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上海市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上海市中醫藥條例》。條例將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這部地方立法將中醫藥納入上海公共衛生應急管理體系,保障市民享有優質中醫藥服務。
《上海市中醫藥條例》著眼于提高基層社區中的中醫藥服務可及性,規定上海的市、區人民政府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采取措施,在中醫藥設施設備配置、人員配備和服務提供等方面提供相應保障,提升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村衛生室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中醫藥服務能力,推進中醫藥融入家庭醫生制度建設,實現中醫藥在家庭醫生團隊服務中的全覆蓋。
同時,上海支持社會力量舉辦中醫醫療機構,鼓勵連鎖化、品牌化發展。社會力量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在準入、執業、基本醫療保險、科研教學、醫務人員職稱評定等方面,享有與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同等的權利。
條例規定要建立信息化追溯體系:藥品生產企業購進中藥材、中藥飲片,應當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中藥材、中藥飲片的經營者應當建立進貨查驗和購銷記錄制度,并標明中藥材產地。鼓勵藥品生產企業、中藥材和中藥飲片的經營者、醫療機構、行業協會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建立信息化追溯體系。
條例明確,上海市中醫藥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藥品監管等相關部門制定中藥飲片代煎服務規范,加強對代煎服務的質量監督管理。并且,經上海市藥品監管部門批準,醫療機構配制的中藥制劑可以在指定的醫療機構之間調劑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