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大規模進入城市的農民工,已經成為城市建設和群眾生活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但受城鄉二元結構及經濟水平的制約,農民工缺乏社會保障、工資偏低與工傷疾病使他們的家庭生活相對貧困,而70%以上的農民工在進城時把父母、妻子和子女留在了農村,催生了留守兒童、留守老人和留守婦女這一特殊社會群體,俗稱“386199部隊”這一特殊社會群眾。
據2000年“五普”統計,不能與父母外出同行的農村兒童比例高達56.17%,6〜16歲的農村留守兒童人數已達2000萬人。多半留守兒童是由年事已高、文化水平較低的祖父母隔代監護或親友臨時監護。家庭教育缺位,使他們的學習成績和學習能力普遍不如正常家庭的兒童;缺乏父母親情,留守兒童容易出現心理障礙,造成性格孤僻、冷漠和自我封閉,甚至出現道德滑坡和行為失范;因監護不力,留守兒童的人身安全也容易給犯罪分子可乘之機。跟隨父母進城的流動兒童,也很難保證完成九年義務教育。
目前,絕大多數的農村老人靠子女供養。伴隨人口流動加快,家庭養老功能日益弱化,農村留守老人的養老問題凸顯。據南方某貧困縣2003年調查統計,外流人口已占農村人口的46.8%,72%的留守老人依然干農活,90%的老人需要照看子孫,83%的老人沒有任何積蓄。有的老人不堪生活重負,導致極端事件發生。
據統計,農村流動人口中70%以上是男性一方外出,留守婦女要承擔起生產勞動、家庭勞動、教育子女、贍養老人的責任,面臨著勞動強度高、精神負擔重、缺乏安全感的三重壓力。長期分居造成生活寂寞和精神苦悶,婚姻不穩定。據某勞務輸出大省統計,在農村離婚人群中,夫妻一方外出打工的占到50%以上;因丈夫長期在外,離婚婦女難以提供分割財產的法律依據;性騷擾案件中,70%的受害者是留守婦女。即使是夫妻同時進城的農民工,因居住環境差,也嚴重影響家庭生活質量。
形成農村流動人口家庭問題有諸多因素,一是戶籍制度依然使農民工難以享受市民待遇;二是農民工就業層次總體比較低,收入比較少;三是社會政策在教育、醫療、養老、住房、社會救助、社會服務等方面對農村流動人口的家庭支持和投入還不夠。
家庭是社會結構中最基本的單位,家庭和諧是社會和諧的基礎。農村流動人口的家庭問題是勞動力轉移帶來的新情況,是工業化、城鎮化進程中的必然過程,是城鄉二元體制積累的社會問題。
要解決上述問題,需要相關部門進一步開展農村流動人口家庭的專題調查研究,把握當前農村流動人口的家庭狀況和突出問題,為制定政策提供依據。建議在修改“未成年人保護法”時,增加“未成年人監護人委托制度”,落實兒童的監護責任主體,從法律上保障農村留守兒童的權益。積極探索制定家庭政策,根據新情況,需要在原有的政策框架中,增加針對家庭需求和開發家庭功能的政策。在實施“十一五”規劃中,逐漸打破和消除城鄉二元結構壁壘,加快取消與戶籍相聯系的就業、教育、醫療、住房等各種城鄉隔離的制度,為農村家庭實現有序流動、每個家庭都能享受幸福生活提供政策支持。建立針對農村流動人口家庭的幫助支援機制,開展社會支援行動。鼓勵企業、非政府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開展各種形式的幫扶行動,在全社會形成關注和幫助農村流動人口家庭的良好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