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主席團第二次會議通過了《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報告顯示,5月24日下午、25日上午,各代表團小組會議審議了民法典草案。代表們充分肯定了民法典編纂和立法的意義,同時代表們也對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對草案共作了一百余處修改,其中實質性修改四十余處。
有的代表提出,實踐中,有的物業服務人員采取斷水、斷電等方式催收物業費,對業主的基本生活造成嚴重影響,建議予以規范。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采納這一意見,在草案合同編物業合同中增加一款規定: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此外,物權編草案中規定,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公布。有的代表提出,應當強調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要定期公布,以更好地保障業主的知情權。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采納這一意見,將上述規定修改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