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化網訊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土開發與地區經濟研究所城鎮發展研究室主任、城市化委員會專家委員歐陽慧認為新《土地管理法》取得了巨大的進步,但盤活我國農村土地仍然任重而道遠。
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刪除了原來《土地管理法》第43條:“任何單位或個人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使用國有土地”,即農村集體土地只有經政府征收為國有土地后,才能通過招拍掛,合法進入城市建設用地市場的規定。同時明確:“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在符合規劃、依法登記,并經三分之二以上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意的情況下,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直接使用,同時使用者在取得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之后還可以通過轉讓、互換、抵押的方式進行再次轉讓”。
在此基礎上,掃除了集體建設用地不能直接進入市場流轉的障礙。對此,歐陽慧對時代周報記者指出,“在農村土地入市方面,新《土地管理法》可以說取得了巨大的進步,包括厘清了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范圍、程序、利益關系等。”
“但盤活我國農村土地仍然任重而道遠。” 歐陽慧指出,新《土地管理法》只涉及到了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這個范圍是比較小的,可以盤活的土地規模也較小,影響和貢獻有限。”據悉,我國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三種。農村建設用地又包括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設施用地和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三類。新《土地管理法》中明確,允許入市的是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市場調研指出,相較于宅基地等其他農村土地類型,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存量較少。(信息來源:時代周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