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出臺《關于嚴格落實生態環境保護責任的決定》
時間:2021-05-08 17:53:18
來源:城市化網
5月6日,山西省政府新聞辦舉行新聞發布會,邀請相關部門負責人解讀了省委、省政府制定出臺的《關于嚴格落實生態環境保護責任的決定》。《決定》規定以縣(市、區)為單位,凡屬地發生破壞山體、違法占地(包括建設大棚房)、私挖濫采、違建別墅、圍湖(河)造地、違規排放、毀壞森林(草原)等七種情形,造成嚴重后果,一經查實,黨政同責,第一時間對黨政主要領導予以免職處理,并進一步依法依規追責問責。對直接責任人追究法律責任。
據介紹,今年4月,經黨中央、國務院批準,中央第一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正式進駐山西省開展督察工作。督察期間,督察組向山西省傳達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后,省委常委會第一時間傳達、第一時間研究、第一時間抓貫徹落實,制定出臺了《關于嚴格落實生態環境保護責任的決定》。這是繼《山西省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實施細則》《山西省環境空氣質量改善量化問責辦法》《山西省水污染防治量化問責辦法》等之后,對有關黨政領導干部在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中失職失責行為,作出的又一更為嚴格的問責規定。
山西省委組織部將會同省紀委監委、省生態環境廳以及其他負有生態環境保護職責的部門,全面落實《決定》要求,加強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堅決做到第一時間發現、第一時間制止、第一時間處置,同時要強化對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實績考核結果的運用,用鮮明導向引導我們廣大黨員干部樹立正確的“生態觀”,像保護眼睛一樣保護生態環境,為促進黃河安瀾、護衛華北“水塔”、筑牢京津冀綠色生態屏障作出應有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