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日前聯合發布《關于辦理涉窨井蓋相關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簡稱《意見》)。《意見》規定,負有決定、管理、監督等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窨井蓋采購、施工、驗收、使用、檢查過程中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以玩忽職守罪、濫用職權罪定罪處罰。(相關報道見03版)
眾所周知,城市地下管道眾多,而這類管道地面出口都需要窨井蓋,所以窨井蓋在城市星羅棋布。現實中,有的窨井蓋因為丟失、損壞,有的因為質量問題,窨井變成“吃人井”,輕則致人受傷,重則致人死亡。據介紹,僅2017年至2019年新聞媒體報道的窨井“吃人、傷人”事件就有70余件。如何維護我們“腳底下的安全”,就成為社會一大關切。
此次“兩高一部”不僅發布《意見》,而且公布了5件涉窨井蓋刑事犯罪的典型案例。顯然,發布《意見》是為了指導、規范地方相關執法機構辦案,同時對涉窨井蓋相關責任方是一種提醒,以減少或者避免窨井“吃人”事件發生。而公布典型案例,主要是為了發揮“以案說法”的警示效應。《意見》與典型案例同時發布,具有相得益彰的效果,值得期待。
其中,《意見》對相關人員追究刑責的規定值得關注。比如,盜竊、破壞窨井蓋致人受傷或死亡的,依法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現實中因窨井蓋被盜造成的傷人事件不少,如此規定可防止某些盜竊者被輕罰。再如,在生產、作業中造成窨井蓋存在安全問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
尤其是,管理人員失職瀆職致窨井“吃人”,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以玩忽職守罪、濫用職權罪定罪處罰,可謂擊中窨井“吃人”事件的要害。這是因為,窨井“吃人”事件多發,相關管理人員不盡責是主要原因,如果有關管理人員在窨井蓋的采購、施工、驗收、使用、檢查等環節盡職盡責,窨井“吃人”的概率會很小。
城市安全雖然依賴于每個環節的每個責任人盡責,但相關管理人員作為城市安全的最后守護者,無疑承擔的責任更大。換句話說,即使窨井蓋存在質量問題,但如果采購、驗收、檢查環節的管理者盡責,也能把危險消滅在萌芽狀態。即使窨井蓋被盜被損壞,如果管理人員重視檢查,也可及時發現避免悲劇。可見,《意見》重罰窨井蓋管理人員擊中要害。
這里所說的“重罰”是指追究刑責,可防止管理人員被行政處罰了事。只有追究刑責,才能倒逼相關環節的管理人員盡責,即此舉是治理窨井“吃人”事件最厲害的一招,一是抓住了“關鍵人”,二是嚴懲“關鍵人”,其懲治效果、震懾效果令人期待。但要確保這一規定落地,還需各地“公檢法”嚴格依據相關法律和《意見》辦理這類案件。
《意見》著力點主要在事后懲罰,還應該加強事前預防。那么,怎么預防窨井“吃人”呢?一方面是明確窨井蓋責任人。既要明確總的責任人,又要明確每個片區責任人,還要明確每個窨井蓋具體責任人,只有層層壓實責任才有效果。另一方面,要利用監控技術以及鼓勵公眾監督等措施,讓每個窨井蓋都處于被監控被監督之中。
此外,要對窨井蓋的生產、銷售環節加強監管。只有窨井蓋質量符合安全標準,才可能避免窨井“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