保護對象嚴重破壞的。
(七)被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文物局約談后,仍未及時進行整改,或者整改不力,或者持續發生破壞行為的。
(八)出現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
二、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列入瀕危名單
(一)歷史城區的傳統格局、歷史風貌、空間尺度及其相互依存的地形地貌、河湖水系等自然景觀和環境遭受新的破壞,被破壞的范圍累計達到歷史城區范圍20%以上,或者成片拆除反映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區域的用地面積達1公頃以上,或者其他破壞行為導致名城歷史文化價值受到嚴重影響,社會影響惡劣、群眾反映強烈的。
(二)歷史文化街區的歷史肌理、歷史街巷、空間尺度和景觀環境遭受破壞,被破壞的范圍達到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范圍20%以上,或者拆除后,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范圍面積小于1公頃的,或者長期不進行保護修繕,社會影響惡劣、群眾反映強烈的。
(三)因保護不力造成省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滅失,影響名城重大歷史價值或者革命紀念意義的。
(四)違法違規撤銷、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群眾反映強烈的。
(五)被2次通報批評后,整改不到位,或者未開展整改工作,或者仍然出現破壞行為的。
三、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撤銷其名城稱號
(一)歷史文化名城的布局、環境、歷史風貌等被嚴重破壞,歷史文化價值嚴重受損,且已經無法挽回的。
(二)在歷史文化街區大拆大建,核心保護范圍內被成片拆除的用地面積達1公頃以上,或者保護不力、拆真建假,導致歷史文化名城內已沒有符合標準的歷史文化街區的。
(三)因保護不力造成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滅失,嚴重影響名城重大歷史價值或者革命紀念意義,且社會影響極其惡劣,群眾反映十分強烈的。
(四)歷史建筑、不可移動文物遭到大規模拆除的。
(五)列入瀕危名單后沒有按期限要求進行整改,或整改后仍達不到預期效果,且拒絕繼續整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