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40年逐漸發展,地方立法的作用日益彰顯。記者獲悉,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將適時考慮提出修改完善相關法律的建議,賦予地方更大立法空間。
在日前舉行的省級人大立法工作交流會上記者了解到,一些地方提出,現有地方立法權限范圍過窄、空間不足,建議給地方更大的立法空間。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這一問題正在研究。
賦予地方立法權是我國立法體制發展的里程碑。改革開放以前,我國的立法權高度集中,只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立法權,全國人大常委會沒有嚴格意義的立法權,地方沒有立法權。從1979年地方組織法賦予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地方立法權開始,地方立法權限逐步擴大。
當前,除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項外,只要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省級人大都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對于一些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項,有些法律還賦予了地方制定實施辦法的權力,比如選舉法、代表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
2015年3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對立法法作出修改,賦予所有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明確設區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目前,我國現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規達到了12000余件。
賦予地方人大立法權,可以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而且中央立法很難在細節問題上覆蓋全局,也需要地方立法因地制宜地予以細化和補充。
“從現實發展看,現行立法體制總體上適應改革開放40年來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但也存在一些不適應的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負責人表示,憲法法律給予省級人大立法權限的范圍,具有很大的實踐空間,能夠適應地方立法需求,但隨著新情況新任務的增多,也有必要根據實際情況給地方人大立法創造更能發揮作用的條件。
據悉,這次會議還對省級人大重點立什么法提出指導意見,要求抓好高質量立法、惠民立法、環保立法、弘德立法、協同立法等五個方面立法。同時表示,全國人大常委會將依法積極支持省級人大的有關立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