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國新辦舉行例行政策吹風會,生態環境部、司法部有關負責人對近日發布的《排污許可管理條例》進行了解讀。《條例》條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超排、偷排企業可能會被吊銷排污許可證。
《條例》規定,依照法律規定實施排污許可,依法將水、大氣、土壤和固體廢物等污染要素納入許可管理,逐步將噪聲等污染要素通過修法全部納入管理。
《條例》對排污單位應承擔的污染治理責任進行了規定,對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或者對環境的影響程度較大的,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在減少了對排污單位干擾的同時,也強化了排污單位的主體責任和義務。如果企業有超過許可排放濃度、許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等行為之一的,將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排污許可證,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生態環境部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司司長劉志全說:“核心是排污治理的責任回歸企業,改變以往政府包辦式、保姆式管理的做法,理清政府部門和市場主體在許可證核發、執法環節的責任邊界,落實企業環境治理的主體責任。”
司法部立法四局局長黃祎介紹,比如對情節嚴重的違法排污行為,規定了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停業、關閉等處罰措施,對未建立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制度、未按照規定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等違法行為,規定了按次處罰的措施,這是《條例》的一個亮點。另外,對復查發現排污企業繼續實施違法行為或者拒絕、阻撓復查的違法行為,規定了按日連續處罰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