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7日從應急管理部獲悉,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近日印發《國家安全發展示范城市評價與管理辦法》,將在全國范圍內樹立一批基礎條件好、保障能力強的安全發展城市代表。
辦法旨在規范國家安全發展示范城市創建過程中的評價與管理工作,充分發揮示范引領作用,全面提高城市安全保障水平。
辦法規定,國家安全發展示范城市評價與管理工作由國務院安委會統一部署,國務院安委辦組織實施,堅持城市主動申請、逐級復核評議、部門共同參與、命名動態管理的原則,每年評價命名一次,三年后復評,符合條件的繼續保留命名。
辦法明確,創建范圍為副省級城市、地級行政區以及直轄市所轄行政區縣,參評城市要聚焦以安全生產為基礎的城市安全發展體系建設。
辦法強調,要加強監督管理,規定了取消參評城市參評資格以及撤銷已命名城市的具體情形,對評價過程中廉潔自律、信息保密等工作提出具體要求,鼓勵地方政府對創建工作中貢獻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同時,為進一步指導各地做好創建工作,國務院安委辦印發了《國家安全發展示范城市評價細則(2019版)》,制定并細化了城市安全源頭治理、風險防控、監督管理、保障能力、應急救援和安全狀況等六個方面的指標,為城市創建、省級復核以及國家評議提供量化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