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召開,《民法典人格權編(草案)》提請第三次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于《民法典人格權編(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中介紹,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八百一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本法所稱隱私權是具有私密性的私人空間、私人活動和私人信息等”。有的常委會委員、地方、部門和專家學者建議對隱私的定義作進一步研究修改,突出“不愿意為他人知曉”這一特點。有的常委會委員、專家學者和社會公眾提出,應當對在賓館房間私裝攝像頭進行偷拍,侵害公民隱私權的行為作出有針對性的規定。
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采納上述意見,將隱私的定義修改為“自然人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和私密信息等”;并增加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搜查、進入、窺視、拍攝他人的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
同時,草案三次審議稿要求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有六種行為:搜查、進入、窺視、拍攝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拍攝、錄制、公開、窺視、竊聽他人的私密活動;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收集、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以短信、電話、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生活安寧;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