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0日,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陜西省委原常委、秘書長錢引安受賄案,對被告人錢引安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對錢引安受賄所得贓款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錢引安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17年,被告人錢引安利用擔任陜西省長安縣人民政府縣長、陜西省西安市長安區人民政府區長、中共長安區委書記、中共西安市雁塔區委書記、西安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陜西省寶雞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寶雞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承攬、工程推進、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6313萬余元。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錢引安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于錢引安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悔罪,積極退繳全部贓款及其孳息,對查辦其他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