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財政部網站消息,財政部辦公廳發布來了《關于加快推進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項目清單審核有關工作的通知》。國家不再發布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目錄,而由電網企業確定并定期公布符合條件的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項目清單。
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項目清單審核有關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國家電網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
按照《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促進非水可再生能源發電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財建〔2020〕4號)要求,國家不再發布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目錄,而由電網企業確定并定期公布符合條件的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項目清單(以下簡稱補貼清單)。為加快推進相關工作,現將補貼清單審核、公布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抓緊審核存量項目信息,分批納入補貼清單。納入補貼清單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符合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相關規劃的陸上風電、海上風電、集中式光伏電站、非自然人分布式光伏發電、光熱發電、地熱發電、生物質發電等項目。所有項目應于2006年及以后年度按規定完成核準(備案)手續,并已全部容量完成并網。
(二)符合國家能源主管部門要求,按照規模管理的需納入年度建設規模管理范圍內,生物質發電項目需納入國家或省級規劃,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應符合《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防治摻煤監督管理指導意見》(國能綜新能〔2016〕623號)要求。其中,2019年光伏新增項目,2020年光伏、風電和生物質發電新增項目需滿足國家能源主管部門出臺的新增項目管理辦法。
(三)符合國家可再生能源價格政策,上網電價已獲得價格主管部門批復。
二、補貼清單由電網企業公布。具體流程如下:
(一)項目初審。
國家電網、南方電網和地方獨立電網企業組織經營范圍內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按要求申報補貼清單,并對申報項目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初審。具體申報要求見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平臺(以下簡稱信息平臺)公告。
(二)省級主管部門確認。
電網企業將符合要求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匯總后,向各省(區、市)能源主管部門申報審核。各省(區、市)能源主管部門對項目是否按規定完成核準(備案)、是否納入年度建設規模管理范圍等條件進行確認并將結果反饋電網企業。
(三)項目復核。
電網企業將經過確認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相關申報材料按要求通過信息平臺提交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由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對申報項目資料的完整性、支持性文件的有效性和項目情況的真實性進行復核,包括規模管理和電價政策等方面內容,并將復核結果反饋電網企業。
(四)補貼清單公示和公布。
電網企業將復核后符合條件的項目形成補貼項目清單,并在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期滿后,國家電網、南方電網正式對外公布各自經營范圍內的補貼清單,并將公布結果報送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能源局。地方獨立電網需報送所在地省級財政、價格、能源主管部門確認后,再公布經營范圍內的補貼清單。
補貼清單內容需包括:項目類別、名稱、場址、業主、并網容量、全容量并網時間、上網電價、列入規模管理年份等基本信息,以及其他必要信息。此前已公布的補貼清單如信息不全,應予以補充公布。
三、按照國家價格政策要求,項目執行全容量并網時間的上網電價。對于履行程序分批次并網的項目,除國家另有明確規定以外,應按每批次全容量并網的實際時間分別確定上網電價。項目全容量并網時間由地方能源監管部門或電網企業認定,如因技術原因等特殊原因確實無法認定的,為加快項目確權,暫按本文所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全容量并網時間認定辦法》進行認定。
四、納入補貼清單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如項目名稱、業主信息發生變更,由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向電網企業申請更變,電網企業應在接到申請后15天內完成變更并對外公布;如并網容量、場址發生變更,需按本通知第三部分要求重新申報納入補貼清單。
五、光伏自然人分布式仍按《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公布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助目錄(第六批)的通知》(財建〔2016〕669號)要求管理,電網企業應定期匯總項目信息并完成備案工作。
請各單位按照上述要求,按照項目全容量并網時間先后順序,成熟一批,公布一批,盡快完成補貼清單的公布。補貼清單審核、公布中如遇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向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反映。
財政部辦公廳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全容量并網時間認定辦法
按照《關于促進非水可再生能源發電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財建〔2020〕4 號),由電網企業按照要求審核公布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補貼清單。為提高審核效率,加快審核進 度,對于地方能源監管機構和電網企業都無法認定全容量并 網時間的項目,按以下辦法審核認定:
一、企業承諾
可再生能源補貼項目申請補貼清單時,應提交全容量并網時間承諾,同時提交相關核驗材料。承諾內容包括:項目全部容量并網發電的時間,辦理電力業務許可證時是否完成全容量并網,辦理并網調度協議時是否完成全容量并網等。 可再生能源補貼項目應將承諾書及電力業務許可證(按規定豁免辦理電力業務許可證的項目除外)、并網調度協議等核驗材料上傳至目錄清單審核平臺。
二、多方核驗
可再生能源補貼項目提交承諾書及相關核驗材料后,方可進入審核流程。其中,地方能源監管機構負責審核電力業務許可證的真實性和有效性;電網企業負責審核并網調度協議的真實性和有效性;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負責審核全 容量并網時間承諾書和相關證明材料的完整性、邏輯性。
三、認定辦法
(一)可再生能源補貼項目承諾的全容量并網時間、電力業務許可證明確的并網時間、并網調度協議明確的并網時 間相一致的,項目按此時間列入補貼清單,享受對應的電價 政策。
(二)可再生能源補貼項目承諾的全容量并網時間、電力業務許可證明確的并網時間、并網調度協議明確的并網時 間不一致,但不影響項目享受的電價政策,項目按企業承諾全容量并網時間列入補貼清單,享受對應的電價政策。
(三)可再生能源補貼項目承諾的全容量并網時間、電力業務許可證明確的并網時間、并網調度協議明確的并網時 間不一致,且影響電價政策的,按照三個并網時間中的最后時點確認全容量并網時間,列入補貼清單,享受對應的電價 政策。
(四)項目對認定的全容量并網時間若有不同意見,可申請復核,并提交以下材料:(1)國家認可的機構出具的質量監督報告;(2)總承包合同、所有發電設備的采購合同、所有發 電設備采購合同的付款銀行流水記錄;(3)購售電合同及全容量并網后逐月銷售電量、售電收入銀行流水記錄;(4)其他可證明項目承諾合容量并網時間的材料。
項目提交的上述材料完整清楚、不存在時間矛盾的,從項目企業承諾的全容量并網時間起,計算并網后12個月的 平均利用小時,不低于同一地區、同類項目、同期間的年平均利用小時的 50%時,可暫按項目承諾全容量并網時間列入補貼清單。如未達到 50%,則按月向后平移計算 12 個月的平 均利用小時,直至達到 50%的月份,暫按此月份為該項目全 容量并網時間列入補貼清單。項目履行程序分批完成并網的,應分別承諾每一批全部容量并網發電的時間,分批進行核驗和認定。
四、加強監管
電網企業應組織對補貼清單內的項目進行全面自查,實現清單內項目全覆蓋。全容量并網時間承諾書納入可再生能 源發電項目補貼清單公示范圍,接受全社會監督。對于企業 和個人反映的問題,電網企業應及時核實并說明情況,相應 處理。國家有關部門將組織第三方機構對補貼項目承諾的全 容量并網時間進行核查,重點核查承諾的全容量并網時間、 電力業務許可證明確的并網時間、并網調度協議明確的并網 時間不一致、影響價格政策的項目。補貼項目必須按要求配 合做好核查工作,按時提供所需資料,否則將移出補貼清單。
如核查證明全容量并網時間與企業承諾不一致,將視情 節輕重相應核減補貼資金,并向社會公開通報。
(一)經核實的全容量并網時間比企業承諾全容量并網 時間滯后 3 個月及以上的。影響價格的,該項目移出補貼目 錄清單,且自移出之日起 3 年內不得再納入補貼清單,移出 補貼清單期間所發電量不予補貼。
(二)經核實的全容量并網時間比企業承諾全容量并網 時間滯后 3 個月以下、1 個月以上的。影響價格的,在補貼 目錄清單中剔除該項目未按期并網發電的容量,并按實際發 放補貼金額的 3 倍核減該項目補貼資金。
(三)經核實的全容量并網時間比企業承諾全容量并網 時間滯后 1 個月以內的。影響價格的,在補貼目錄清單中剔 除該項目未按期并網發電的容量,并按實際發放補貼金額的 2 倍核減該項目補貼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