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丕祥:能動司法視野下的中國特色案例指導制度
時間:2011-07-01 11:17:28
來源:光明日報
堅持能動司法,是人民法院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發展道路的必然要求,也是做好新形勢下人民法院工作的迫切需要。能動司法的理念不僅要內化于人民法官的司法方式之中,固化為人民法官司法行為的基本立場,還要內化到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動之中,固化為人民法院司法工作的機制制度。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進入新世紀新階段,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導推動下,在各級人民法院的探索實踐下,人民法院案例指導工作得到了長足發展,形成了以案例編纂為主要途徑、以參考適用為主要特征的案例指導工作模式,有效回應了司法的時代需求。201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制定出臺,實現了案例指導工作由自發到自覺、由應對到常態的轉變,標志著中國特色案例指導制度的初步確立。這一制度的確立,是能動司法理念在審判指導工作領域的重要體現,對于推動能動司法實踐,促進審判工作開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完善案例指導制度是堅持能動司法的必然要求
相對于成文法的穩定性、滯后性,案例具有鮮明的靈活性、及時性。我國司法實踐表明,通過案例來指導審判實踐,緩解法律不確定性問題,是行之有效的做法。在當前我國社會急劇變革與轉型時期,人民法院要把能動司法的要求落到實處,就必須完善案例指導制度,充分發揮案例指導的功能作用。
第一,堅持能動司法,必然要求充分發揮案例指導制度解釋法律的功能。能動司法要求司法必須努力維護實質正義而不是過于遷就形式正義,要盡最大可能地使每一起案件的法律適用都契合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和人民群眾司法需求,最大限度地實現社會公平正義。
應當注意到,每一個具體案例形成的過程,就是對法律具體含義闡釋與發展的過程,在某種意義上講,這一過程就是能動司法的過程。從制度層面上把具有解釋、明確、細化相關法律作用的案例集中梳理出來,創制指導案例,促進法官正確適用法律,增強人民群眾對法律實施的可預測性,這更是能動司法的鮮明體現。
第二,堅持能動司法,必然要求充分發揮案例指導制度總結審判經驗的功能。在人民法院司法實踐中形成的優秀案例,有的體現了證據裁判原則的正確運用,有的體現了自由裁量權的合理行使,有的體現了對法律規定的準確把握,有的體現了法律、政策、利益、民俗的融會貫通,這些都凝聚著廣大法官的司法智慧和司法良知,成為人民法院堅持能動司法的生動實踐。我們必須充分發掘、認真研究、積極利用這些寶貴財富,從而為人民法院堅持能動司法提供不竭的動力。
第三,堅持能動司法,必然要求充分發揮案例指導制度統一司法尺度的功能。當前,司法實踐中“同案不同判”的現象還依然存在。“同案不同判”現象產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對一些相同或類似案件的處理,缺少統一的、直觀的司法標準。而案例指導制度則以“看得見的方式”,為相同或類似案件的處理提供了較為明確的參照標準。此外,案例指導制度的公開性和可比性,也使得“暗箱操作”、“法外斷案”、自由裁量權濫用等現象得到有效遏制,從而確保了司法公正的實現。
二、按照能動司法的要求完善中國特色案例指導制度
推動中國特色案例指導制度的完善,既要做好具體案例的總結推廣工作,更要深刻分析影響案例指導制度功能發揮的主要因素,按照能動司法的要求,研究落實針對性的措施,從而為案例指導工作有效開展,打下堅實的基礎。
第一,指導案例的選擇。什么樣的案例能成為指導案例,這是必須明確的首要問題。這主要涉及指導案例的創制主體和創制標準兩個方面的問題。關于創制主體,我們認為,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只要經過法定程序的確認和公布,都可以成為指導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的案件,不能當然地作為指導案例。在創制指導案例的過程中,要更加重視中級和基層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
對指導案例創制標準的界定和把握,是指導案例選擇的關鍵所在。我們認為,具體判斷標準有五個方面:科學性、典型性、完整性、普適性和可行性。
第二,指導案例的論證。審查甄別擬選案例或者比照論證已有指導案例,應當側重于案件爭議焦點問題分析論證的審查和判斷,既要注重擬選案例的合法性審查,又要注重擬選案例與已有指導案例的沖突性審查;既要注重擬選案例的價值性審查,又要注重指導案例的體系性審查。只有這樣,才能在指導案例不斷論證的過程中,通過多次反復的鑒別、篩選、驗證、提煉,準確把握案例指導工作客觀規律,不斷提高案例指導工作水平。
第三,指導案例的編寫。當前,各類案例載體眾多,僅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專門機構和審判部門編輯出版的就有數十種之多,其編輯體例也不盡統一。顯然,指導案例的編寫體例要有利于其指導作用的發揮。具體來說,指導案例的編寫體例應當包括六個部分:一是標題和編號,二是主題詞,三是裁判要點,四是基本案情,五是裁判結果,六是裁判理由,必要時可以在裁判文書所述理由的基礎上加以補充。
第四,指導案例的發布。在我國,指導案例的創制主體與發布主體是不一致的。指導案例的創制應當不局限于任何一級人民法院,但哪一級人民法院可以作為發布主體則一直存有爭議。
我們認為,我國憲法和法律沒有賦予任何一級人民法院直接發布判例或者指導案例的權力,審判實踐中也缺乏與先前類似案件保持一致的傳統或自覺意識,而且,由于我國還沒有建立便于檢索的統一的、權威的、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案例體系,所以將指導案例創制主體和發布主體區分開來,這是推動案例指導制度建立和完善的現實選擇。此外,指導案例之所以能夠發揮指導作用,是由裁判理由的說服性和發布主體的權威性所決定的。結合我國四級法院的主要工作職責,指導案例應當也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來發布。
第五,指導案例的效力。指導案例對以后相同或類似案件的審理有沒有約束力,這決定了案例指導工作能否取得實效,也是案例指導制度構建中爭議最大的問題。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國的立法體制下,建立案例指導制度的目的,并不是要創制新的法律規則,也不是要產生另外一種形式的司法解釋,而是要建立一個有利于準確適用法律的司法工作機制,為案件的審理提供規范、具體的參照。
當前,最緊要的任務是要盡快明晰、細化《規定》第七條“應當參照”的相關規定,規范、統一指導案例的司法適用。具體來說,一是要明確裁判文書不能直接引用指導案例;二是要明確案件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檢察機關可以引述指導案例作為法庭辯論理由;三是要明確法官對指導案例的提出、使用要作出回應并說明理由;四是要明確需要偏離指導案例作出裁判的工作機制。總的來說,只有建立健全涵蓋以上內容的案例指導工作配套制度,才能夠保證指導案例的指導作用得到有效發揮。
(作者為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