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保障房資金落實要從七方面著手,即切實加大地方公共預算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規模;確保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按規定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進一步明確土地出讓收益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具體口徑;全面落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運營涉及的各項稅費優惠政策;創新財政支持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方式;加快各類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預算執行進;定期報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進展情況。
在加大預算上,通知要求,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在安排公共預算時,要根據本地區任務,認真測算審核應當由地方政府安排的各類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需求,并將其作為重點項目予以保障,不得留有資金缺口。
公積金用于保障房建設方面,通知要求,經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將計提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上繳本級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按規定撥付給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專項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著力提高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使用效率,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改善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作用。
另外,在土地出讓金用于建設保障房上,文件稱,為確保土地出讓收益更多地向保障性安居工程傾斜,市縣財政部門應當按照當年實際繳入地方國庫的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土地出讓收入,嚴格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資金,統籌用于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
通知還明確要求,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按規定,將2011年地方政府債券資金優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要進一步明確和細化地方政府債券資金安排用于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具體資金數額,加大對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投入力度。
為及時掌握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進度,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撥付和使用情況,各級財政部門要會同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嚴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認真填報《保障性安居工程預算資金安排和支出情況表》、《中央補助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收支情況表》、《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實施情況表》、《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保障實施情況表》、《棚戶區改造實施情況表》,并按規定時間于每季度結束后20個工作日內,報送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同時報送電子版),計劃單列市有關數據由省級部門匯總報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