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日前一審公開判決呼和浩特市政協原副主席、呼和浩特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原主任張海生犯單位受賄罪、受賄罪、貪污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5年6個月。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單位呼和浩特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利用其管理開設招投標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523萬余元,被告人張海生作為該中心主任,屬于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當以單位受賄罪追究被告單位呼和浩特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被告人張海生的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海生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78萬余元,數額巨大,應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海生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職務便利,侵吞本單位資金購買財物折合人民幣33萬余元,數額巨大,應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鑒于被告人張海生認罪、悔罪,可酌情從輕處罰。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張海生犯單位受賄罪、受賄罪、貪污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5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對被告單位呼和浩特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單位受賄罪,判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追繳被告單位呼和浩特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被告人張海生違法所得,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