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傾倒危險廢物、滲排電鍍廢水、尾礦庫水毀災害、交通事故與安全事故引發次生環境事件,這些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相關責任人不僅會受到環境部門的處罰,還需進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
此舉旨在破解長期存在的“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困局。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日前在通報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十大典型案例時表示,這些案例涉及非法傾倒、超標排放、交通事故與安全事故次生環境事件等多種情形,覆蓋了大氣、地表水、土壤與地下水等環境要素,為探索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體制機制提供了較好的實踐借鑒。
2017年12月,中辦、國辦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對全國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做出全面部署。這項改革授權省級政府、市地級政府為賠償權利人,要求其對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責任者追究損害賠償責任,強化違法主體責任,提高違法成本。
這一改革方案明確,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國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到2020年,力爭在全國范圍內初步構建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范、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生態環境部介紹,截至2020年1月,各地共辦理賠償案件945件,已結案586件,其中以磋商方式結案占比超過三分之二。
2015年10月21日凌晨2時,山東省濟南市章丘區普集鎮上皋村廢棄3號煤井發生重大非法傾倒危險廢物事件,廢酸液和廢堿液被先后傾倒入廢棄煤井內,混合后產生有毒氣體,造成4人當場死亡。該事件為重大突發環境事件,造成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
經調查與鑒定評估,該案件涉及6家企業非法處置危險廢物,對濟南市章丘區3個街道造成生態環境污染,生態環境損害數額約2.4億元。
原山東省環境保護廳與賠償義務人涉案6企業開展了4輪磋商。磋商過程中,原山東省環境保護廳與涉案的4家企業達成一致,簽訂了4份共計1357.5萬余元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其中3家企業已實際履行,1家企業在按照賠償協議履行了一期100萬元后反悔,原山東省環境保護廳將其訴至法院,法院判決該企業繼續履約。其他2企業對排放污染物的時間、種類、數量不能達成共識,原山東省環境保護廳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法院判決其中1家企業承擔20%的賠償責任,另1家企業承擔80%的賠償責任。
生態環境部環境規劃院研究員於方表示,該案件是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在全國試行以來損害數額較高的案件。本案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磋商與司法審判的銜接進行了有益的探索,對后續相關制度的形成提供了較好借鑒。
2017年4月11日,原諸暨市環境保護局會同當地公安局聯合突擊檢查浙江某建材公司,發現該企業在在線監測設備的取樣管上套裝管子,并噴吹中和后的氣體,將氮氧化物濃度由實際的400毫克/立方米左右降至在線監測設備顯示的250毫克/立方米左右,通過干擾在線監測設備,達到“達標”排放的目的。
該案為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實施后,浙江省查處的第一起大氣污染物在線監測數據造假案件。經鑒定評估,該案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數額為110.4萬元。
2018年8月6日,原紹興市環境保護局會同相關單位與賠償義務人涉案企業開展磋商,達成以替代修復方式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協議,由賠償義務人在其所在地開展替代修復,建設一個占地面積6372平方米的生態環境警示公園。
該項目總投資286萬元,其中賠償義務人自愿追加175.6萬元賠償金用于公園建設。修復項目由屬地政府進行組織、監督管理、資金決算審計。2018年12月18日,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書》對賠償協議進行司法確認。2019年1月16日,替代修復項目通過評估驗收。
該案是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啟動以來,浙江省第一起大氣污染損害賠償案件。於方表示,由于大氣環境損害難以修復,由賠償義務人以在當地修建生態公園的替代修復方式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當地村民成為生態公園建設的直接受益人,彰顯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改善民生的良好社會效應。企業自愿追加1倍賠償金用于開展生態環境治理的行動,也體現了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在推動企業主動承擔社會責任方面的積極作用。
2017年9月20日,原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環境保護局對區內某企業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其廠區內西北側草地上有一形狀不規則的油漬地面。調查取證確認該企業向廠區內草地傾倒廢切削液和廢礦物油的事實。經鑒定評估,超過用地風險篩選值需開展修復的土壤面積約240平方米,體積約360立方米,涉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數額共計114.7萬元。
2019年7月11日,原經開區環保局與賠償義務人涉案企業進行磋商,并達成賠償協議。雙方約定采用氧化技術進行原地異位修復,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由賠償義務人承擔,包括鑒定評估報告明確的生態環境損害數額、本案相應支出的鑒定評估費、恢復效果評估費等費用。
依據賠償協議,涉案企業委托第三方機構對需要開展修復的土壤進行修復,并將受污染影響但未超過用地風險篩選值的土壤和地下水生態環境損失47.5萬元繳納至濱海新區財政非稅收入專用賬戶。目前,土壤修復工作已基本完成,正在開展修復效果評估。
天津大學法學院院長、國家生態環境專家委員會委員孫佑海對此表示,天津經開區某企業非法傾倒廢切削液和廢礦物油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既修復了受損的生態環境,又賠償了不需要開展修復但造成損害的土壤和地下水生態環境損失,是落實《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應賠盡賠”要求的典型案例。
生態環境部法規與標準司司長別濤介紹,企業造成環境污染、生態破壞,根據現有法律規定是承擔兩類民事賠償責任:如果造成人身傷害,要依法承擔對人身傷害賠償責任;如果造成財產損害,要按照規定承擔財產損害的賠償責任。
在4月29日修訂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已經實施的《土壤污染防治法》中,都有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相關規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門、機構組織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磋商,要求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磋商未達成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土壤污染責任人負有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的義務。第四十七條規定,土壤污染責任人變更的,由變更后承繼其債權、債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履行相關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義務并承擔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