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草案)》過程中,中央明確提出:要堅持把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作為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重要著力點。面對日趨強化的資源環境約束,必須增強危機意識,樹立綠色、低碳發展理念,以節能減排為重點,健全激勵與約束機制,加快構建資源節約、環境友好的生產方式和消費模式,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提高生態文明水平。
芬蘭、德國、日本和新加坡模式
建設“兩型”社會,借鑒國際先進經驗,專家和學者一般比較推崇芬蘭、德國、日本和新加坡模式。
芬蘭模式。在2003~2005年世界經濟論壇發布的《全球競爭力報告》排行榜上,芬蘭連續3年排名第一。但在上世紀90年代,芬蘭還是個既無雄厚科技實力又無先進現代工業的國家,在短短幾十年時間里,芬蘭通過大力發展教育和科學技術,一躍成為世界科技經濟強國,被稱為“芬蘭奇跡”。
在政府方面,芬蘭是世界上最早制定環保法的國家。芬蘭政府還積極扶持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等能源項目的開發,政府對風力發電站、太陽能等能源項目的資助最高可達到項目投資的40%。此外,政府在投入大量資金用于環保技術研發和對企業控制污染進行補貼的同時,也以征收環保稅的方式約束生產者和消費者,將各種有害物質對環境造成的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在產業方面,芬蘭擯棄了造紙業和重金屬產業這兩大傳統產業的舊生產方式,發展信息通信技術等新型產業。20世紀80年代初,芬蘭政府就提出以科技開發為核心、以尖端技術占領世界大市場的發展戰略,集中優勢、選準方向,開發電子通信產業,如諾基亞手機和軟件產業。同時,加快產業結構調整步伐,發展以微電子技術為主的較少消耗資源與能源的信息產業和以生物技術、新材料、新能源為主的高新技術產業,并以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提高了自身的產業水平,產業結構重心向高新技術化、信息化和服務化方向發展。
在公眾方面,芬蘭所有的學校都開設了環境教育課程,有專門的教師組織活動,在大、中、小學校堅持不懈地開展環境教育。此外,政府通過信息公開為公眾參與提供客觀條件。國會立法保證公眾參與環境決策的權利,2000年的新《環境保護法》規定公民和民間環保組織有權參與環境決策和評估,公民有環境審查權。芬蘭政府財政每年都向地方環保機構撥??睿糜陂_展公眾環境決策工作,具體項目另有補貼。政府還向民間環保組織提供津貼支持。
芬蘭的發展模式給我們重要啟示,即通過發展以信息為主的高新技術產業,調整產業結構,擺脫傳統的依賴自然資源的發展模式??萍歼M步將減少對物質資源的依賴,新材料的開發、資源的循環利用將減少人類對礦產資源的消耗。芬蘭經驗表明,經濟相對落后的國家,可以通過技術引進改造現有產業,發展新型產業并使出口行業的競爭優勢強化,達到促進產業發展、調整產業結構的目的。
德國模式。德國在循環經濟實踐方面堪稱世界之最,不僅是世界上循環經濟發展水平最高的國家之一,而且是實踐循環經濟最早的國家,其理論研究與實踐獨樹一幟,形成了具有德國特色的循環經濟體系。德國的循環經濟源于垃圾經濟,其廢棄物管理政策的重點在于有效處理廢物,隨后發展成為獨具特色的循環經濟管理體系。這一體系不僅解決了德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矛盾,而且使德國成為其他國家仿效的榜樣。
日本模式。日本作為一個資源匱乏和曾飽受環境公害之苦的經濟大國,深刻感受到資源與環境對經濟發展的約束作用。為此,日本在20世紀90年代提出了建設循環型社會的構想,制定了建立環境負荷較小、以廢物循環為基礎的經濟社會系統的長期目標。
新加坡模式。為了提高城市交通效率,新加坡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汽車使用限制”的政策,并在實施過程中不斷進行調整,如今,其城市交通環境已走在世界前列。為改變對進口水源的依賴狀況,新加坡政府開源與節流并舉,提出開發四大“國家水喉”計劃,即天然降水、進口水、新生水和淡化海水,較好地維持了經濟發展與水資源的平衡關系。
排污收費是各國較為通用的一種經濟手段
從國際經驗看,相對于資源節約,優化國民稅收結構或構建綠色稅收體系,引導資源的合理利用,是國外發達國家常用的一種手段(OECD,2001)。相對于環境友好,利用不斷提高的生產標準、產品標準和環境標準,淘汰經濟結構中生產力較為落后的部分,以此推動產業升級和經濟轉型是環境友好的一種手段。政府的此類規制主要體現在節能減排上。另外,排污收費是目前各國在環境保護中較為通用的一種經濟手段。為了實現節能減排的宏觀目標,發達國家越來越傾向于使用環境稅手段,包括燃料稅、環境服務稅、污染產品稅和生態補償稅等。它通過改變增值稅、消費稅的稅率促使生產者生產污染小的產品,同時為環保提供資金。
燃料稅是目前西方國家應用最廣的環境稅,分為機動車燃料稅和其他能源環境稅。由于機動車燃料稅價格彈性較小及稅基較大,稅負通常比其他商品高。目前開征的稅有:增值稅、消費稅和按生產征收的從量稅等。最高的是瑞典,達25%。
環境服務稅的征收旨在為污水、垃圾等公共處理設施的運行提供資金,另外也能鼓勵垃圾焚燒和促進廢物再利用,其征收依據是為污染排放者提供污染處理的公共服務成本。例如,美國“垃圾控制稅”便是針對生產、批發和零售后成為垃圾的產品的所有經營活動征收服務稅,稅率是總收入或價值的0.15%,其中70%~80%的稅收用于城市垃圾處理,其余稅收用于開發再生資源。
污染產品稅是對在使用過程中會造成環境危害的產品,如有毒性、含重金屬和氟氯烴類等污染物質的產品征稅。西方各國目前正就是否對化肥、農藥和殺蟲劑征稅以減少對農作物的污染而進行討論。瑞典、奧地利率先對肥料進行課稅,隨后丹麥對殺蟲劑征稅,但只限于零售階段。1990年芬蘭就開始對磷酸鹽化肥征稅。挪威開征了肥料稅和殺蟲劑稅。
生態環境補償稅是指向開發或利用生態環境資源的生產者和消費者征收的一種稅,用于補償或恢復開發和利用過程中的自然生態環境破壞的費用,如自然資源開發稅、森林開發稅、土地增值稅等。
綜觀這幾年國內的探索實踐,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的路徑主要有兩條:一是經濟增長方式的轉型;二是直接促進節約和環境保護的措施,兩者相輔相成。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主要是強調通過資源節約和環境友好來促進發展模式的優化,同時通過發展模式的優化推動資源節約與環境友好目標的實現。因此優化經濟發展方式與在直接推進中獲取資源節約和環境友好是具有雙重效果的,逐步完善的市場制度和逐步加強的政府規制能力,將為全社會的資源節約和環境友好提供堅實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