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9-09 12:10:17
來源:錢江晚報 作者:張炳劍
近日,據中國青年報報道,海爾4名員工因午休被解除勞動合同,被巡查人員拍照后責令一周內辦理離職。此事引發廣泛關注后,海爾方面回應稱:該公司11時30分至13時是員工自主安排就餐時間,四名違規員工并非在休息時間午睡,而是工作時間在公共接待場合睡覺。違反海爾員工行為規范,屬一級違規,按規定應解除勞動合同。
這一做法,引發了輿論的關注。有人認為,“公司是上班的地方,不是睡覺的地方,不能遵守公司制度還怪別人?”也有網友表示,“不至于開除吧,批評教育一下即可。”誰對誰錯,各有說辭。
事實上 ,這兩種說法都沒有錯,只是所站的角度不同而已。如果從公司的角度來說,上班時間,公司付了工資,也就意味著購買了你的時間,公司付出了成本,對你的時間當然具有絕對的支配權。因此,海爾公司對這4名在非休息時間午睡的員工按章處理,從邏輯上來說,顯然沒什么問題。畢竟公司追求效率和利潤,無規矩不成方圓。
但從個人的角度來說,人非機器,難免有困乏難熬的時候,如果在不影響工作本身的情況下,稍微打個盹休息一下,應該是作為人的基本權益。這4名員工即便是如海爾公司所說并非在休息時間午睡,但從目前的信息來看,也只不過是超出了公司規定的時間一小會。如今這樣的結果,的確讓人覺得有些罰不當罪了。
當然,這事掰開來說,還得從法理的角度來說。首先,我們要搞清楚,海爾這樣做到底合不合法;其次,我們要清楚,員工到底有沒有午休權。企業當然有權在合法的基礎上用各種規章制度約束員工,督促其遵守。而員工的合法權益,當然也該得到保障。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海爾的規章制度并無觸犯現行法律,4名員工又事先知曉公司相關規定,其行為違反規定,可能造成不良影響,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海爾的做法便是合法的。
而我國法律并沒有對勞動者的午休權利進行規定,對于員工是否有午休權、午休時間有多長,甚至禁止員工午休,都屬于用人單位自己制定的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但這么做的前提是,員工一天的工作時長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用工時間。當然,4名員工如果認為自己是被違法開除,認為合法權益被侵害,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因此,如果在合法的情況下,網友們也無須苛責海爾的企業文化和管理模式。公司需要什么樣的文化,采用什么的管理模式,這事實上取決于公司的性質以及公司管理層的價值選擇,很多時候本沒有什么對錯之分。
只是,從大的方面來說,中國的經濟水平和人文環境都已經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更依仗于人的能動性和創新力。而從小的方面來說,作為一家具有創新精神的企業,海爾更應該營造出創新的氛圍和環境。畢竟,更為寬松、自由的制度環境和空間,才能更好地激發出人的潛能和創新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