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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3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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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21-2025年)》發布
時間:2021-09-09 20:57:35  來源:城市化網 
  9月9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布《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21—2025年)》,共分導言,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環境權利,特定群體權益保障,人權教育和研究,參與全球人權治理,實施、監督和評估8個部分。

  制定和實施行動計劃的目標是:

  ——將促進全體人民的自由全面共同發展作為人權事業發展的總目標。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將滿足人民對人權保障的新需求作為奮斗方向。堅持人民主體地位,堅持發展為了人民,發展依靠人民,發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增進人民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充分保障人民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不斷實現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為人的全面發展創造更加有利的經濟社會文化條件。

  ——切實保障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促進人民有效社會參與,為實現人的全面發展提供更為堅實的民主法治基礎。

  ——堅持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堅持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建設美麗中國,為全人類和子孫后代共享發展創造可持續條件。

  ——加強對特定群體權益的平等保護和特殊扶助,促進所有人平等分享發展成果,為實現所有人全面發展提供政策支持。

  ——廣泛開展人權教育、研究、培訓和知識普及,營造全社會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文化氛圍。

  ——積極參與全球人權治理,深度參與聯合國人權機制工作,推動建設更加公平公正合理包容的全球人權治理體系,共同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

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21-2025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
2021年9月

  目錄

  導言

  一、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

  (一)基本生活水準權利

  (二)工作權利

  (三)社會保障權利

  (四)財產權益

  (五)健康權利

  (六)受教育權

  (七)文化權利

  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

  (一)生命權

  (二)人身權利

  (三)個人信息權益

  (四)宗教信仰自由

  (五)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六)知情權和參與權

  (七)表達權和監督權

  (八)獲得公正審判的權利

  三、環境權利

  (一)污染防治

  (二)生態環境信息公開

  (三)環境決策公眾參與

  (四)環境公益訴訟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

  (五)國土空間生態保護修復

  (六)應對氣候變化

  四、特定群體權益保障

  (一)少數民族權益

  (二)婦女權益

  (三)兒童權益

  (四)老年人權益

  (五)殘疾人權益

  五、人權教育和研究

  (一)學校人權教育

  (二)人權研究

  (三)人權知識培訓

  (四)人權知識普及

  六、參與全球人權治理

  (一)履行國際人權條約義務

  (二)深度參與聯合國人權機構工作

  (三)開展建設性人權對話與合作

  (四)為全球人權事業作出中國貢獻

  七、實施、監督和評估

  導言

  自2009年以來,中國先后制定實施了三期國家人權行動計劃,人民的生活水平持續提升,各項權利得到更加切實保障,保護特定群體權益的政策和法律措施更加完善,人權法治保障進一步加強,全面參與全球人權治理,為世界人權事業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

  2021-2025年是中國在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第一個百年奮斗目標之后,乘勢而上開啟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新征程、向第二個百年奮斗目標進軍的第一個五年。

  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是中國人權事業發展的新起點。中國已經進入高質量發展階段,中國人權事業發展具備了多方面的優勢和條件。同時,社會主要矛盾已經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更加強烈,對人權保障的要求不斷提高。當今世界正經歷百年未有之大變局,疊加全球新冠肺炎疫情大流行,國際環境日趨復雜,不穩定性不確定性明顯增強,中國和世界人權事業發展面臨新挑戰。

  在總結前三期國家人權行動計劃執行情況和實施經驗的基礎上,依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原則,遵循《世界人權宣言》和有關國際人權公約精神,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立足促進人權事業全面發展,中國政府制定《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21-2025年)》(以下簡稱《行動計劃》),確定2021-2025年尊重、保護和促進人權的階段性目標和任務。

  制定和實施《行動計劃》的指導思想是: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權,將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全體人民共同富裕作為人權事業發展的出發點和落腳點,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著力解決人民群眾急難愁盼問題,使全體人民的各項人權得到更高水平的保障,不斷增強人民對于人權保障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制定和實施《行動計劃》的基本原則是:依法推進,將人權事業納入法治軌道;協調推進,使各項人權全面協調發展;務實推進,把人權的普遍原則與中國實際相結合;平等推進,充分保障所有社會成員平等參與、平等發展的權利;合力推進,政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共同促進人權事業的發展;智慧推進,充分利用數字技術拓展所有人自由全面發展的空間。

  制定和實施《行動計劃》的目標是:

  ——將促進全體人民的自由全面共同發展作為人權事業發展的總目標。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將滿足人民對人權保障的新需求作為奮斗方向。堅持人民主體地位,堅持發展為了人民,發展依靠人民,發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增進人民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充分保障人民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不斷實現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為人的全面發展創造更加有利的經濟社會文化條件。

  ——切實保障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促進人民有效社會參與,為實現人的全面發展提供更為堅實的民主法治基礎。

  ——堅持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堅持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建設美麗中國,為全人類和子孫后代共享發展創造可持續條件。

  ——加強對特定群體權益的平等保護和特殊扶助,促進所有人平等分享發展成果,為實現所有人全面發展提供政策支持。

  ——廣泛開展人權教育、研究、培訓和知識普及,營造全社會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文化氛圍。

  ——積極參與全球人權治理,深度參與聯合國人權機制工作,推動建設更加公平公正合理包容的全球人權治理體系,共同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

  《行動計劃》由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和外交部牽頭編制,經國家人權行動計劃聯席會議機制審核同意,現授權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布。

  一、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

  鞏固脫貧攻堅成果,開展鄉村振興建設,貫徹就業優先政策,實施健康中國戰略,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推動教育公平發展,加強公共文化服務,促進全體人民共同富裕,保障公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

  (一)基本生活水準權利

  接續推進脫貧地區發展。保障居民基本住房、用水、食品安全和出行便利。

  ——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建立完善農村低收入人口和欠發達地區幫扶機制,保持主要幫扶政策和財政投入力度總體穩定。做好易地扶貧搬遷后續幫扶,加強大型搬遷安置區新型城鎮化建設。

  ——夯實糧食安全基礎。保障糧、棉、油、糖、肉、奶等重要農產品供給安全。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嚴守18億畝耕地紅線。建設國家糧食安全產業帶,建成10.75億畝集中連片高標準農田。

  ——實施食品安全戰略。開展食品安全放心工程建設攻堅行動,著力提升智慧監管能力,推動健全從農田到餐桌全過程食品安全監管體系。

  ——提升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新增水利工程供水能力290億立方米。實施農村供水保障工程和農村飲用水安全工程建設,農村自來水普及率達到88%以上。

  ——完善住房保障體系。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為主體的住房保障體系。公租房實行實物保障和貨幣補貼并舉,對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應保盡保;推進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幫助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緩解住房困難問題。發展共有產權住房,幫助有一定支付能力又買不起商品住房的群體擁有產權住房。

  ——加強住房安全保障。繼續實施農村危房改造,用三年左右時間完成農村房屋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支持地震高烈度設防地區實施農房抗震改造。

  ——優化交通條件。推動干線鐵路建設,實現國家高速公路貫通互聯,加快沿邊抵邊公路建設,對繁忙路段實施擴容改造。加強鄉鎮對外公路建設改造,實施自然村(組)通硬化路建設。

  ——彌合城鄉數字鴻溝。統籌推進智慧城市與數字鄉村建設,促進城鄉信息化融合發展,提升全民數字素養與技能。

  (二)工作權利

  全面貫徹就業優先政策,消除就業和職業歧視,完善工資福利制度,健全勞動關系協調機制,落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勞動法律實施監督。

  ——促進就業。實現更加充分更高質量就業,城鎮調查失業率控制在5.5%以內。增加非全日制就業機會,支持和規范發展新就業形態,為農村外出返鄉人員提供創業服務。實施創新創業帶頭人培育行動,引導建設各類農村創業創新示范園區和孵化實訓基地。完善進城務工青年、靈活就業青年等群體的勞動就業合法權益。擴大公益性崗位安置,著力幫扶生育后再就業婦女、殘疾人、零就業家庭成員等困難人員就業。

  ——促進脫貧人口穩定就業。加大脫貧人口有組織勞務輸出力度。支持脫貧地區在涉農項目建設和管護方面廣泛采取以工代賑方式。延續支持扶貧車間的優惠政策。調整優化生態護林員政策。統籌用好鄉村公益崗位。

  ——加強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實施職業技能提升行動和農民工穩就業職業技能培訓、百萬青年技能培訓行動、康養職業技能培訓等專項計劃。每年培訓農民工700萬人次。支持企業開展崗前培訓、新型學徒制培訓和崗位技能提升培訓。

  ——保障勞動者獲得合理報酬。健全工資決定、合理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完善最低工資標準和工資指導線形成機制,積極推行工資集體協商制度。規范勞務派遣用工行為,保障勞動者同工同酬。制定互聯網平臺就業勞動保障政策。完善欠薪治理長效機制,依法糾正拖欠勞動報酬等違法違規行為。

  ——打擊和懲處強迫勞動。加強勞動者權益保護,依法懲處強迫勞動犯罪。

  ——健全落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修改安全生產法,制定危險化學品安全法、煤礦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健全企業全過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實施《工傷預防五年行動計劃(2021-2025年)》。重點行業工傷事故發生率降低20%左右。

  (三)社會保障權利

  堅持應保盡保原則,按照兜底線、織密網、建機制的要求,加快健全覆蓋全民、統籌城鄉、公平統一、可持續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

  ——完善社會保障體制機制。為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困難群體代繳部分或全部保費。落實職工基本養老金合理調整機制。完善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制度,推動個人養老金發展。落實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遺屬待遇和病殘津貼政策。

  ——健全社會救助制度體系。及時有針對性地給予困難群眾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專項救助。完善農村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合理提高救助供養水平和服務質量。健全分層分類的社會救助體系,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覆蓋的未成年人年齡從16周歲延長至18周歲。對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家庭或個人給予應急性、過渡性生活保障。

  (四)財產權益

  貫徹實施民法典,健全產權保護制度,保障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和宅基地使用權,深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健全自然資源資產產權體系,完善數據產權保障制度。

  ——健全產權保護制度。修改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加強數據、知識、環境等領域產權制度建設,健全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和法律法規。

  ——強化產權司法執法保護。依法平等保護國有、民營、外資等各種所有制企業產權。依法保護企業家的財產權和創新收益。依法嚴厲打擊侵犯公民、企業和組織合法財產權益的盜竊、搶劫、搶奪、詐騙、敲詐勒索和侵犯知識產權等各類犯罪行為。推動涉企冤錯案件依法甄別糾正常態化機制化。積極探索中國特色現代企業規制司法制度。

  ——保障農民財產權利。落實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長30年政策,完善農村承包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制度。探索農村宅基地所有權、資格權、使用權分置實現形式。依法保障進城落戶農民農村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規范草原承包經營和流轉,推進草原確權登記頒證。

  ——實行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完善知識產權案件訴訟制度。健全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加大損害賠償力度。改革國有知識產權歸屬和權益分配機制,擴大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知識產權處置自主權。

  (五)健康權利

  深入實施健康中國行動,為人民提供全方位全生命周期健康服務。重大疫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能力顯著增強,人民身心健康素質明顯提高,健康公平顯著改善。

  ——構建強大公共衛生體系。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有效防控、阻擊新冠肺炎疫情,不惜一切代價維護人民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改革疾病預防控制體系,強化監測預警、風險評估、流行病學調查、檢驗檢測、應急處置等職能。加強公共衛生學院和人才隊伍建設。擴大國家免疫規劃,加強重大傳染病防治,強化慢性病預防、早期篩查和綜合干預。完善心理健康和精神衛生服務體系。升級改造20個國家重大傳染病防控救治基地。依托現有疾控機構建設15個左右區域公共衛生中心。升級改造20個國家緊急醫學救援基地。

  ——完善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加強公立醫院建設。完善城鄉醫療服務網絡,促進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服務能力達到國家標準。推動省市優質醫療資源支持縣級醫院發展。加快建設分級診療體系,積極發展醫療聯合體。支持社會辦醫,鼓勵有經驗的執業醫師開辦診所。

  ——完善慢性病、地方病防治體系。國家慢性病綜合防控示范區建設覆蓋全國20%的縣(區)。重大慢性病過早死亡率在2015年基礎上降低20%。持續控制和消除地方病、血吸蟲病危害。

  ——提升醫護人員培養質量與規模。擴大兒科、全科等短缺醫師規模,每千人口擁有注冊護士數提高到3.8人。加快壯大全科醫生隊伍,開展人員培訓,每萬人口平均擁有全科醫生3.93人。

  ——健全全民醫保制度。鞏固完善全民醫保制度。完善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共濟保障機制,健全重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將符合條件的互聯網醫療服務按規定納入醫保支付范圍,落實異地就醫結算。穩步建立長期護理保險制度。

  ——提高精神健康服務水平。完善社會化心理健康服務體系,緩解學業、職業、生活和情感等社會壓力,加強創傷后心理建設。完善嚴重精神障礙診斷報告、隨訪管理服務,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管理率達到90%。

  ——持續提升青少年健康和體質水平。倡導合理用眼、合理膳食、科學運動等健康生活方式。青少年體質達標率不低于90%,青年學生近視檢出率初中生不高于65%、高中生不高于75%。

  ——確保食品藥品安全。加強食品藥品安全風險監測、抽檢和監管執法,強化快速通報和快速反應。構建藥品和疫苗全生命周期管理機制,完善藥品電子追溯體系。依法嚴厲打擊食品、藥品領域違法犯罪行為。探索建立食品藥品安全領域民事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適用。

  ——促進中醫藥發展。堅持中西醫并重和優勢互補,大力發展中醫藥事業。打造30個左右國家中醫藥傳承創新中心,形成一批中醫藥特色學科和優勢學科。

  ——推進智慧醫療。完善電子健康檔案和病歷、電子處方等數據庫,加快醫療衛生機構數據共享。推廣遠程醫療,推進醫學影像輔助判讀、臨床輔助診斷等應用。運用大數據提升對醫療機構和醫療行為的監管能力。

  ——廣泛開展全民健身運動。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務體系,推進社會體育場地設施建設和學校場館開放共享,提高健身步道等便民健身場所覆蓋面,因地制宜發展體育公園。

  (六)受教育權

  提高學前教育普及率、義務教育鞏固率、高中階段入學率。保證教育公平,提升教育質量,促進人的全面發展。

  ——加大對原深度貧困地區的教育投入。繼續實施中央預算內投資教育專項計劃,建設東中西部高校全國性對口支援對接平臺,支持原深度貧困地區鞏固教育脫貧攻堅成果,阻斷貧困代際傳遞。

  ——推進學前教育全面普及。繼續提升學前教育普及水平,大力發展公辦幼兒園,積極扶持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學前教育毛入園率提高到90%以上。

  ——促進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推動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和城鄉一體化,加快義務教育學校標準化建設。提升義務教育鞏固水平,健全控輟保學工作責任體系。持續改善鄉村小規模學校和鄉鎮寄宿制學校條件。

  ——提升高中階段教育普及水平。加強縣域普通高中建設,鼓勵普通高中多樣化特色化發展。加大對中西部貧困地區和高海拔地區高中階段教育的扶持力度。高中階段教育毛入學率提高到92%以上。

  ——完善職業教育體系。構建職業中等教育和職業高等教育有機銜接、職業教育和普通教育相互融通的職業教育體系。推動產教融合發展,完善校企合作制度。逐步分類推進中等職業教育免除學雜費。新增勞動力平均受教育年限不低于14年。

  ——促進高等教育高質量發展。實施高等學校創新能力提升計劃,分類建設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高等教育毛入學率提高到60%。實施中西部高等教育振興計劃,擴大“雙一流”高校對中西部、民族地區和農村地區招生規模。

  ——切實保障困境兒童受教育權利。加強對留守兒童的關愛保護,完善留守兒童教育服務體系。加快城鎮學校擴容增位,保障農業轉移人口隨遷子女平等享有基本公共教育服務。繼續實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和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

  ——預防性侵害和性騷擾。建立預防性侵害和性騷擾的工作制度,對未成年人開展符合其年齡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和性騷擾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對性侵害和性騷擾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活動及時向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為遭受性侵害和性騷擾的未成年人提供保護和維權服務。

  ——遏制校園欺凌。落實未成年人保護法和《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建立學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定期對全體學生開展防治欺凌專題教育活動,保障每一位兒童身心健康成長。

  ——有效預防在線教育數字鴻溝。為家庭生活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的信息技術設備,確保全體學生公平享有優質在線教育。

  (七)文化權利

  完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提升全民閱讀服務水平,加強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承和保護,促進新興文化產業發展,更充分保障公民文化權利。

  ——完善公共文化服務基礎設施。做好公共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美術館、鄉鎮(街道)綜合文化站、村(社區)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等的規劃建設。健全各級各類公共文化服務基礎設施。

  ——補齊公共文化服務短板。落實國家基本公共服務標準要求,加強基層文化建設,增加供給總量,優化供給結構,推動優質文化資源向農村地區、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傾斜,縮小城鄉和地區之間公共文化服務差距。實施廣播電視惠民工程,完善農村文化基礎設施網絡。

  ——推動公共數字文化建設。統籌推進公共文化數字化重點工程建設。實施全國智慧圖書館體系建設、公共文化云建設等項目。

  ——提升全民閱讀服務水平。推進社區圖書館建設,優化基層閱讀資源配置,改善公共場所閱讀環境和閱讀障礙者的閱讀條件,推進農家書屋數字化升級,力爭國民綜合閱讀率達到83%。

  ——構建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承體系。推進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記錄工作,實施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研修培訓計劃。實施中華典籍整理工程,整理出版300種中華典籍。實施國家古籍數字化工程。

  ——提升文化遺產系統性保護水平。加強對國家重大文化和自然遺產地、大遺址、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建設,加大對非國有博物館業務幫扶。加強安陽殷墟等遺址保護,開展國家考古遺址公園建設。建設20個國家重點區域考古標本庫房、30個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和20個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館。繼續推進各級傳統村落保護名錄建設。

  ——推進國家文化公園建設。整合長城、大運河、長征、黃河沿線等重要文化資源,強化文物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真實完整保護傳承,打造中華文化重要標志。

  ——促進新興文化產業發展。推進文化業態創新,發展創意文化產業。發展積極健康的網絡文化,推動網絡文藝繁榮有序發展。

  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

  擴大公民自主參與和自由發展空間,完善人身權利、個人信息權益、財產權利和宗教信仰自由權利保障制度,加強人權法治保障,提升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知情權和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保障水平,切實尊重和保障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

  (一)生命權

  保護公民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嚴在常態和應急狀態下均不受非法侵害。

  ——全面提高公共安全保障能力。完善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提高安全生產水平,加強生物安全風險防控。

  ——完善應急狀態下生命權保障體系。修改突發事件應對法,構建系統完備、科學規范、運行有效的應急管理法律體系,加強應急管理標準化工作。健全應急救助體系,提升自然災害防御工程標準,加強應急物資保障體系建設,提高應急救助水平和物資保障能力。

  ——嚴格慎重適用死刑。強化死刑復核程序,規范死刑復核監督程序,嚴格落實死刑案件報備和審查機制。細化死刑案件法律適用標準和訴訟程序規則,確保死刑只適用于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

  (二)人身權利

  在立法、執法和司法中充分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各項人身權利,堅持依法懲治犯罪與保障人權相統一。

  ——依法保障人格權利。實施人格權侵害禁令制度,制定相關指導意見或者司法解釋,使人格權得到及時有效的保護。

  ——依法懲處“軟暴力”犯罪。禁止采取跟蹤貼靠、滋擾糾纏、聚眾造勢等侵害人身權利的手段實施“軟暴力”。

  ——嚴禁非法拘禁。對有組織地多次短時間非法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加大力度查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非法拘禁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

  ——降低審前羈押率。落實社會危險性條件證明制度,對無社會危險性或者采取非羈押性強制措施足以防止社會危害性的依法不捕。健全羈押必要性審查機制,推進延長羈押期限實質化審查,規范和完善取保候審等非羈押監管措施。

  ——嚴禁刑訊逼供。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落實執法全過程記錄機制。全面覆蓋各類執法活動,實現不同執法環節、不同記錄方式有機銜接,各類執法記錄資料閉環管理。

  ——健全監督機制。加強對刑事立案和偵查活動的監督。加強對剝奪、限制人身自由強制措施的監督。完善刑事執行監督機制。

  ——保障被羈押人、罪犯合法權利。完善看守所管理制度,加強被羈押人權利保障。嚴禁體罰、虐待、侮辱、毆打罪犯或縱容他人毆打罪犯。加強監所醫療衛生專業化建設,提升醫療救治能力,保障被羈押人的生命和健康。

  ——實施社區矯正法。維護社區矯正對象合法權益。充分發揮社會力量的作用,加強對社區矯正對象的教育幫扶。

  ——保障戒毒人員合法權利。落實禁毒法和戒毒條例,完善自愿戒毒、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社區康復等多種措施相互補充的戒毒康復工作體制。加強教育戒治工作體系,提升教育矯治、戒毒醫療、生活衛生、安全管理水平,提高教育戒治質量。

  (三)個人信息權益

  加強個人信息保護,完善有關法律制度、監管執法和宣傳,切實維護網絡和數據安全。

  ——完善個人信息保護法律制度。制定個人信息保護法,明確處理個人信息應遵循的原則,細化、完善個人信息處理規則,嚴格限制處理敏感個人信息,明確個人在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中的權利,強化個人信息處理者的合規管理義務,設置嚴格的法律責任。制定出臺個人信息保護配套法規、標準及司法解釋,不斷完善個人信息保護制度體系。

  ——深入開展個人信息保護監管執法和宣傳。加強個人信息保護監管執法工作,通過開展系列專項行動嚴格查處違法收集、使用個人信息行為,建立個人信息侵權投訴舉報制度,加強執法隊伍能力和執法水平建設,不斷提高執法水平。通過國家網絡安全宣傳周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網絡、新媒體等,多渠道、多形式開展個人信息保護普法宣傳、教育,推動公民個人信息保護意識的提升。

  ——維護網絡和數據安全。加強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等法律實施工作,落實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保護相關制度措施,保障網絡免受干擾、破壞或者未經授權的訪問,防止網絡數據泄露或者被竊取、篡改,加強網絡和數據安全風險監測,及時處置安全事件,嚴厲打擊竊取網絡數據、非法買賣個人信息等違法犯罪活動,切實保障網絡數據和個人信息安全。

  (四)宗教信仰自由

  貫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促進宗教關系和諧,依法管理宗教事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原則,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保障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的合法權益。

  ——貫徹落實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完善宗教事務管理制度體系,制定出臺《宗教事務條例》配套規章,依法規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務的行為,保障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的合法權益。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引導宗教界和信教群眾增強法治觀念,依法維護合法權益,在法律范圍內開展活動。開展宗教活動場所法人登記,加大宗教活動場所合法權益的保障力度。大力支持宗教團體辦好宗教院校,健全宗教人才培養體系。

  ——維護和保障宗教界合法權益。維護佛道教界合法權益,支持佛道教界提升信仰建設、文化建設,維護佛道教活動場所清凈莊嚴氛圍。保障穆斯林群眾合法權益,支持中國伊斯蘭教協會組織穆斯林群眾赴沙特朝覲。加大對天主教、基督教神學思想建設及成果轉化的支持和保護。支持和鼓勵各宗教依法依規開展公益慈善活動。

  ——開展宗教領域國際交流。支持和鼓勵各宗教在獨立自主、平等友好、相互尊重的基礎上開展對外交流,建立、發展、鞏固同海外宗教界的友好關系。

  ——抵制宗教極端主義。反對宗教極端思想,幫助信教群眾抵御極端思想侵害。依法懲治冒用宗教名義從事暴力恐怖和民族分裂活動的違法犯罪行為。

  (五)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采取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相結合的方式,選舉產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完成五級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嚴格落實選舉法,最廣泛動員和組織全國10億多選民參加選舉,直接選舉產生200多萬名縣鄉兩級人大代表,并逐級選舉產生設區的市級人大代表、省級人大代表、全國人大代表。

  ——增加基層人大代表數量。保證各級人大代表中有適當數量的工人、農民、專業技術人員基層代表。依照2020年修改的選舉法,重新確定縣鄉人大代表名額,新增縣鄉人大代表名額向基層群眾、社區工作者等傾斜。

  ——保障流動人口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為流動人口參選創造便利條件。放寬流動人口特別是已經取得居住證的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參選的條件。

  (六)知情權和參與權

  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保證人民依法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經濟文化事業和社會事務,切實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和參與權。

  ——加強基層政務公開標準化規范化建設。全面推進基層政務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結果公開。建設全國統一的基層政務公開標準體系。加強和改善信息無障礙服務環境,為老年人、殘疾人等網上獲取政務信息、辦理服務事項、享有公共服務提供便利。

  ——加強突發事件信息發布。健全公共安全、重大疫情、災害事故應急報道機制,及時準確發布權威信息,主動回應社會關切。

  ——全面推進司法公開。完善審判公開、檢務公開的內容、程序和方式并動態調整。各級檢察機關設立新聞發言人,健全新聞發布常態化機制,落實重大案件信息發布制度。

  ——完善公民對立法、監督工作的參與機制。完善法律法規規章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編制等重大公共決策的公眾參與機制。法律草案公開征求意見,完善公眾意見采納情況反饋機制。發揮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基層立法聯系點、預算工委基層聯系點作用,充分聽取人民群眾對相關工作的意見建議。

  ——推動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統籌推進政黨協商、人大協商、政府協商、政協協商、人民團體協商、基層協商以及社會組織協商。全國政協通過雙周協商座談會、提案辦理協商、網絡議政、遠程協商、對口協商、界別協商等形式,拓展協商廣度和深度。健全城鄉社區協商制度,拓寬群眾參與基層治理的制度化渠道。

  ——完善基層群眾自治制度。推進基層直接民主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鼓勵制定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約、村規民約、村民自治章程。落實村(居)務公開制度。

  ——健全企事業單位民主管理制度。深入推進廠務公開,規范民主程序,保障職工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有效參與企事業單位民主管理。發揮職工代表大會在涉及職工福利及社會保險制度政策落實過程中的積極作用。企業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方案,必須提交職代會審議,并向職工公開。

  ——鼓勵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治理。發揮群團組織和社會組織在社會治理中的作用,暢通和規范市場主體、新社會階層、社會工作者和志愿者等參與社會治理的途徑。

  (七)表達權和監督權

  依法保障公民的表達權和監督權,豐富表達手段,暢通公民訴求表達渠道,發揮公民監督在監督體系中的作用。

  ——依法保障和規范網絡表達。依法建好用好互聯網,為公民通過網絡反映問題、表達訴求、建言獻策提供充分的便利。運用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等技術手段,全面收集、及時回應民眾的意見建議。

  ——完善信訪制度。完善和落實信訪制度,依法及時就地解決群眾合理訴求。推進訴訪分離和分類處理工作,將信訪納入法治化軌道。構建匯集社情民意工作平臺,健全人民建議征集制度,及時了解民情、聽取民意、匯集民智。完善網上受理信訪制度,有序推進信訪信息系統互聯互通、信息共享。健全集中解決信訪突出問題長效機制,落實信訪工作責任制,加大解決信訪問題的力度,切實維護公民合法權益。

  ——完善人大監督制度。加強憲法實施和監督,落實憲法解釋程序機制,推進合憲性審查,建立健全涉及憲法問題的事先審查和咨詢制度,完善備案審查制度。

  ——加強對行政權力的監督。研究起草行政程序法,修改行政復議法,加大對行政行為的監督糾錯力度。保障公民和社會組織通過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對行政機關進行監督的權利。

  ——強化社會監督。鼓勵媒體和公民通過新聞報道和輿論進行社會監督。完善人民監督員監督制度。細化保護檢舉控告人情形的法律規定,明確界定打擊報復行為及其法律后果。

  ——加強基層監督。建立健全村(居)務監督委員會,促進村級事務公開公平公正,切實保障村(居)民合法權益和村(居)集體利益。編制村級小微權力清單,建立健全小微權力監督制度,形成群眾監督、村務委員會監督、上級黨組織和有關部門監督與會計核算監督、審計監督等全程實時、多方聯網的監督體系。

  (八)獲得公正審判的權利

  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推進審判體系和審判能力現代化,保障當事人獲得公正審判的權利,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確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健全司法履職保障和違法審判責任追究機制。構建公正高效的檢察權運行機制和公平合理的司法責任認定、追究機制,強化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

  ——完善執法司法制約監督體系改革和建設。推進公安機關受立案制度改革,切實落實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加強檢察機關對刑事立案、偵查、審判活動的監督。

  ——深化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保護當事人訴訟權利。嚴格執行庭前會議、非法證據排除、法庭調查三項規程,推進庭審實質化。完善對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報案人等的保護措施。完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加強律師執業權利保障。推進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保障刑事辯護律師依法執業權利。加強和改進看守所律師會見工作,進一步增加律師會見室數量,完善預約會見機制。

  ——促進和規范法律援助工作。制定法律援助法。向經濟困難公民和符合法定條件的其他當事人無償提供法律咨詢、代理、刑事辯護、值班律師法律幫助等法律服務。落實刑事訴訟法及相關配套制度關于法律援助規定,提升刑事法律援助服務的可及性和實效性。

  ——推進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實施人民陪審員法,落實人民陪審員選任新機制,完善人民陪審員參審和管理保障機制,強化人民陪審員實質參審能力,細化人民陪審員參審案件范圍。

  ——加強訴訟服務體系建設。努力提供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準的訴訟服務。探索建立民生案件“綠色通道”,對涉及弱勢群體和基本民生的案件實行快立、快審、快結、快執。

  ——推進智慧訴訟服務建設。研發智能輔助軟件,為當事人提供訴訟風險評估、訴前調解建議、自助查詢咨詢、業務網上辦理等服務,切實減輕人民群眾訴累。

  ——完善公益訴訟法律制度。拓展公益訴訟案件范圍,探索建立生態環境、食品藥品安全領域民事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制度。

  ——完善國家賠償和司法救助制度。完善國家賠償和司法救助制度,加強國家賠償審判工作,依法維護賠償請求人合法權益。建立健全司法救助與社會救助的銜接機制。

  三、環境權利

  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落實減污降碳總要求,推動綠色發展,構建生態文明體系,完善生態環境法律法規制度體系,加快推動綠色低碳發展,改善生態環境質量,不斷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優美生態環境需要,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

  (一)污染防治

  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持續改善生態環境質量。

  ——推進空氣質量持續改善。繼續開展大氣污染防治行動,統籌大氣污染物與溫室氣體協同減排,推進全國空氣質量持續改善,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氣。地級及以上城市PM2.5平均濃度下降10%,氮氧化物和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總量分別下降10%以上。

  ——持續強化水污染防治。開展城市黑臭水體治理環境保護專項行動,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區內黑臭水體。加強城鎮(園區)污水處理環境管理,推進鄉鎮級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開展重點海域綜合治理,推進美麗海灣保護與建設。

  ——推進土壤污染防治。鞏固提升農用地安全利用水平,實施農藥化肥減量行動,治理農膜污染。推動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落實土壤污染防治義務。

  ——加強污水和廢棄物治理。推進城鎮污水管網全覆蓋,城市污泥無害化處置率達到90%,地級及以上缺水城市污水資源化利用率超過25%。以主要產業基地為重點布局危險廢棄物集中利用處置設施。加快建設地級及以上城市醫療廢棄物集中處理設施,健全縣域醫療廢棄物收集轉運處置體系。

  ——優化城鄉垃圾治理。地級及以上城市基本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系統,全國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達到35%以上。全面推進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基本實現收運處置體系全覆蓋。

  ——加強環境法治建設。完善生態環境法律法規制度體系。推動黃河治理、噪聲污染防治、海洋環境保護、碳排放權交易管理、生態環境監測等法律法規的制修訂工作。穩步推進生態環境標準制修訂。推進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改革。依法嚴厲打擊生態環境領域違法犯罪行為。

  (二)生態環境信息公開

  加大環境信息公開力度,切實保障公眾知情權。

  ——加強政府環境信息公開。負有生態環境保護職責的部門通過政府網站、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媒體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主動向社會公開生態環境信息。

  ——完善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制定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推進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確定強制性披露主體和披露內容,完善披露形式,及時披露主要環境信息。規范上市公司、發債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強化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行業管理,建立環境信息共享機制。

  (三)環境決策公眾參與

  制定實施環境影響評價法,落實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辦法,促進公眾有效參與環境決策。

  ——鼓勵公眾參與環境影響評價。對于可能造成不良環境影響并直接涉及公眾環境權益的專項規劃,鼓勵公眾參與環境影響評價。

  ——健全公眾環境監督機制。支持全國各地“12369環境保護投訴舉報電話”與“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歸并運行工作。做好微信網絡環保舉報工作,督促解決公眾身邊突出生態環境問題。

  (四)環境公益訴訟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

  深入開展環境公益訴訟,拓寬環境公益訴訟受案范圍,完善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加強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建設。探索開展預防性環境公益訴訟,研究制定環境保護禁止令制度相關規則,發布環境公益訴訟指導性案例。

  ——完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省級、地級政府作為本行政區域生態環境損害索賠權利人,依法追究損害生態環境責任者的賠償責任,修復生態環境,維護國家生態安全。

  (五)國土空間生態保護修復

  堅持山水林田湖草系統治理,加大生態保護和修復力度,著力提高生態系統自我修復能力和穩定性,共建地球生命共同體。

  ——實施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重大工程。加快推進青藏高原生態屏障區、黃河重點生態區、長江重點生態區和東北森林帶、北方防沙帶、南方丘陵山地帶、海岸帶等生態屏障建設。加強長江、黃河等大江大河和重要湖泊濕地生態保護治理,濕地保護率提高到55%。推行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養生息,健全耕地休耕輪作制度。構建國家-地方互聯互通的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重大工程監測監管平臺,開展生態狀況評價監測。

  ——構建自然保護地體系。嚴格管控自然保護地范圍內非生態活動,推進三江源、東北虎豹、大熊貓和海南熱帶雨林等國家公園建設,新整合設立秦嶺、黃河口等國家公園。

  ——實施生物多樣性保護重大工程。建設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基因保存庫、救護繁育場所,專項拯救48種極度瀕危野生動物和50種極小種群野生植物。

  (六)應對氣候變化

  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增強氣候變化適應能力,積極參與全球氣候變化治理,實現可持續發展。

  ——努力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制定《關于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見》,編制《2030年前碳排放達峰行動方案》,構建碳達峰、碳中和“1+N”政策體系,落實應對氣候變化國家自主貢獻目標。完善能源消費總量和強度雙控制度,重點控制化石能源消費。實施以碳強度控制為主、碳排放總量控制為輔的制度,支持有條件的地方和重點行業、重點企業率先達到碳排放峰值。提升生態碳匯能力,強化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控,有效發揮森林、草原、濕地、海洋、土壤、凍土的固碳作用,提升生態系統碳匯增量。加強青藏高原綜合科學考察研究。

  ——提升適應氣候變化能力。編制實施《國家適應氣候變化戰略2035》,加強全球氣候變暖對中國承受力脆弱地區影響的監測和評估,提升城鄉建設、農業生產、基礎設施適應氣候變化能力。

  ——加強氣候變化國際合作。堅持公平、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及各自能力原則,建設性參與和引領應對氣候變化國際合作,推動落實《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及其《巴黎協定》,積極開展氣候變化南南合作

  四、特定群體權益保障

  完善對少數民族、婦女、兒童、老年人、殘疾人等各類特定群體權益的平等保障和特殊保護,建立常態和非常態相結合的特定群體權益保障機制,促進所有人的全面發展。

  (一)少數民族權益

  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支持民族地區加快發展,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

  ——依法治理民族事務。全面貫徹落實民族區域自治法,健全民族工作法律法規體系,確保各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對一切形式的民族歧視。

  ——保障少數民族平等參與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的權利。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的分配保證各民族都有適當數量的代表。有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保證每一聚居的少數民族都有代表參加當地的人民代表大會。保證55個少數民族都有本民族的全國人大代表,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也有一名代表。積極培養、選拔少數民族干部。

  ——保障少數民族經濟發展權利。完善差別化區域政策,支持和幫助民族地區加快發展,深入推進興邊富民行動,不斷提高各族群眾生活水平。

  ——保障少數民族受教育權利。提高民族地區教育質量和水平,加大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推廣力度。加快普及民族地區學前教育,均衡發展民族地區義務教育。培養各級各類少數民族人才。進一步健全教育對口支援機制。

  ——保障少數民族學習使用和發展本民族語言文字的權利。國家依法保障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在行政司法、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文化教育等各領域的合法使用。加強對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科學保護。

  ——保障少數民族文化權利。推動各民族文化的傳承保護和創新交融,提升民族地區公共文化服務水平。保護和傳承少數民族傳統文化。做好少數民族古籍保護、搶救、整理、出版和研究工作。開展少數民族古籍數字化建設。辦好第六屆全國少數民族文藝會演。開展好少數民族語電視劇譯制片源捐贈工作。

  (二)婦女權益

  貫徹落實男女平等基本國策,全面落實《中國婦女發展綱要(2021-2030年)》。持續改善婦女發展環境,促進婦女依法平等行使權利、參與經濟社會發展,共享發展成果。

  ——促進婦女平等參與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保障婦女平等享有政治權利,推動婦女廣泛參與社會事務和民主管理。逐步提高女性在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中的比例。培養選拔更多女干部。村(居)民委員會成員中女性比例穩步提高。大力推動基層婦女廣泛參與協商議事。

  ——完善婦女權益保障制度。修改婦女權益保障法。檢察機關積極探索開展相關領域公益訴訟。對通過大眾傳媒或者其他方式貶低損害婦女人格、侵害婦女財產權益、在就業等領域歧視婦女以及不履行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職責等侵害不特定多數婦女合法權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檢察機關可以發出檢察建議或提起公益訴訟。

  ——保障婦女人身權利。倡導性別平等、責任共擔的新型家庭文化。預防和制止針對婦女的一切形式家庭暴力,依法適用人身安全保護令和家庭暴力告誡制度,有效預防和依法打擊性侵、拐賣婦女的犯罪行為。提升預防和制止性騷擾的法律意識,有效遏制針對女性的性騷擾。保護婦女免遭網絡違法犯罪行為的侵害。

  ——保障婦女財產權益。保障婦女在家庭關系中的財產所有權和繼承權,保障婦女對婚姻家庭關系中共有財產享有知情權和平等處理權。保障農村婦女平等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等不動產權益,平等享有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征用安置補償權益。

  ——保障婦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權利。依法保障女性平等接受義務教育、高中階段教育及高等教育的權利。提高女性科學素養,培養女性科技人才,為女性終身學習提供支持。

  ——保障婦女平等就業權利。消除就業性別歧視。規范招聘行為,用人單位在招聘過程中,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得限定男性或者規定男性優先。將就業性別歧視問題納入勞動保障監察工作之中。對涉嫌就業性別歧視的用人單位開展聯合約談。

  ——促進工作場所性別平等。用人單位建立健全勞動就業、薪酬待遇、職業發展、生育保護以及幫助職工平衡工作和家庭責任、預防和制止職場性騷擾等工作場所性別平等制度機制,推動建立家庭友好型工作場所。支持和幫助女性實現家庭和工作的平衡。

  ——緩解婦女的家庭育兒負擔。發展普惠托育服務體系。支持150個城市利用社會力量發展綜合托育服務機構和社區托育服務設施。著力補齊農村地區和城市新增人口集中地區資源短板,進一步完善普惠性學前教育保障機制。加強中小學課后服務,探索實施父母育兒假,減輕家庭生育、養育、教育負擔。

  ——保障婦女享有衛生健康服務。加大婦女常見病防治力度,完善宮頸癌、乳腺癌綜合防治體系和救助政策。探索開展青春期、育齡期、孕產期、更老年期保健專科服務,提供婦女全生命周期健康服務。鞏固母嬰安全五項制度,確保全國孕產婦死亡率持續穩中有降。加強符合婦女需求的母嬰室、衛生廁所建設。

  ——關心關愛困境婦女。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采取必要措施,確保低收入、殘疾、患重病、留守、單親母親等困境婦女享有相應的權益保障,為其提供必要的生活救助和關愛服務。

  (三)兒童權益

  堅持兒童優先原則,全面落實《中國兒童發展綱要(2021-2030年)》,保障兒童生存、發展、受保護和參與的權利,縮小兒童發展的城鄉、區域和群體差距,促進兒童健康、全面發展。

  ——保障未成年人的人格權。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禁止對兒童進行毆打、體罰、虐待等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通過網絡以文字、圖片、音視頻等形式,對未成年人實施侮辱、誹謗、威脅或者惡意損害形象等網絡欺凌行為。保護未成年人隱私權和個人信息,新聞媒體采訪報道涉及未成年人事件應當客觀、審慎和適度,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名譽、隱私和其他合法權益。

  ——保障兒童的知情權和參與權。重視聽取并采納兒童的合理意見。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根據未成年人的年齡和智力發展狀況,在作出與未成年人權益有關的決定前,聽取未成年人的意見,充分考慮其真實意愿。

  ——提高兒童健康權保障水平。完善兒童健康服務體系,預防和控制兒童疾病,減少兒童死亡和嚴重出生缺陷發生。引導兒童科學均衡飲食。有效控制兒童肥胖和近視,實施學齡前兒童營養改善計劃。兒童每天接觸戶外自然光不少于1小時,保障兒童每天至少1小時中等及以上強度運動,合理安排兒童作息。加強兒童心理健康教育和服務。中小學校普遍配備心理健康教育教師。

  ——保障殘疾兒童權利。完善兒童殘疾篩查、診斷、治療、康復一體化工作機制,建立殘疾報告和信息共享制度。建設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定點機構,推動殘疾兒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復服務。保障具備學習能力的適齡殘疾兒童少年不失學輟學。加強殘疾兒童教育的師資能力和資源建設。

  ——關愛困境兒童。加強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健全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機制。支持兒童福利機構建設,提升孤棄兒童集中養治教康水平。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標準不低于當地平均生活水平。加強對農村留守兒童的關愛保護。落實流浪兒童街面巡查和轉介處置職責,依法依規為流浪兒童提供生活照料、身份查詢、接送返回等服務。

  ——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司法保護。全面實施修訂后的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完善家庭、學校、社會、網絡、政府、司法各領域的未成年人保護,嚴厲打擊侵害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行為,有效預防未成年人犯罪。青少年犯罪率控制在全球較低水平。健全未成年人司法工作體系。全面推行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取證工作機制,保障未成年人的名譽權、隱私權和其他合法權益。推動完善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

  ——禁止使用童工。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招用未滿16周歲未成年人。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禁止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個體經營活動。依法查處使用童工的違法行為。

  ——預防和依法嚴懲性侵害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行為。加強未成年人預防性侵害教育,提高未成年人家庭、學校、社區識別防范性侵害和發現報告的意識和能力,落實強制報告制度。建立全國統一的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人員信息查詢系統,完善落實入職查詢、從業禁止制度。探索建立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員信息公開制度。嚴格落實外籍教師無犯罪證明備案制度。

  ——預防控制針對兒童的暴力傷害。宣傳倡導對兒童暴力零容忍理念,強化國家、社會、學校、家庭保護責任,落實兒童暴力傷害發現、報告、干預機制。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機構和人員履行強制報告責任,鼓勵公眾依法勸阻、制止、檢舉、控告針對兒童的暴力行為。依法嚴懲針對兒童實施暴力的違法犯罪行為。提高兒童遭受意外傷害和暴力傷害的緊急救援、醫療救助、康復服務水平。

  ——有效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護相結合,堅持預防為主、提前干預,對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和嚴重不良行為及時進行分級預防、干預和矯治。推動落實家庭教育指導工作,教育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培養未成年人法律素養,提高守法意識。落實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分級干預制度。依法從嚴懲治脅迫、教唆、引誘、欺騙等利用未成年人實施有組織犯罪的行為。

  ——完善落實未成年人監護制度。強化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和保護職責,依法規范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委托他人照護未成年子女的行為。強化村(居)民委員會對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監護和委托照護的監督責任,村(居)民委員會兒童主任切實做好未成年人監護風險或受到監護侵害情況的發現、核實、報告工作。符合法定情形的未成年人由縣級以上民政部門代表國家進行監護,確保突發事件情況下無人照料的未成年人及時獲得臨時監護。

  (四)老年人權益

  提高老年人權益保障水平,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依、老有所樂、老有所為。

  ——健全老年人福利保障。推進基本養老服務體系建設,逐步提高老年人福利水平,強化對失能、部分失能特困老年人的兜底保障,完善經濟困難高齡失能老年人補貼制度和獨居留守老年人探訪關愛制度,逐步實現老有所養。

  ——健全養老服務體系。構建居家社區機構相協調、醫養康養相結合的養老服務體系和健康支撐體系。支持城市依托基層醫療衛生資源建設醫養結合設施。優化城鄉養老機構床位結構,全國養老機構護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55%,更好滿足高齡失能失智老年人護理服務需求。支持500個區縣建設連鎖化運營、標準化管理的示范性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網絡,提供失能護理、日間照料以及助餐助浴助潔助醫助行等服務。推進城市新建城區、新建居住(社)區按照標準配套建設社區養老服務設施,配建設施達標率達到100%;老舊城區、已建成居住(社)區基本補齊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培養培訓200萬名養老護理員,每千名老年人配1名及以上社會工作者。

  ——實施老年人家庭適老化改造工程。為特殊困難高齡、失能、殘疾老年人家庭實施適老化改造,配備康復輔助器具和防走失裝置等設施。發展康復輔助器具社區服務體系。

  ——促進老年人實現“老有所為”。繼續辦好老年大學,擴大老年教育資源供給,為老年人的再學習和再發展創造更多的條件和機會。

  ——為老年人交通出行提供便利。優化交通信號配時和交通標志標線等交通管理設施,完善行人駐足區、過街安全島等二次過街設施,為老年人等群體提供出行便利和安全保障。

  ——提供適老智慧服務。運用智能技術,對社區和居家養老服務設施、醫療康復設施和機構進行無障礙化、便捷化、智能化改造。推進大數據、人工智能、5G技術在居家護理、點餐用餐、健康管理、遠程就診、緊急救助、智慧出行、消防安全、休閑娛樂等方面的應用。指導基礎電信企業持續完善線下營業廳“面對面”服務,推動與老年人基本生活密切相關的互聯網網站、移動互聯網應用完成適老化改造,擴大適老化智能終端產品供給。切實解決老年人運用智能技術困難,便利老年人使用智能化產品和服務。

  ——加強對老年人權益的司法保障。依法及時化解財產、贍養、婚姻等方面涉及老年人權益的糾紛,防范和懲治詐騙、非法集資等嚴重侵害老年人權益的犯罪行為。

  (五)殘疾人權益

  促進殘疾人的平等參與和社會融入,加強對困難和重度殘疾人幫扶力度,保障殘疾人共享社會發展成果。

  ——保障殘疾人參與權。涉及殘疾人權益的重要立法充分聽取殘疾人、殘疾人組織的意見。不斷拓展殘疾人和殘疾人組織民主參與、民主協商渠道,有效保障殘疾人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完善殘疾人福利保障。落實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擴大補貼范圍,普遍建立補貼標準動態調整機制。落實為重度殘疾人繳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費等政策。支持符合條件的農村低收入殘疾人家庭實施危房改造。對符合條件的城鎮殘疾人家庭優先配租公租房。

  ——提升殘疾人康復服務質量。推動殘疾預防和康復服務一體化發展。加強殘疾人康復醫療,落實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實施殘疾人精準康復行動,為殘疾人提供基本康復服務。健全殘疾人康復服務設施,加強殘疾人社區康復,建成康復大學。開展全國殘疾人康復專業技術人員規范化培訓。在精神衛生服務能力不足的地區建設100個精神衛生福利設施,為困難精神障礙患者提供集中養護、康復服務。

  ——完善特殊教育保障機制。鞏固適齡殘疾兒童少年義務教育普及水平,積極發展學前特殊教育,著力發展以職業教育為主的高中階段特殊教育,穩步發展高等特殊教育,推動融合教育發展。有效推進孤獨癥兒童教育。推廣國家通用手語和國家通用盲文。禁止任何基于殘疾的教育歧視。

  ——促進殘疾人就業。落實殘疾人就業支持政策,多渠道、多形式促進殘疾人就業創業。落實稅費減免政策,為殘疾人自主創業和企業吸納殘疾人就業提供更多的補貼支持。推動殘疾人就業輔導員制度建設,開發更多殘疾人就業崗位。為城鄉200萬殘疾人提供職業技能培訓,實現城鎮新增就業殘疾人數達到50萬人。

  ——全面推進無障礙環境建設。編制《無障礙通用規范》。推動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居住社區、公共服務設施和殘疾人服務設施、殘疾人集中就業單位等加快無障礙環境建設和改造。補貼110萬戶困難重度殘疾人家庭無障礙設施改造,提升社區無障礙建設水平。加快推進信息無障礙建設,支持研發生產信息無障礙終端產品,探索傳統無障礙設施設備數字化和智能化升級。加強手語、盲文學科建設和人才培養。確保提供合理便利,促進殘疾人的深度融入和平等參與。

  ——支持殘疾人智能輔助器具的研發和生產。利用先進智能技術,在建筑、設施、交通工具、生活用品、環境、方案和服務等的設計中,改良傳統殘疾人輔助器具,研發新型殘疾人輔助器具。

  五、人權教育和研究

  將人權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開展人權研究,加強人權培訓,普及人權知識,增強全社會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意識。

  (一)學校人權教育

  在各級各類學校開展生動活潑、形式多樣的人權教育,使學生牢固樹立人權意識。

  ——加強中小學人權教育。將有關珍惜生命、平等意識、保護隱私、未成年人權益等人權知識融入中小學相關課程,豐富教育方式手段,拓展教育實踐活動,以生動活潑的形式促進人權知識在中小學的普及。

  ——鼓勵高校開展人權通識教育和專業人才培養。持續支持高等院校開設人權相關專業課和通識課,編寫人權相關教材。加強人權學科建設和人才培養。探索在師范類院校建立人權師資培訓中心。

  ——支持國家人權教育與培訓基地的建設。加強國家人權教育與培訓基地建設,再增加3家。依托國家人權教育與培訓基地探索建設人權國際教育交流中心。

  (二)人權研究

  立足中國人權實踐,加強人權研究能力建設,不斷推出優秀人權研究成果。

  ——開展人權研究。鼓勵高校、研究機構開展人權理論、制度、政策研究,結合中國和世界人權發展實踐,不斷豐富發展人權理論。定期編寫出版《中國人權事業發展報告》藍皮書。

  ——支持人權機構建設。支持在社科院、黨校(行政學院)系統建立國家人權研究機構,新設3家國家人權研究基地。

  ——支持人權學術出版物。支持人權學術期刊建設,鼓勵人權研究者發表高質量學術研究論文。加大國家社科基金等對人權理論和政策研究的資助力度。支持出版人權研究專著、論文集,獎勵優秀人權研究成果。

  ——支持舉辦人權研討會。鼓勵舉辦多種形式的人權理論和政策研討會,在國內外開展廣泛的人權學術交流。

  (三)人權知識培訓

  在公共部門和企事業單位開展人權知識培訓,形成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職場文化。

  ——強化公職人員人權知識培訓。將人權知識培訓作為公務員考試、初任培訓和任職培訓的重要內容,并在年度培訓中結合工作實際開展人權培訓。把人權法治教育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學法用法工作的重要內容。編寫出版人權知識培訓教材。探索建立人權教育培訓示范單位。

  ——支持企事業單位人權知識培訓。鼓勵企事業單位建立常設性的人權培訓制度,在人力資源培訓中增加人權內容,形成尊重和保障人權的企事業文化,加強對海外中國企業的人權知識培訓。探索評設人權培訓示范企業。

  (四)人權知識普及

  運用多種形式,廣泛傳播、普及人權知識,形成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社會氛圍。

  ——以多種形式普及人權知識。在博物館、科技館、圖書館、文化館等公共活動場所開展人權專題展覽、講座等活動,運用報刊、廣播、電視、網絡新媒體等渠道向民眾普及人權知識。鼓勵中國人權網等網站介紹人權動態,提供人權類文獻數據資源。

  ——加強人權議題新聞發布。圍繞中國人權事業發展和國際人權熱點舉行新聞發布會、吹風會、新聞茶座,發表白皮書和專題報告,及時提供權威信息。發布涉及人權司法保障的典型案例。

  六、參與全球人權治理

  認真踐行國際承諾,深度參與國際人權事務,推動完善全球人權治理體系,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

  (一)履行國際人權條約義務

  及時向相關人權條約機構提交履約報告,與條約機構開展建設性對話,結合中國國情采納和落實條約機構合理可行的建議。

  ——參加聯合國經社文權利委員會審議中國執行《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三次履約報告。

  ——撰寫《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第七次履約報告,并提交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審議。

  ——撰寫《兒童權利公約》第五次、第六次合并報告(包括《〈兒童權利公約〉關于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制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兒童權利公約〉關于兒童卷入武裝沖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相關內容),并提交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審議。

  ——撰寫《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第十八至二十次合并履約報告,并提交聯合國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審議。

  ——參加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委員會審議中國執行《殘疾人權利公約》第二、三次合并履約報告。

  ——撰寫中國執行《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九次履約報告,并提交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審議。

  ——鼓勵和支持國內社會組織積極參與中國執行相關人權條約履約審議準備工作。

  (二)深度參與聯合國人權機構工作

  深度參與聯合國人權機構工作,發揮引領性和建設性作用,維護國際人權事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在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等多邊人權機構提出中國倡議和主張。推動同等重視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和公民、政治權利,以公正、客觀和非選擇性方式開展工作,反對將人權問題政治化。競選2024-2026年度人權理事會成員。進一步發揮中國社會組織作用,積極參與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等多邊人權機制活動。

  ——參加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國別人權審議。認真落實中國在人權理事會第三輪國別人權審議中接受的建議,積極參與第四輪國別人權審議。鼓勵和支持國內社會組織參與第四輪國別人權審議相關工作。

  ——繼續參與聯合國人權條約機構改革進程。推動條約機構在公約授權范圍內客觀、公正、獨立開展工作。

  (三)開展建設性人權對話與合作

  繼續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礎上,開展國際人權交流與合作,促進相互理解,增進人權共識。

  ——積極拓展與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公室交流與合作。繼續與人權理事會特別機制開展合作,認真答復特別機制來函。根據接待能力,邀請有關特別機制訪華。繼續推薦中國專家競聘特別機制。

  ——穩步推進人權對話與交流。繼續在平等和相互尊重基礎上與有關國家開展人權對話,增進了解,相互借鑒。加強與發展中國家和集團人權磋商與合作,向有需要的發展中國家提供人權技術援助。繼續舉辦“南南人權論壇”,參與亞歐非正式人權研討會等區域、次區域人權交流活動。在求同存異、相互尊重、互學互鑒的基礎上與各國政黨就人權議題開展交流。

  ——鼓勵和支持國內社會組織積極參與國際人權交流合作。繼續舉辦北京人權論壇、中歐人權研討會、中美司法與人權研討會、中德人權研討會等國際會議。

  (四)為全球人權事業作出中國貢獻

  倡導和平、發展、公平、正義、民主、自由的全人類共同價值,促進全球人權治理更加公平、公正、合理、包容,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

  ——全面落實聯合國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繼續將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納入國家中長期發展規劃,全面推進國內落實工作。繼續分享落實經驗,深化務實合作。幫助其他發展中國家做好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的落實工作,為保護和促進發展權作出更大貢獻。

  ——積極參與國際人權規則制定和議程設置。完善全球人權治理,推動構建公平正義、合理有效的國際人權體系,為國際人權事業發展貢獻中國智慧和方案。

  ——繼續幫助發展中國家提升發展能力。提供發展援助,開展人道主義援助,以合作促發展,以發展促人權,在維護世界和平與發展、保護促進發展權等方面作出貢獻。加大對非洲國家特別是非洲最不發達國家援助力度,深化南南合作,減少貧困、改善民生、促進共同發展。

  ——構建人類衛生健康命運共同體。積極應對重大公共衛生事件,支持世衛組織在全球抗疫合作中發揮應有作用。加強“一帶一路”衛生(含中醫藥)合作,共建“健康絲綢之路”。積極落實“中非公共衛生合作計劃”,共同應對重大突發性疾病挑戰,支持非洲公共衛生防控和救治體系建設。建立30個中非對口醫院合作機制,加快建設非洲疾控中心總部,助力非洲提升疾病防控能力。

  ——促進全球供應鏈中的負責任商業行為。促進工商業在對外經貿合作、投資中,遵循《聯合國工商業與人權指導原則》,實施人權盡責,履行尊重和促進人權的社會責任。建設性參與聯合國工商業與人權條約談判進程。

  七、實施、監督和評估

  完善國家人權行動計劃聯席會議機制,強化《行動計劃》實施與監督,完善第三方評估機制,全方位、多層次保障《行動計劃》的全面落實。

  ——各級地方政府、中央和國家機關各有關部門應高度重視,結合各部門工作職責和各地區特點,制定并細化《行動計劃》實施方案,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確保順利完成各項目標任務。

  ——國家人權行動計劃聯席會議機制開展階段性調研、檢查、監督和評估,逐步完善第三方評估機制,開發并建立量化評估指標體系,及時公布評估報告。

  ——將《行動計劃》作為人權教育、研究、培訓和知識普及的重要內容,使各級黨政干部充分認識《行動計劃》的重要性,切實提高實施工作的自覺性和主動性。

  ——鼓勵新聞媒體在《行動計劃》的宣傳、實施、監督和評估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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