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實施意見明確要求,配建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成本計入開發建設總成本,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用規定比例的土地出讓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抵折,不足部分由當地政府籌集解決;而配建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賃房產權歸政府所有。
這個實施意見還規定:對未按規定落實配建的項目,有關部門不得進行土地出讓、不得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以及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等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