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舒立:個稅調整應走出兩個誤區
時間:2011-06-23 11:03:42
來源:中國經濟網
當今中國人的“稅意識”,在此輪個人所得稅調整引發的軒然大波中淋漓盡致地展現出來。2011年4月22日,《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下稱修正案)一審未能通過。4月2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在網上公布草案,向社會征集意見。一個月后,意見已逾23萬條,創人大立法征求意見數目之最。周二(5月31日),征集意見將告結束,二審有望加快。
這場如火如荼的討論,對于完善該修正案乃至推動中國憲政建設無疑是有益的。但是,我們認為,修正案(草案)存在兩大認識誤區,一是立足于財政收入少受影響,二是將個稅改革化作社會各階層的零和博弈。兩大誤區互為表里。就整體而言,中國應當減稅,落實到具體稅種上則應有增有減。同時,稅收的收入分配調節職能應主要針對畸高的灰色收入。
修正案起草者的邏輯起點是中國的稅負水平并不高。其依據來自國際比較:從1995年到2009年,中國小口徑宏觀稅負(稅收收入與當年GDP的比率)的平均值為13.98%,而韓國的這一數字約為16%。大多數O ECD (經合組織)國家的稅負水平更是遠高于中國。
不過,進一步的分析極易揭示這一觀點不足為憑。同為人口眾多、經濟高速增長的發展中大國,印度的稅負水平一直遠低于中國。OECD國家稅負水平雖然相對較高,但是,其社會保障支出占GDP的比例也相應提高。無可否認的是即便與多數發展中國家相比,中國政府在社保方面的支出也遠遠不足。
中國財政收入主要用于生產型、投資型支出。經濟多年迅猛增長,建設公共財政也已十余年,中國完全可以通過調整支出結構來增加社會保障支出。更大的問題在于,支出是否足夠有效。如果并非足夠有效,那么,通過減稅,將資金盡可能留在企業和個人手中,由其自主作出投資決策,顯然是更好的選擇。
增加公共投資和減稅,均屬財政政策工具。兩者效果孰佳,主要取決于以下兩個因素:一是政府公共投資的代理成本,是否“崽賣爺田不心疼”;二是企業在市場上的發展空間。如果企業本身屬于夕陽產業,相關市場已經飽和,那么,即使減稅增加了其資本,投資也很可能是無效的。
在當今中國,代理成本之高無需贅述。然而,也應看到,在社會保障制度極不完善的情況下,減稅對于居民的直接后果主要是增加儲蓄,而非消費,而儲蓄又會轉化為投資。中國應積極完善社保體制,切實提振內需,同時,努力提高商品的附加值以完成產業升級。為此,企業必須有足夠的利潤留存,用于資本積累,提高勞動生產率,向資本密集型和知識密集型轉變。削減稅負的必要性和緊迫性正在于此。如果國民經濟不能在“十二五”期間成功轉型,中國很可能滑入“中等收入陷阱”。
個稅改革應該在整體減稅的大前提下,加強其對收入分配的調節作用。不過,所謂“調高”不應是所謂“劫富濟貧”,更不應該是對勤奮和能力征稅,惟有那些不勞而獲的財富,那些設租尋租和依靠壟斷獲取不義之財的集團,才是理應被“調高”的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