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據央視網消息,河北省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省長李謙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后,移送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最高人民檢察院經指定管轄,交由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審查起訴。近日,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已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謙享有的訴訟權利,并訊問了李謙,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李謙利用擔任中共保定市委常委、市委副書記、保定市人民政府常務副市長、代理市長、市長,中共衡水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指控顯示,李謙收受財物主要在保定工作期間。
2009年12月4日,李謙任保定代市長,2010年1月29日,他當選保定市長,相隔56天,代市長的他,也不忘撈錢。
到2017年升副部,當河北副省長后,他“收手”了。
今年2月14日消息,河北省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省長李謙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李謙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新京報記者注意到,李謙于去年8月,在河北副省長任上落馬,今年1月22日被“雙開”。
對李謙的通報稱,其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蛻化變質,自甘墮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組織談話時不如實說明問題;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安排并參加超標準公務接待;收受禮品、禮金,違規從事營利活動,甘于被“圍獵”,在房地產開發建設、工程建設項目承攬等方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利,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生活腐化,搞錢色交易。
李謙嚴重違反黨的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李謙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河北省第九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據公開簡歷,李謙生于1960年3月,一直在河北省任職。早期在家鄉石家莊工作,歷任石家莊市裕華區(原郊區)區長、區委書記等職。
2001年,李謙調至保定市,從此在保定工作長達10年,先后任保定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市政府常務副市長,2009年出任保定市委副書記、代市長,次年任市長。
2012年,李謙調任衡水市委書記,主政衡水4年多。2017年升任河北省副省長,直至被查。
李謙簡歷
李謙,男,漢族,1960年3月生,石家莊晉州人,1983年5月入黨,1976年3月參加工作,省委黨校在職研究生班經濟管理專業畢業,黨校研究生學歷。
1976.03-1978.12晉縣萬莊村下鄉知青
1978.12-1986.05省軍區教導大隊學員、深澤縣人民武裝部干事
1986.05-1988.11深澤縣委辦公室資料員、副組長、組長
1988.11-1989.03共青團深澤縣委副書記
1989.03-1989.10石家莊地委研究室副主任科員
1989.10-1992.12石家莊地委辦公室副科級、正科級、副處級資料員
1992.12-1995.02趙縣縣委常委、副縣長(1991.09-1994.07在南京政治學院馬克思主義原理專業學習)
1995.02-1997.01石家莊市郊區區委常委、副區長(1993.08-1995.12在中央黨校領導干部函授班經濟管理專業學習)
1997.01-1997.02石家莊市郊區區委副書記、代區長
1997.02-1998.01石家莊市郊區區委副書記、區長
1998.01-2000.11新樂市委書記(1997.09-2000.01在省委黨校在職研究生班經濟管理專業學習)
2000.11-2001.03石家莊市郊區區委書記
2001.03-2001.07石家莊市裕華區委書記
2001.07-2006.03保定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
2006.03-2009.11保定市委常委、副市長(分工政府常務工作)
2009.11-2010.01保定市委副書記、副市長、代市長
2010.01-2012.12保定市委副書記、市長
2012.12-2017.03衡水市委書記
2017.03-2017.04河北省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衡水市委書記
2017.04-2019.08河北省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
2019年8月被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